现行的规范,剪重比(楼层最小剪力系数)是与场地条件无关的,但实际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大家对此有什么见解?我们应该怎么把剪重比和场地条件联系在一起?
现行的规范,剪重比(楼层最小剪力系数)是与场地条件无关的,但实际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大家对此有什么见解?我们应该怎么把剪重比和场地条件联系在一起?
2楼
目前规范中可以根据场地的性质插值求设计特征周期,但是剪重比还是硬性规定,规范中没有可以:调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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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pkpm计算改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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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不是吧,减重比 是和 场地类别和抗震烈度 都有关的 ,你看看要是6度一类场地,那减重比,肯定不过,要是3类场地,一般就会好点, 这个应该和地震反应谱,有很大关系, 小弟拙见,不喜勿喷,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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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mclmclmclmcl 发表于 2013-3-4 12:34 不是吧,减重比 是和 场地类别和抗震烈度 都有关的 ,你看看要是6度一类场地,那减重比,肯定不过,要是3 …可能是我的发问没说清楚,你可以查查抗规表5.2.5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也就是我们说的剪重比)只与烈度和结构的基本周期有关,而与结构所处的场地条件无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同一个建筑,同样的结构形式,在场地A算出来的地震力大,它能满足剪重比的要求,但到了场地B,算出来的地震力不大,可能满足不了剪重比要求,也就说,同样的结构,在不同的场地条件下是会有不同的地震响应,但规范却用同一个值来限制,这样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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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周期和场地类别不就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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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aaawwweeeccc 发表于 2013-3-5 08:17 周期和场地类别不就有关系了?首先我不知道你说的周期是什么周期,如果是结构的自振周期,这明显是与场地类别无关,因为自振周期是结构自身的属性,与外部条件无关;如果说的是特征周期,那我们用反应谱进行结构弹性阶段的地震作用计算的时候,所用到的特征周期的确是与场地条件有关,也就是说,我们算结构的地震响应的时候是与场地条件有关的,但我们要限制这些地震响应的最小值的时候,却不管它在什么场地上,都按一个值来做限制,这显然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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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bobzql 发表于 2013-3-4 22:27 可能是我的发问没说清楚,你可以查查抗规表5.2.5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也就是我们说的剪重比)只与烈度 …嗯 ,这个到时真的, 规范是有问题,你说的对, 一个楼房在三类场地,都没问题,到了一类场地反到减重比不行了,这怎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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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规定这个就是因为怕地震力过小。一个措施而已,你能说规范这么规定不安全吗?一类场地 的地震作用 小于三类场地 所以不容易满足。六七度的比八度的难满足 这你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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