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2.2 居住区道路交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 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
也就是说,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中,没有把第八节中任何内容纳入“强制性条文”,但强制性条文中却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八节的内容,怎么国家规范还出这种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