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的陷害与谋杀:论监理行业灭亡的必然(转)
dw2807829
dw2807829 Lv.3
2007年08月14日 22:07:28
来自于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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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到底对监理规定了些什么? 现在我们改回过头来看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到底规定了些什么。 先看看立法根据。该条例第一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前面已经讲过了,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监理受雇于工程业主,是没有现场安全监理职责的。既然如此,国务院通过这样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显然是不合适的。可以说,国务院上了建设部的当,让国务院背上了违反上位法的恶名。不过也没什么,国务院越权的事情很多;多了,也就觉察不出来了,也就习惯了,也就没什么事儿了。

(五)《条例》到底对监理规定了些什么?

现在我们改回过头来看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到底规定了些什么。

先看看立法根据。该条例第一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前面已经讲过了,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监理受雇于工程业主,是没有现场安全监理职责的。既然如此,国务院通过这样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显然是不合适的。可以说,国务院上了建设部的当,让国务院背上了违反上位法的恶名。不过也没什么,国务院越权的事情很多;多了,也就觉察不出来了,也就习惯了,也就没什么事儿了。

再看看其中有关监理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十四、二十六条两条规定对监理来说不是负担,因为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监理是有这个职责的;按照监理的工作程序,对涉及到危险作业的施工方案,监理出于维护业主的角度,是要进行审查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来的。最要命要数第五十七条第(二)、(三)、(四)项了:

为什么这样说?大家看看:第一,什么叫发现安全隐患?某种意义上说,凡是工程,其建设过程总是充满危险的,而充满危险肯定就有隐患。第二,安全隐患的物质因素还好控制,而人的不可预见的因素就难以控制了(下面讲);第三,监理岂能决定停工(这也是最难的)?

按照合同约定,停工涉及工期及业主和承包商的合同利益。如果停工,必须事先向业主汇报并争得业主同意。而此时业主倘若不同意停工,监理按照规定向政府打了“小报告”,监理的饭碗还要不要?不向政府打“小报告”,出了事故就得自己吃不了兜着走。因此,监理既当业主的“仆人”,又当政府的“狗腿子”,在业主和政府的利益诉求不一样的时候,监理就犯了难。

普遍的情形是:各地政府普遍以经营城市为经济目标,以追求外观漂亮的政绩为行动指针,以权力寻租为工作手段。在此背景下,城市工程建设,当然是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火车头,房地产及其下游供应链的建筑业,就是这个火车头带动下的车厢。很自然,在突如其来的、巨大的劳力需求之下,未经任何或极少职业训练的农民工,成了建筑业的从业主体。由于农民工专业阅历的局限,他们对什么是危险,如何认识危险、规避危险缺少必要的职业教育,因而也就对安全隐患缺乏应有的职业敏感与判断。自然,这样的职业群体的存在,本身就成了最大的安全隐患,而这,是任何人也无法控制的。房地产业过分地、快速地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的劳力需求,叫人们已经无暇顾及什么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了。

我在80年代末期从建工学院毕业后,分配到北京某建筑集团。当时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本地的工人子弟和技校毕业生,文化程度起码在初中以上。他们进入企业大门后,无一例外的都是从学徒开始干起,劳动技能靠口传心授得以建立和延续,而防范与规避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是他们必修的技能之一。此外,企业还配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那个时候我觉得还真把人当人,安全工作是非常重视的,干了那么多年,我及我身边的人也没出过什么安全事故。

现在天天发生事故我就想:为什么会是这样?难道什么是危险就不能发现和觉察吗?可是,情况改变了,上去干活儿的人和在下面指挥的人,可能确实不知道什么是危险,他们靠着凑合和侥幸在钢丝上跳舞。而如果真的知道,根据求生和趋福避祸的人的本能,也就不会发生那么多的事故发生了。

要我看起来,劳动者的职业素养以至于如此,除了城市建设过度膨胀的因素外,还在于政府、企业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与训练投入匮乏与不足。不信大家看看:现在的技校还剩下几所?现在还有没有培养合格建筑工人的专门技术学校?现在在北京已见不到几所了,估计别的地方更不多见。

从对建筑市场的需求与该市场从业人员的供给之间的关系来看,发生如此多的事故,是职业教育投入不足、职业群体素质整体下降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而这,是靠监理向政府打小报告所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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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631219842
2007年09月30日 19:21:20
12楼
走吧?胆小鬼
不走?手不干净
管?没喂饱
不管?理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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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631219842
2007年09月30日 19:24:17
13楼
我今天真想戳那个没有狗牌(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的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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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shuimei
2008年12月14日 20:43:59
14楼
绝对的好文章,监理的确是在被陷害和谋杀.中国监理就是替别人背黑锅的,制度决定必然如此,中国的监理,何日才能真正和国际接轨,盼,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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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zrx001
2008年12月16日 02:38:20
15楼
绝对的好文章,监理的确是在被陷害和谋杀.监理就是替别人背黑锅的,制度决定必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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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1985
2008年12月26日 14:12:48
16楼
绝对的好文章,监理的确是在被陷害和谋杀.监理就是替别人背黑锅的,
当监理难,难在合同关系的处理,因为监理是同业主发生的合同关系,当然代表的业主的利益,但《监理规范》却要求监理单位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你能独立么?怎样独立?既然授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利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又要求监理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换句话就是业主承担责任。怪不怪。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却推给监理单位,既是说,业主给政府较了管理费,政府不作为,却找了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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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bantaiyang
2008年12月26日 14:24:08
17楼
可惜现在拿钱的人多,想事的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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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aolixin
2009年01月01日 09:24:51
18楼
我非常的赞成你的观点,中国监理制度有非常多的问题,我们总是学不到西方国家监理制度中好的一面,仅将监理的皮毛移植到中国,就认为可以提高中国建筑工程质量及管理水平,那是根本就不可能的,我们中国主要是管理制度还处在西方社会三十年代的水平,人制在现代管理中处于关键部位,还没有上升到法治社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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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jnldp
2009年01月05日 16:15:20
19楼
坚决顶!我自95年开始干监理,这个职业被许多不合理的规定监了又监。。。一点替罪羊费。。。监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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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et012
2009年01月10日 20:03:35
20楼
这文章写的好!监理更多时候扮演替罪羊!
其实道理很简单!
主要问题就是工程制度问题。这种现状比较怪!监理的角色也比较尴尬!
其实,从人文角度来看,各方其实就是找一种平衡,互相制约,!目前,在工程领域里,监理明显处于劣势群体!任何社会,处于劣势的群体,必定给淘汰!
建议监理费由建设单位报建时直接上缴政府财政部门,由政府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监理单位,并划拨给监理单位监理费用,监理单位发挥监督工程设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用!同时为限制监理单位权利过分涨大,监理单位业务受质监部门监督!因此,形成互相制约的平衡状态!
我个人觉得,工程制度总的构思:
1、设计单位主要精力是搞好设计,监理监督设计质量及其造价(政府部门不要什么审图部门,多余!如果出了设计问题,设计承担主要责任,监理连带!);
2、建设单位主要筹资,向财政部门提供费用,并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交底清楚需要如何的工程产品!过程中不可与施工单位接触(多余,有设计、有监理,还跑出来干吗?吓人啊!) ;
3、施工单位,紧跟监理,按图、规范施工!出了问题,施工主要责任,监理连带!施工单位工程款需通过监理单位帐户转拨,避免其与财政部门直接接触,同时树立监理真正作用,毕竟施工企业的公关能力太强,一不小心,也‘废’了财政部门的公务员!;
4、质监站主要义务是严格监督监理按章办事,出现监理不作为、或能力不胜任的,向财政部门反映,通过财政部门扣监理费用或换监理!
5、财政部门主要权利是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造价费用,并合理拨给监理帐户应予的费用,帐户费用不但监理费用,还包括设计费用、施工工程进度款;
大家觉得如此,是否合理!?多讨论、讨论!
我觉得,工程腐败并是不能改变。只是很多人不想改变!为什么呢?呵呵
大家都醒醒吧!不要只单纯骂政府腐败、建设单位黑、监理或质监不作为、设计没水平、施工瞎搞!如果想改变现状,就团结起来,多想想如何改!不然你考的证越多,背的黑锅就越多!搞技术的永远站不直腰,永远给搞人文的‘提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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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语
2009年01月11日 13:37:56
21楼
楼主真有才。说得再理呀。欣赏与支持!: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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