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条例》到底对监理规定了些什么? 现在我们改回过头来看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到底规定了些什么。 先看看立法根据。该条例第一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前面已经讲过了,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监理受雇于工程业主,是没有现场安全监理职责的。既然如此,国务院通过这样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显然是不合适的。可以说,国务院上了建设部的当,让国务院背上了违反上位法的恶名。不过也没什么,国务院越权的事情很多;多了,也就觉察不出来了,也就习惯了,也就没什么事儿了。
(五)《条例》到底对监理规定了些什么?
现在我们改回过头来看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到底规定了些什么。
先看看立法根据。该条例第一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前面已经讲过了,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监理受雇于工程业主,是没有现场安全监理职责的。既然如此,国务院通过这样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显然是不合适的。可以说,国务院上了建设部的当,让国务院背上了违反上位法的恶名。不过也没什么,国务院越权的事情很多;多了,也就觉察不出来了,也就习惯了,也就没什么事儿了。
再看看其中有关监理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十四、二十六条两条规定对监理来说不是负担,因为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监理是有这个职责的;按照监理的工作程序,对涉及到危险作业的施工方案,监理出于维护业主的角度,是要进行审查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来的。最要命要数第五十七条第(二)、(三)、(四)项了:
为什么这样说?大家看看:第一,什么叫发现安全隐患?某种意义上说,凡是工程,其建设过程总是充满危险的,而充满危险肯定就有隐患。第二,安全隐患的物质因素还好控制,而人的不可预见的因素就难以控制了(下面讲);第三,监理岂能决定停工(这也是最难的)?
按照合同约定,停工涉及工期及业主和承包商的合同利益。如果停工,必须事先向业主汇报并争得业主同意。而此时业主倘若不同意停工,监理按照规定向政府打了“小报告”,监理的饭碗还要不要?不向政府打“小报告”,出了事故就得自己吃不了兜着走。因此,监理既当业主的“仆人”,又当政府的“狗腿子”,在业主和政府的利益诉求不一样的时候,监理就犯了难。
普遍的情形是:各地政府普遍以经营城市为经济目标,以追求外观漂亮的政绩为行动指针,以权力寻租为工作手段。在此背景下,城市工程建设,当然是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火车头,房地产及其下游供应链的建筑业,就是这个火车头带动下的车厢。很自然,在突如其来的、巨大的劳力需求之下,未经任何或极少职业训练的农民工,成了建筑业的从业主体。由于农民工专业阅历的局限,他们对什么是危险,如何认识危险、规避危险缺少必要的职业教育,因而也就对安全隐患缺乏应有的职业敏感与判断。自然,这样的职业群体的存在,本身就成了最大的安全隐患,而这,是任何人也无法控制的。房地产业过分地、快速地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的劳力需求,叫人们已经无暇顾及什么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了。
我在80年代末期从建工学院毕业后,分配到北京某建筑集团。当时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本地的工人子弟和技校毕业生,文化程度起码在初中以上。他们进入企业大门后,无一例外的都是从学徒开始干起,劳动技能靠口传心授得以建立和延续,而防范与规避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是他们必修的技能之一。此外,企业还配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那个时候我觉得还真把人当人,安全工作是非常重视的,干了那么多年,我及我身边的人也没出过什么安全事故。
现在天天发生事故我就想:为什么会是这样?难道什么是危险就不能发现和觉察吗?可是,情况改变了,上去干活儿的人和在下面指挥的人,可能确实不知道什么是危险,他们靠着凑合和侥幸在钢丝上跳舞。而如果真的知道,根据求生和趋福避祸的人的本能,也就不会发生那么多的事故发生了。
要我看起来,劳动者的职业素养以至于如此,除了城市建设过度膨胀的因素外,还在于政府、企业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与训练投入匮乏与不足。不信大家看看:现在的技校还剩下几所?现在还有没有培养合格建筑工人的专门技术学校?现在在北京已见不到几所了,估计别的地方更不多见。
从对建筑市场的需求与该市场从业人员的供给之间的关系来看,发生如此多的事故,是职业教育投入不足、职业群体素质整体下降所带来的必然结果。而这,是靠监理向政府打小报告所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
2楼
(六)监理是这样堕入安全监管的怪圈的
写的时间比较长了,思绪有些乱了,现在梳理一下:监理,是从国外引进的制度,引进的初衷,是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基本建设领域人才重复浪费、投资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也是建筑业行业职业分工的自然要求。起初,监理行业还能维持其本来面目,也就是业主的技术顾问,担当项目的投资、进度与质量的控制,1997年的《建筑法》对此也做了肯定。因此,对业主而言,监理其实就业主对其项目管理的一个服务外包而已;对承包商而言,监理就代表着业主。至于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监理对涉及安全事项的技术方案的审批,也并非出于维护承包商利益的考虑,而完全出于担当投资、进度与质量控制之所需。
随着市场的蓬勃发展,建筑安全事故频率加快,政府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其中重要的举措,就是赋予监理以安全监管职责;另一项重要的举措,就是要求监理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眼光和能力,同时,担当起向政府打“小报告儿”的职能。
如果这仅仅是措施之一,倒也不觉得什么。奇怪的是,本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他们的职责又是什么呢?除了颁发许可证之外,就是担任事故责任的评判外,至于监管的问题,正像《九·五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说的那样:“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但对监管什么、怎么监管不够具体,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程序性的检查规定不够明确,难以及时发现深层次的安全问题并消除安全隐患。”
至此我们明白了:发生事故承包商自然跑不了,承包商对此一直也没有任何抗辩。但事故频发,而行政机关又“难以及时发现深层次的安全问题并消除安全隐患”,那么,安全生产的监管的希望就只好寄托于业主聘请的、天天在现场坚守岗位的监理同志们了。尽管这有些不伦不类,但是,对于没什么好处的事情,政府是一贯怠于履行职责、勇于推卸责任的,不如此,又该当若何?
随着国务院颁布的违反其上位法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监理这个行业,被糊里糊涂地推上了安全监管的历史舞台,同时,还制度化了。
三、为什么叫陷害与谋杀?
这个题目,连我看了都觉得吓人。可是,这事情琢磨来、琢磨去,冷静的去考虑,还就是这么回事儿。
让我们再来重温一下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所作的《九·五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中所说的话: “这起事故也反映出,政府部门现有的监管模式还不能适应目前北京市建设规模对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的要求。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但对监管什么、怎么监管不够具体,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程序性的检查规定还不够明确,难以及时发现深层次的安全问题并消除安全隐患。建议市建委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及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尽快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内容和具体要求(《九·五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第12页)。”
既然如此,政府既然明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在身、不能推卸,那就应该按照在事故发生后总结的教训去做才对;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对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的问题应该进行研究,并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可是,研究来、研究去,我们却等来这样的文件:
建设部于2006年10月颁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在随后于2006年1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1/382-2006)》。
我们除了看到政府颁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这些已有的规定以外,至今还尚未看到关于落实自身安全监管职责的任何操作规范。无疑,上述文件的颁布与实施,表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从思想上、制度上成功地进行了移花接木,将自身的大部分现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卸给了傻呵呵、却又很无奈的监理。
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出身的律师,我始终认为:如果政府想真正落实其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其实非常简单,那就必须如《九五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中总结的那样,主动地制定出自己“怎样监管”、“监管什么”的详细的监管细则来,而不能动不动就要求别人应该如何如何。
在明知目前的建筑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明知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能推卸,明知自身的管理漏洞在哪里,明知自身的管理漏洞应如何弥补同时明白自身也有这个能力的情况下,不主动反思与改造自己,却变本加厉地要求监理去落实所谓安全监管职责,难道这不是对监理的故意陷害和谋杀吗?
至此,监理的命运已经离死为时不远了。
其实,不光是监理行业,其他行业也是如此。只要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监管的事儿,如果这个活儿比较累还没什么好处,你是准找不到他们的。而出了事故,他们又总是在第一时间以一副评判者和教训者的面目出现。在评判和教训完毕之后如果事态难以平息,为了以示严肃执法,他们也是会挑几个比较软的柿子,主动给司法机关的送去的。你如果正好是那个比较软的,那你就比较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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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楼主说得太好了,监理管理安全什么吊事,真是乱球整.现在监理里外不是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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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好文章!!!希望所有的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好好看看。整天去考什么鸟资格证有何用?该出事时就出事!!!就目前中国工程管理的现状来看,监理监督安全确实是找个替罪羊。监理在当今的工程监督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呐?如果中国的监理制度不走国际接轨,还走中国特色的监理之路。我劝所有的监理人员还是改行为好。待遇低责任重无权监督就是监理的现状。如果出事了等死的就是监理。施工单位可以有钱买通,监理有什么?可怜兮兮的一点费用还不够发工资的。辛辛苦苦考个资格证,工资只有千八几百远,还不如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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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绝对的好文章,监理的确是在被陷害和谋杀.监理就是替别人背黑锅的,制度决定必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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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当监理难,难在合同关系的处理,因为监理是同业主发生的合同关系,当然代表的业主的利益,但《监理规范》却要求监理单位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你能独立么?怎样独立?既然授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利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又要求监理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换句话就是业主承担责任。怪不怪。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却推给监理单位,既是说,业主给政府较了管理费,政府不作为,却找了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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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监理的确是在被陷害和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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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五)《条例》到底对监理规定了些什么?
前半部分呢??期待全篇文章!!!
期待你完善制度性的陷害与谋杀:论监理行业灭亡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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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同感,的确如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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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楼主说的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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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我觉得:监理人员应该觉悟,还看什么狗屁有关监理的文章,睡觉去吧,明天不干就好了,离开这个是非之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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