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契税政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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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8月04日 09: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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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价持续走高的阶段,地方政府因土地出让金获益,而开发商因土地增值获益,在很多地方,双方对“托市”拥有默契,各得其所。  但在土地出让金收紧的政策调控下,若地方财政对房产行业依赖程度过大,将直接导致财政收入下滑,而这正也是上海市酝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背景所在。 背景:土地出让金历史   中国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征费的制度始于1987年。当时的土地使用费作为地方税的一个变种,主要用于地方城镇建设和维护,而中央并未从中获利。

在房价持续走高的阶段,地方政府因土地出让金获益,而开发商因土地增值获益,在很多地方,双方对“托市”拥有默契,各得其所。
  但在土地出让金收紧的政策调控下,若地方财政对房产行业依赖程度过大,将直接导致财政收入下滑,而这正也是上海市酝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背景所在。
 
背景:土地出让金历史
   中国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征费的制度始于1987年。当时的土地使用费作为地方税的一个变种,主要用于地方城镇建设和维护,而中央并未从中获利。
  1988年1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将土地使用费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收取,每平方米从0.2元到10元不等。土地使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按5:5分成。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大大改善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这也让地方政府尝到了“甜头”,一些地方开始少交、瞒交部分土地使用税。
  在这一背景下,1989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其中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两者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两个月后,中央提取的比例降至32%。财政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其中先由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城市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
  但地方政府隐瞒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依然严重,中央提取部分仍然难以落实。
  1992年,财政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按规定向中央财政上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半年后,财政部出台《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次将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称为“土地出让金”,并将上交中央财政部分的比例,下调为5%。
  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土地出让金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并在此后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而“获益于土地”的地方政府,也因此有了足够的“土地冲动”,虽经几番调控,依然存在建设用地总量增长太快、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等屡禁不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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