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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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16日 12: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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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三版)——建筑学基础理论研究阶段报告李 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哈尔滨 150001) Architectural Philosophy and Modern Scientific Architecture——A Stage Report of Architectural Foundation Research Li Xing (School of Architecture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arbin 150001,China)

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三版)
——建筑学基础理论研究阶段报告
李 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哈尔滨 150001)
Architectural Philosophy and Modern Scientific Architecture
——A Stage Report of Architectural Foundation Research
Li Xing (School of Architecture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Harbin 150001,China)

摘 要 基于并针对传统建筑学,报告提出了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从“0”开始的认识论起点,发生之首要前提,创建之关键问题;解密了“建筑”一词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揭示了建筑作为物之绝对本质BZ1和根本特征TZ——建筑物本体根本矛盾之特殊性;定义了“建筑”(物)及“建筑艺术”,否定了“建筑是艺术”;发现总结了建筑作为物的三大规律与法则GF123;剖析了形式与内容、“风水”与建筑、一元与多元、传统与革新等问题;推出了“形式链”概念与“形式主义相对性”原理;论证了建筑(物)与城市之“同一性”,指出无建筑(物)便无今日之城市、人类社会与世界文明。

关键词 建筑学基础理论 建筑哲学 现代科学建筑学 本质和特征 规律与法则 建筑与城市

ABSTRACT Based on and aiming at the traditional architecture, this report presents the epistemological "0" starting point of modern scientific architecture and its theories, the initial premise of occurrence and the primary issue of its creation; states the complete definition and category of "architecture"; indicates the essence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rchitecture; illustrates the "art of architecture", falsifies the "architecture is an art"; brings to light the three general laws of architecture; analyzes the subjects such as form and content, "Fengshui" and architecture, unitary and pluralistic, tradition and innovation; also puts forward the concept of "form chain" and the theory of "relativity of formalism"; and reveals the fundamental relationship between architecture and city, points out that there would be no city and human civilization today without architecture.
KEY WORDS architectural foundation, architectural philosophy, modern scientific architectur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rchitecture, laws of architecture, architecture and city.

■ 只要这样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会被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马克思)
■ 科学要是没有认识论——只要这真是可以设想的——就是原始的、混乱的东西。(爱因斯坦)
■ 真正的理论在世界上只有一种,就是从客观实际抽出来又在客观实际中得到了证明的理论。(毛泽东)
—— 建筑学基础理论研究最高指导原则

迄今为止的传统建筑学,是一源于西方的纯粹的“匠式体系”,它资格很老也很落后,单凭主观直觉与个体经验,而无与之相应的起码的科学概念与科学理论体系。就学科最基本最一般的问题,建筑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每遇大事,分歧四起,纷争不休。建筑学能否摆脱落后追上时代,跨向新的“现代科学建筑学”,科学探讨、决策和指导建筑实践活动呢?能。但它必须脱胎换骨,创建科学概念与科学理论体系——“建筑学基础理论”科学体系,含建筑哲学、建筑创作、现代美学等方面;否则,它作为学科必原地打转,过去、现在、将来始终如此,难求进步;而一旦拥有相应科学理论,实施现代与传统之结合,则必如虎添翼,开创学科历史新纪元!
建筑哲学是什么?它是系统化、理论化的建筑观,是建筑问题基本观点的体系。建筑哲学作为科学,应是对建筑存在之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应是从全部历史与现实中提取、剖析、概括及发现、总结、抽象出来,对建筑作为物的产生渊源、基本事实、普遍现象及其所以然问题之最根本、最彻底、最具普遍性的科学的认识与解释,而绝非“一家言”;应是建筑学基础理论科学研究之最主要目标和最重要成果,为建筑学正本清源、跨越历史、大步迈向新的现代科学建筑学,提供应有的建筑学基础理论及其哲学认识论与方法论支撑。
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之真正创立,必须攻克三大历史性体系性基础理论难题:①“建筑”概念的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② 建筑作为物区别于他物之绝对本质和根本特征;③ 作用于建筑本体之客观普遍永恒规律。对于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前者是应有的认识论起点与起码科学规范,中者是其思想萌发与孕育之认识论前提,后者则是其确立、创建与实施之认识论与方法论基石,三者环扣结成整体。 鉴于已发表各相关专题论文,作为基础理论研究阶段报告,本文仅纲要式概述其核心部分——建筑哲学从“0”开始对三大难题及其相关问题系统研究之结论:建筑的概念与范畴,本质与特征,是否艺术,客观规律,决定因素以及内容与形式,传统与革新,建筑与城市根本关系。

I“建筑”的概念与范畴

1992lxm
2007年06月16日 12:32:11
2楼
我国建筑界前辈杨庭宝先生曾严肃指出:“建筑是什么?似乎很简单,就是房屋!那么纪念碑或桥是不是建筑呢?显然人民英雄纪念碑、玉带桥都是建筑师精心之构。那么是否一切人工建筑起来的工程都是建筑?佛子岭水库和济南黄河铁桥却不算建筑,而是建筑物,建筑也不等于建筑物的。”——“概念”!这就是传统学科终未解决的第一个历史性老大难基础理论和起码认识论问题。
语言作为思维和交流传递工具必用明确概念,否则无从正确思维和交流传递,更无以进行严肃的科学理论研究与探讨。“建筑”一词在中国现代语言和现实应用中究竟有无明确概念?当然有。但此词含义较广,非仅辞典上简单解释,需依据其使用领域实际含义来确定。事实上,所谓建筑是个笼统大概念,代表其内涵构成大系统,作为研究对象须首先区分其系统中“建筑主体”与“建筑客体”两类不同性质总概念及其所代表两类不同性质内涵构成总系统。前者或涉及“业”、“界”、“署”之类,非本学科领域主要对象;后者作为本学科领域主要对象则涉及物为核心的“物”、“术”、“学”,包括三者分立子系统及三者合一子系统,即“三分一合”完整构成的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

■“三分”概念所指
“物”:指建筑本体(明确)——涵盖建筑使用过程。如曰:这座建筑……或曰:建筑设计,建筑类型,建筑功能,建筑形象……可与房屋、大楼、桥梁、水塔等词互换。物 ——“三分”概念之轴心与主体,即术、学的对象与前提,学科问题之牛鼻子及永恒主题。
“术”:指建筑活动(明确)——涵盖建筑生产过程。如曰:建筑技术,建筑艺术,建筑机械,建筑方法……可与建造、营造、营建等词互换。
“学”:指建筑学科、学问、学术(明确)——涵盖建筑使用、生产全过程。如曰:学什么的? 学建筑的……或曰:建筑专业,建筑教育,建筑思想,建筑理论……可与建筑学一词互换。杨先生所言“建筑”除首指房屋、纪念碑、桥梁等建筑物,即恻重此意。
物、术、学三概念结构封闭、内涵整合、密不可分,标志并穷尽建筑概念三大相对独立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是建筑客体作为本学科领域主要对象并“物”为主体之三大“基础概念”系统。建筑之一切实际问题.与理论问题,均来源并囊括于此概念系统,概莫能外。

■“一合”概念所指
“合”:指包括上述物、术、学三者之建筑概念总体(次明确)——涵盖建筑使用、生产、及其学科之整个建筑客体领域。如曰:建筑观念,建筑现象,建筑范畴,建筑传统……其明确度常随语言前后、语言整体以及语言环境的明确度成正比上下带动。
三分一合,这就是“建筑”一词作为客体概念、作为本学科领域主要对象与直接目标之全部完整构成的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
由此可见,就本学科领域,凡属建筑问题之理论研究与学术探讨,严格说,均应首先明确所谓建筑及其论题在此三分一合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之定位,明确问题之确切所指:指物、指术、指学、抑或指合,有的放矢、独立思考、思之有“物”、言之有“据”,以免在混沌中凭空臆想或人云亦云。必须结束以往在建筑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学术探讨中随处可见概念模糊、混乱、混淆、似是而非、自相矛盾以及所谓“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现象。这,就是新的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从“0”开始所应有的认识论起点和起码科学规范。

II 建筑的本质和特征

何谓建筑?作为认识基础其区别于他物之本质和特征BZTZ, 即建筑本体根本矛盾之“特殊性”,究竟何在?这是任何建筑学、建筑科学及作为科学的建筑哲学必然面临、必须回答的最基本问题,对此问题之完全彻底的解决,是“现代科学建筑学”思想理念得以萌发生长的根本前提。然而,它正是传统学科从不关注、涉及、探讨,至今犹存的笫二个历史性老大难基础理论和重大认识论问题。总结以往所有关于建筑之谬误思想观念以及似是而非理论之出现,乃至当前学科所表现“原始的、混乱的东西”之凝固化、麻木化、蔓延化,终极根源莫不在此。本质和特征——建筑之根本,“建筑观”之本源。不问根本,不求本源,任何建筑思想、观念及其理论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均难以透彻,尤其所以然。只有彻底揭开此根本,揭开作为物的建筑本体根本矛盾之特殊性及其科学认识论迷底,正本清源,解决“科学建筑观”这一实质性、前提性、基础性问题,真正的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才有可能进入设想,开始萌生。因此,必须尽全力首先攻克这一重大认识论难题,否则建筑哲学作为科学所应有的根本性、彻底性、自觉性,从而整个学科及其理论之科学发展,将始终丧失基础,无从谈起。

■ 本质
“本质”之于社会事物,非事物自身内里某种孤立、静止、天生的抽象物,而是事物性质及此事物与他事物在社会生活中的内部联系。建筑作为物的本质BZ并不单纯,而是异常复杂的社会范畴——随社会历史发展而变迁的动态系统。它纵贯三大层面,横跨多种结构。

① 建筑本质BZ 三大层面及其与客观世界三大对应存在之内部联系:
自然本质:第一本质BZ1——定居生活设施(适应自然、保障安全、实现定居……)。建筑与自然存在之内部联系——绝对。
人类本质:第二本质BZ2——科技美学对象(物质享受、精神追求、环境改造……)。建筑与人类存在之内部联系——相对。
社会本质:第三本质BZ3——政经文等实体(政治统摄、经济竞争、文化展示……)。建筑与社会存在之内部联系——相对。

② 建筑本质BZ 多种结构及其表现于历史过程之多种对应建筑现象:
自然一元原始绝对本质BZ1—→定居生活设施(大量性住房、商铺、工厂、桥梁、水塔等各种类型民用、工业、公用建筑物之出现)。
自然·人类二元本质BZ12—→定居生活设施并科技美学对象(建筑中功能、经济、技术、艺术、文化之发展、进步与创新)。
自然· 社会二元本质BZ13—→穷人栖身地及非常人居设施(昔日棚户、贫民窟、滚地龙……难民营、避难所、救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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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类·社会三元本质BZ123—→定居设施、科美对象并政治中心(皇宫、神庙、衙门、政府),宣传载体、商业手段(一些摩天楼、广告楼……),福利事业,经济支柱,造景资料,纪念标志(公益设施、福利房,商品楼,城市造景、建筑景观,烈士碑塔……)。

BZ1、BZ2、BZ3三类本质互通关联却原则区别。BZ1体现人类生存对于建筑之根本目的与要求,来自建筑之为建筑与自然矛盾之特殊性,无条件、绝对;BZ2、BZ3反映人类、社会自身本性,来自建筑作为一种物质产品与人类、社会矛盾之普遍性,有条件、相对。

特征
作为相对独立人造物及其认识基础,建筑的根本特征TZ——根本区别于他人造物之存在形式究竟何在? 是否传统建筑学所传授灌输或一些专家所推论坚持:“艺术性”、“两重性”、“空间”、“环境”、“文化”?……非也,而恰恰是在于人们熟视无睹、不以为然的建筑自身天生特性——“固定性”,即在于其原始绝对第一本质“定居生活设施”BZ1规定性之物化——“固定工程形态”TZ。作为相对独立人造物,惟建筑之存在始终“固定在一个地点,把根稳扎在大地上”。试问:何来人们头脑中所谓“风水”、“选址”、“基地”、“环境”、“朝向”等等这些仿佛人类与生俱来的先天意识与理念? 何来地球上长存至今、包括所有房屋、桥梁、皇宫、神殿、工厂、学校、村庄、市镇、地下街、摩天楼……这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第二大自然”?甚至,何来今日之人类社会与世界文明? 这一切,离开其历史大前提——“建筑”这固定工程形态人类生活设施BZ1TZ即“定居生活设施”BZ1之出现,及其全时空并立、积聚、延续、演绎以及空间无限扩张、时间千古绵延之存在方式,岂非统统无从设想,无以发生? 总之,无“定居”,无“固定工程形态”,无“建筑”,即无今日之一切乃至人类本身。

故建筑之为建筑,其自身天生特殊属性“固定性”即其本体先天特征“固定工程形态”TZ及其全时空并立、积聚、延续、演绎以及时空无限扩张绵延之存在方式为根本,无条件,绝对;艺术性、两重性、空间、环境、文化等一般产品共性现象为非根本,有条件,相对。

建筑本质多层次多结构以及本质系统和特征系统中绝对相对属性之复合交叉,乃是建筑作为物与他人造物之一切异同现象及其全部复杂性之产生与发散的唯一内部根源,也是由此探求对这些异同现象及其全部复杂性之理解与解释的唯一根本途径。

现就BZ1和TZ,即就其实质本体根本矛盾之特殊性,究竟何谓建筑?答案就很简单清晰:作为相对独立人造物,建筑——固定工程形态人类生活设施BZ1TZ = 定居生活设施or定居设施BZ1(人居设施)。这就是建筑哲学作为科学对“科学建筑观”这一最基本问题之研究结论及所得之普遍概念与普遍定义;我们认为,这也正是新的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对于建筑作为物所应有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定义。

III 建筑是否艺术

这是半个世纪前曾一度危及我年轻国家经济建设成败的一个深刻严肃的“建筑观”问题,同时也是至少半个多世纪来曾在我建筑界论战不休、影响深重的一个历史性基础理论顽症和辩证唯物认识论难题,务必彻底研究根治解决。其实,答案已了然深寓于上述“建筑的本质和特征”一题的研究结论之中。但简约、明晰、缜密、系统的直接论证,依然为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所不可或缺。

■ 内涵解剖
建筑是否艺术? 就建筑,按其概念之内涵系统,包括(作为“全称肯定判断”,对下列各项必须全面肯定):
① 建筑作为“物”——是否艺术品?
② 建筑作为“术”——是否艺术?
③ 建筑作为“学”——是否艺术学科?

建筑是否艺术? 就艺术,按其门类之性质划分,包括:
① 纯粹艺术——音乐、绘画、雕塑、文学、戏剧、舞蹈 …… 具第二性“再现”功能及“自我独立存在”之社会性。
② 实用艺术——服装、家具、陶瓷、广告、包装、装潢 …… 一切工艺工业产品乃至视觉空间环境之美学的设计、加工与创新,属“第一性”生活生产过程本身,不具第二性“再现”功能及脱离生活生产过程而“自我独立存在”之社会性。

■ 焦点定格
如今,就建筑,冲突主要来自上列问号 ①、②,问号 ③ 已经历史否决消化,并确立其为科学、技术、艺术之综合。就艺术,则必须指出并承认,论战焦点历来不在于实用艺术,而在于建筑是否如同音乐、绘画、雕塑一类纯粹艺术。故最终的、核心的、症结的问题是(作为“全称肯定判断”,对下列各项必须全面肯定):
① 建筑作为“物”——是否纯粹艺术品,具有第二性“再现”功能?
② 建筑作为“术”——是否纯粹艺术,具有“自我独立存在”之社会性?

■ 历史考真
有人说:建筑“自始”即艺术。真的吗? 请看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① 蒙昧时代(距今数十万年):低级阶段,“人住在树上”—→中级阶段—→高级阶段,“已有定居而成村落的某些萌芽”,
“有的地方已使人能够用木材和木板来建筑房屋了。”
② 野蛮时代(距今数万年):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开始“在建筑上使用干砖和石头”,住的房屋“类似城堡”—→高级阶段的“全盛时期”,才可看到“作为艺术的建筑术的萌芽”。
③ 文明时代(至今数千年):“真正的工业和艺术产生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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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16日 12: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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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考真
有人说:建筑“曾经”是艺术。真的吗? 综观中外古今,自“坚固、实用、美观”(罗马维特鲁威《建筑十书》)至“适用、经济、美观”或“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我国上世纪50年代建筑方针),概无“建筑是艺术”作为具有第二性“再现”功能和“自我独立存在”的社会观念、社会意志、社会生活之实际存在(过去、现在、将来必始终如此。少数国家偶有建筑图片的专题展览)。普遍的事实是:建筑作为“术”,属科学、技术、艺术之综合;作为“物”,则是城乡大量性生活生产、文化体育、商业娱乐、以及公用、公共、福利等一般民用设施——“定居生活设施”、连同昔日那些贫民窟以及少数优秀建筑艺术品(实用)与重要建筑历史文物之并存。

■ 逻辑整合
① 实用艺术 = 艺术(实用)≠ 艺术(纯粹)≠ 纯粹艺术。
② 建筑(作为术or物)= 建筑术or建筑物 ≠ 实用艺术or实用艺术品。
③ 建筑术(作为术的建筑)= 建筑科学+建筑技术+建筑艺术 ≠ 建筑艺术。
④ 建筑艺术(作为艺术的建筑术)= 实用艺术 = 艺术(实用)≠艺术(纯粹)≠“建筑是艺术”(纯粹or实用)。
⑤ 建筑艺术品 = 实用艺术品 = 艺术品(实用)≠ 艺术品(纯粹),具有作为实用艺术品所普遍共享的“社会物质产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两重性”(埃及金字塔、中国长城、美国流水别墅、悉尼歌剧院、科威特水塔、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纪念馆……)。
建筑非艺术。建筑艺术是人类自身美学天性之外化,生活化,对象化。故“建筑是艺术”(纯粹)与“建筑艺术”(实用)二者概念间严肃的本质区别不容忽视、混同、抹杀。否定前者而肯定后者,这是逻辑与历史、理论与实际、建筑与艺术之统一的必然。对于“建筑艺术”之肯定及正确理解、正确定位,是现代科学建筑学正确指导建筑艺术实践的必要条件,也是其理论之科学性的必然要求、必然结果。

IV建筑三大规律与法则

“建筑也有客观规律、客观法则?”这是一个令人深感意外而无不心怀惊疑的问题。然而事物的客观规律与法则GF普遍存在。因此,它也是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继建筑的“本质和特征”BZTZ必然面临、必须解决、无可回避的第三个历史性老大难基础理论和更为严峻的关键性、决定性认识论并方法论问题。无疑,它也必然是检验现代科学建筑学是否名副其实,足以成立、创建与实施的试金石及认证书。

客观事实和我们的科学研究表明:建筑具有其发生发展全程贯穿无以超脱的三大客观普遍永恒规律与法则GF123——目的性、地点性、时间性。

1目的性规律与法则

这是建筑作为物本体的第一规律与法则GF1——三大规律与法则GF123之主体——根本规律与法则;它基于、协同并主导、支配第二三规律与法则GF23作用之发挥及三者之协调统一、相对平衡。

建筑现象的发展变迁有客观原因,但客观需经由主观而起作用。而作为主观方面,最根本的,即人的需要、追求、意志、意图、理想、动机等等,即人对于建筑之全部可行目的。它是人主体与物客体相关涉和作用之起点;是一切有意识行为之根本决定因素;是人类“主观能动性”之最高形式。不同目的导致不同建筑,不同建筑满足并反映不同目的,建筑作为人造物以人类寄与它的全部物质精神目的为转移,这就是建筑的“目的性”规律与法则GF1——一切事物普遍共享的根本规律与法则。所谓目的性,即“目的坐标”的对象意义人类需求、意志等主观能动(相关需求、意志等信息系统)制约性,是这种制约性之目的坐标集中显示与概括。

■ 过程的实质 人们总是按一定的建筑目的行事:统计需求,配置类型,估量条件,设定等级,考察生活,物色基地,规划总体,构思单体,规范功能,协调流程,布局空间,部署结构,创想造型,预算造价,评比方案,权衡利弊,抉择取舍,总结经验……目的性贯穿建筑活动全过程。它是建筑行为的出发点与归宿,是建筑活动自身内在原动力与方向标,是整个建筑过程之主宰。建筑过程的实质即在于实现人类对于建筑之全部物质精神目的;目的与过程在此为虚、实两翼之矛盾统一,互为依存,具有对等的重要性与关键性。就设计,悉尼歌剧院是通过国际设计竞赛最终选出了今日享誉全球的悉尼建筑名胜;北京国家大剧院亦是通过国际设计竞赛最终决出了与21世纪中华新精神、新风貌、新气象相匹配,展现鲜明时代风采的新颖建筑方案;而纽约世贸大厦重建工程之所以多次公开研讨、反复推敲,也无非为探索创造一个众所期盼的未来大厦新形象。

■ 内容之根本“形式与内容”历来是我建筑界逻辑思维与理论争鸣最基本且热衷的一大问题,然而对此问题始终争论不清,反而时时陷入这样那样无尽的繁琐纠缠。原因何在?根本原因就在于认识始终未能发现目的,洞察目的,引入目的;视目的为内容、内容之内容、内容之母、根本的内容——“终端内容”。见物不见人。其实,目的是建筑中类型、等级、规划、设计、功能、空间、材料、结构以及形象、艺术等一切一切的“幕后”缔造者、指挥者、决断者,是建筑中全程贯穿的“基因”。而内容与形式本相对而言。故建筑整体构成中一系列程序、层次、成分间乃是一种内容与形式动态的连环结构,一种内容与形式相对关系的“链”——“形式链”;其中,建筑目的为“终端内容”,建筑结果为“终端形式”。那么每为一些理论家所乐道的所谓“手段”究竟为何角色呢?并非一般所想象与理解游离于、超脱于内容与形式不可思议的“第三者”、“旁观者”,它相对于建筑目的属“形式”,相对于建筑结果属“内容”。(附示意图)这就是说,在目的运动的形式链中,形式与内容始终形影不离,既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亦没有无内容的形式。这也就是说,所谓“形式主义”,作为观念,事实上也是一种相对的东西,它更多地存在于不同目的人们之间,在相同目的情形下并不存在,对于业主、设计师以及设计支持者一般并不存在。目的产生的东西必为一定的目的所理解。而最终所显露者无非为建筑之目的原形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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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16日 12:33:23
5楼
建筑对象整体构成中“形式链”示意

I 建筑目的(整体)
—→II 用途性质—→III 行动流线—→VI 空间布局
—→II’ 材料特性—→III’ 结构方式—→IV’ 实体合成
—→II’’艺术意图—→III’’造型构思—→IV’’形象展现
V 建筑结果(整体)

此图以连环之里、外示意内容与形式概念的相对区分。其中,作为核心的I环区“建筑目的”为终端内容,相对于此,所有外环区均属形式;作为外围的V环区“建筑结果”为终端形式,相对于此,所有内环区均属内容;中间三组以细线表示的三连环,相对于I、V(建筑目的、建筑结果)为“手段”;而其中各组本身,若以其某一环为分界,则此环以里属内容,以外属形式。

■ 决定的关键 何谓建筑中的决定因素,包括功能、材料、结构、空间、甚至风格和流派的决定因素呢?——目的。在既定客观条件下,一切取决于主观目的。建筑中用途类型之扩展、功能作用之开发、材料结构之更替、视觉形象之创新、甚至样式风格以及艺术流派之对立、反复与突变……目的之决定为绝对,其他:功能、材料、结构、空间之决定为相对。在这里,客观条件为决定之“基础”,主观目的为决定之“关键”,二者对立统一。“古今中外一切精华皆为我用”,何谓“精华”?依然取决于目的,以我们的目的为转移,非天生、绝对、一成不变。故世上绝无一劳永逸的“精华一览”!什么五柱式、黄金律、大屋顶、须弥座……概不例外。“条件—目的”之联合,始终是决定一切的东西,是创造一切人间奇迹和一切美好事物的真正的“上帝”!

■ 构思的灵魂 建筑设计的要害在于构思,而一切构思皆从属目的,脱离或超越目的之构思事实上都不可能。“盲目性”并非无目的,而是无清醒的、面对客观实际的自觉的目的。设计是工程的灵魂,目的是设计与构思的灵魂——剖析、指向、激发、定位、优化自控中心。因此,无目的之基于不断发展变迁的时空条件与社会需求客观实际之明确、正确、优胜,即无设计构思方向与目标之明确、正确、优胜,即无建筑设计与创作之有效进行和应有成功。这在大面积、高规格的国际设计竞赛中尤为一目了然。“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设计构思之目的正是如此。中国建筑界在本次大剧院国际设计竞赛中普遍失利,并非偶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尤其提高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修养与思想认识水平。重哲学,讲理论,这是两千年前罗马建筑师业已领悟的一项要则。实践的力量无比、无限,而掌握了真理、掌握了实践规律的科学理论,则天下无敌!

■ 现实的产物 揭示目的在建筑中地位之根本性,作用和意义之无比重要、深刻,并非说它在建筑中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恰恰相反,目的作为现实目的,作为实践任务,“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它始终离不开现实。它是“现实需求”的产物,更是“现实条件”的产物,是二者随机动态积极组合的主观产物。如何依据客观条件和发展需求正确定位建筑目的,包括主要目的、根本目的、社会目的、乃至国家目的……这是关系建筑活动方向目标的最敏感处及最大难点所在,是挑战建筑师全面修养、包括思想境界的关键性时刻。丰富的实际知识与实践经验,在此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的性”规律与法则GF1即“人”的规律与法则。它是建筑的主宰,左右建筑的本质、性质及运行发展。它要求洞察世界民族、国家社会、群体个体,区别根本基本、主要次要、持殊一般,按既定任务实施GF123综合运筹,坚信正确优胜的建筑方向、目标与方法。

2 地点性规律与法则

建筑作为“相对独立”人造物却与地点有不解之缘,它始终不离地点,地点是其存在的方式和前提,是其全部生命之所系;地点不同,基地及相应自然、社会、历史大小环境条件不同,建筑势必因之而异;不同地点适于不同建筑,不同建筑宜于不同地点,建筑之适宜与否以基地及相应自然、社会、历史大小环境条件为转移,这就是建筑第二规律与法则:“地点性”规律与法则GF2——人间绝无仅有、建筑独享的特殊规律与法则。它是建筑随地点而千变万化又因“地”制宜之自适本性与自控机制所在(排异“飞来峰”、“降落伞”之类失序现象)。所谓地点性,即“地点坐标”的基地与大小环境条件(相关基地与环境信息系统)制约性,是这种制约性之地点坐标集中显示与概括。

■ 地点性是建筑的特性 在有生自然界,由于生存本能与适应机制,各种特性的地点性十分普遍。但作为人造物,地点性却是建筑独具和必具的特性与特有现象(家具、服装、机器……批量生产,全球销售,无所谓地点性),原因就在于建筑作为相对独立物之根本特征“固定工程形态”TZ并与之共时、共生、共存。蒙古包、活动房、临时设施、暂设工程等非固定工程形态,不在“建筑物”概念范畴之列,便无所谓地点性。至于电杆、桥墩、烟囱之类非相对独立物,则更无从谈地点性(地点性乃是“建筑物”之必然、充分条件)。故作为设计,建筑与蒙古包、活动房以及家具、汽车、电杆之类截然不同,它必须按其特性不折不扣因“地”制宜,针对各不相同无可重复的地点, 研究各不相同无可重复的设计,探索最“宜”其所在地点之建筑方式,即“就地生长”有机构成之建筑形态。故对于建筑的“地点性”特性和特殊规律与法则GF2之深入系统的了解、得心应手的驾御、及匠心独到之运用,乃建筑师一项最富特色、必不可少的专业功夫和业务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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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16日 12:33:32
6楼
■ 地点性之特定与一般 建筑的地点性内涵广阔,标志建筑与其所在地点一切相关条件之间联系的总和。它按其内涵构成之不同性质,可分为“第一”D1、“第二”D2即“特定”与“一般”两类。前者为建筑所“独具”和“必具”——绝对;后者非建筑所独具和必具——相对。

第一地点性D1即特定地点性从属特定(各别)建筑对象,内涵如下特定地点性三要素系统D1–123:
特定建筑对象(性质、规模、组成、业主、投资、要求……)
② 特定基地条件(地质、地形、地势、地貌、地价、面积、朝向……)
③ 特定环境条件(周围设施、道路、交通、空间、自然地理、社会人文……)

所谓建筑与众不同之特性,归根到底即在于其“独具”和“必具”并直接源于自身固定工程形态的“特定”地点性D1,在于其特定地点性的上述“三要素”系统D1–123。无此三要素系统,即无所谓特定地点性D1乃至建筑的全部地点性规律与法则GF2。可见此三要素系统在建筑中之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国传统建筑理念历来注重和讲究的所谓“风水”,其焦点正是在于建筑的特定地点性,即在于特定地点性的三要素系统D1–123及其相互之关系,也足见我们老祖宗对于建筑的特定地点性及其三要素系统相互关系之关切、敏感与重视的程度。事实上此种关系同建筑之规划设计、工程实施、尤其日后之使用效益(生活、生产、经济、社会)息息相关,在科技不发达的古代,自然更不必说。

特定地点性D1对于建筑之所以为绝对,为“独具”和“必具”,即凡建筑(固定性)必有地点;凡建筑设计必需作为依据、标明建筑基地、包括周围环境准确的特定地点设计条件,否则只是“空中楼阁”无从设计。故任何建筑设计都是特定地点的设计,都是在其特定地点性“铁的建筑规律与法则”GF2 D1的掌心之中。而其对于设计之本能也恰好在于:它显示特定地点建筑矛盾,暗示特定地点建筑法则,是藉以构思和灵感特定地点“就地生长”建筑方式、建筑形态及其地点个性深化开发之全部信息所在。

第二地点性D2,即一般地点性统属一般地域范围的一般(普遍)建筑对象,内涵如下一般地点性三要素系统D2–123:
① 一般建筑现象(城乡风貌、地域特色、建筑传统、习惯、方法……)
② 一般自然条件(气候、地理、地方材料、自然生态、自然景观……)
③ 一般社会条件(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生活方式、观念形态……)

一般地点性D2或称“地域性”,显示一般地点建筑矛盾,暗示一般地点建筑法则,是孕育和生长一般地点建筑形态及其共性风格之土壤。建筑的“地方性”、“地区性”、和“民族性”,即建筑的一般地点性之地方、地区和民族的表现,统属一般地点性D2外延范畴。

有必要特别指出一般地点性D2不同于特定地点性D1之质的区别:它既非建筑所“独具”——少数物品同样共享:民族服饰、器物、用品等,亦非建筑所“必具”——外国驻华使馆等。今天我国建筑已无不一反往日千篇一律形象百花齐放。近30年的改革开放已使中华大地几所有城乡的建筑面貌焕然一新;深圳和上海浦东则成了整个一个新城市、新城区!在经济社会如此快速发展态势下还有无建筑的“一般”地点性即“地方性”、“地区性”和“民族性”呢? 这是时空两大规律与法则GF23之间的矛盾冲突。但回答依然是肯定的。地球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各地自然、社会、历史条件总有差异,总有特点,总有个性嘛,关键在于是否找到一条可行且有效的路子。然而问题确实令今天建筑界为之困惑。怎么办? 其实办法与问题同在,且始终共处于“一般”地点性D2自身范畴内部,即共处于上述“一般地点性统属一般地域范围的一般(普遍)建筑对象”内涵系统之中。这就是说,真正的一般地点性D2必首先来自“普遍”的“一般”建筑对象——大量性城乡住宅、商店、机关、学校……只有通过普遍的一般建筑对象,并通过宏观建筑途径,诗化强化地域形象“昨天、今天、明天”之文脉力度,才能使各地城乡继续呈现既不失历史记忆,又不乏时代气息的自我独特建筑风韵!

■ 地点性的个性与共性 这是建筑在地点坐标上发生个性与共性的客观必然条件。它同地点性的上述“特定”D1与“一般”D2有关联,概念却非一回事。就“特定”与“一般”,前者为个性,后者为共性。然而“特定”D1自身亦内含共性:同属临街、临水或非临街、非临水……“一般”D2同时亦别具个性:不同地方、地区和民族之间。故各地建筑间那些纯属外部形象的克隆复制与模拟抄袭,必致各地建筑原本“就地生长”所天赋有序性与文脉色彩(宏观信息量“负熵”)之强度丢失,理当避免。建筑的地点性规律GF2就其本质,乃建筑见诸地点坐标之自然性、必然性与宏观统一性,它既不认可人为的“千篇一律”,也不认同无谓的“五花八门”。传统城乡建筑中那些素朴、有序、浓郁的天然特色(高宏观信息量)及某种意义(旅游等)的恒久魅力,正在于此!

■ 地点性与建筑创作 由于建筑的“固定性”、“地点性”及“全时空并立、积聚、延续、演绎以及时空无限扩张绵延之存在方式”,建筑创作自来即非孤立、单单建筑个体或群体“内部”之事,它始终千丝万缕地联系着建筑所在地点特定条件(基地状况及周围小环境)及一般条件(城乡自然、社会、历史大环境)。第一地点性D1即特定地点性在建筑中之特殊身份,不仅在于它是创作个体或群体“就地生长”建筑形态之根据,而且在于它是统摄、调控地段、城区乃至整个城市“总体架构”建筑形态之依凭(建筑自来非“狭义”,始终与城市一盘棋);它作为个体或群体之“就地生长”与地段、城区乃至整个城市之“总体架构”二者的矛盾交叉,具有使二者得以从规划、设计及构图的全局性与整体性层面互通权衡之本能;它对于建筑就“地点”理念的创作与创新,乃是全面构思的向导和整体灵感的源泉,是始终指引成功之路的法宝。中外古今众多个性非凡的杰出建筑物与建筑群——雅典卫城、中国长城、布达拉宫、美国流水别墅、悉尼歌剧院、华盛顿“东馆”……在特定地点超常地形环境条件下的创作与诞生,无不来自特定地点性规律与法则D1GF2之直接指引。故作为建筑创作,凡选址合理,必首先开掘和捕捉“特定”D1,真正的成功必将出现在建筑苑自天开般“就地生长”及其自身内部之有机构成与最佳发挥中。而基于第二地点性规律与法则D2GF2,即基于当地经济社会条件与物质文化需求之创新及突破“一般”D2,则将在普遍情形下及持续发展中必不可免地拉动地方、地区、乃至民族建筑形态之自然演变与历史沿革。

■ 地点性与建筑现代化 这包括生产过程—— 建筑术与使用过程—— 建筑物。前者对于大量性建筑主要是工业化问题。 产品扎根于地点且随地点而变异,这就决定了建筑工业化必有其不同于其他产品工业化的特殊方式与方法。而在科学技术日益加速发展的今天,最大挑战还在于设计过程现代化,即通过CAAD实现建筑设计自动化。这惟有首先从宏观认识论起步而非西方微观方法论入手,通晓建筑及其设计之基本规律系统 GF123,才有望使设计自动化相应方法系统之研发最终成为可能。后者即使用过程现代化,就“一般”D2,主要是建筑现代化务须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与水平相适应;就“特定”D1,则建筑现代化首先应同环境绿化相合拍。根本问题在土地。故建筑向高层、摩天以至地下进军,乃是现代大城市建设发展无可争议的必然。至于未来,也许是那种旨在大大节约用地、解放地面的另类建筑——架空式、倒三角、倒台阶、倒金字塔之类建筑在一定地点条件下的陆续诞生。
“地点性”规律与法则GF2,即“地”的规律与法则,因地而异因地制宜的规律与法则。它是建筑作为“固定工程形态人类生活设施”BZ1TZ唯一独享的特殊规律与法则。它要求建筑“就地生长”,发扬基地、优化环境、增色城市,新老相得、异同相当、相得益彰。

3 时间性规律与法则

建筑作为社会产品一如人类社会自身,始终伴随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变迁;时间不同,相应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技术与物质文化条件不同,建筑势必因之而异;不同时间产生不同建筑,不同建筑适应并反映不同时间,建筑作为社会产品以时间及其相应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技术与物质文化条件为转移(自然条件之时间差异有日渐显化趋势),这就是建筑第三规律与法则:“时间性”规律与法则GF3,亦即“与时俱进”的规律与法则——一切社会产品共享的客观普遍永恒规律与法则。所谓“时间性”(时代、时期、年代……),即“时间坐标”的自然、社会条件(相关自然社会信息系统)制约性,是这种制约性之时间坐标集中显示与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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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16日 12:33:53
7楼
■ 历史的不可逆性 这是建筑的“时间性”规律与法则GF3得以确立并作用的根本逻辑前提。它在理论上无可争议,而实际上却往往出现复古主义、古典主义之类,视社会为永恒、历史为可逆——西方文艺复兴对古希腊罗马柱式之绝对化美学崇拜与数字化型制规范;中国建筑界20世纪50年代在全国掀起的古典大屋顶风以及迄今在某些领域表现的古典情怀……可见人们客观上常不自觉地带有某种“逆历史”即“逆时间”的惯性及倾向,情系古代“传统”与“精华”,结果导致主客观分裂而告终。现代主义之战胜复古,正是由于它坚持了历史的不可逆性及大无畏创新精神。与逆历史对称为“超历史”,即“超时间”,盲目超越今天现实乃至明天可能与合理。此虽少见,仍不可取,因它与逆时间具有同一本质——“反时间”。

■ 进程之宏观与微观 建筑发展的历史进程呈宏观与微观两大层面不同特点:“走小路,有无数;走大路,只一条……”人类建筑宏观上随时间的推移从原始、古代向近、现代发展演变,这是历史运动的“大路”,全世界“只一条”。此为主流,为绝对。但各国、各民族、各地区建筑之发展演变,微观上并非同步和同一途径,这是历史运动的“小路”,全世界“有无数”。此为支流,为相对。一个地方一个城市的建筑,情形类似。可见:
① 建筑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时表现为一元宏观与多元微观,构成其运动形态一元与多元、宏观与微观、绝对与相对之统一。当今,这就是建筑的全球化与地域化并存,互动推进,竞相发展。
② 认识上不可以宏观同一否定微观多样,更不可以微观多样否定宏观同一,而必须以绝对的宏观同一统帅相对的微观多样。否则难免迷失方向,决策失误,事与愿违。
③ 宏观同一中探求微观多样,微观多样中贯彻宏观同一,这是历史自身演示的天经地义永恒有效的建筑路线、方法与技巧。

■ 发展之连续与变异 所谓传统与革新、民族形式与国际式,都是建筑形态见诸历史进程的量变与质变,连续与变异。它们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历史地互通转化。以“今天自己的”社会条件与社会需求为基点,乃是实现各自内在矛盾统一的必由之路。
① 传统与革新 作为一般运动,传统是世代相传,形成于“迄今以前”;革新则是推陈出新,有待于“自今以后”;二者时间上先后接力,呈发展系列。传统并非历史终点,革新亦非凭空出现。而作为具体实践,传统是经历、成果,是应正视的过去;革新则是发展、进步,是当追求的未来。而传统既代表“迄今以前”,就不排斥“今天”,对于革新,犹需以“今天”为主要基点和直接对象。因所谓今天并非抽象偶然和简单存在,今天之为今天乃具体必然和全部进程之历史前沿,是以往历史的最后成果。故从“今天”这一时间范畴之实际出发,遵循建筑客观规律与法则GF123精心创作,则传统与革新俱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之发展与成就,即明显一例。
② 民族形式与国际式 二者均依社会历史条件互通转化。总体而言,今天遍布我国城乡的大量性建筑既是“民族形式”的,亦是“国际式”的。这无疑涉及民族形式概念。何谓民族形式?“自己的形式,这就是民族形式。”(毛泽东)——一个从属地点性范畴“横”概念。但凡历史悠久的民族,其民族形式必区分不同历史阶段:古代与近现代——一个从属时间性范畴“纵”概念。故所谓“今天的民族形式”,无非此纵横二者之相交,即时间性有别于古代、地点性有别于外国的形式。而如此之形式,必然是也只能是以我们“今天自己的”快速发展的社会条件与社会需求为坐标,广大建筑师按建筑基本原则“自主创新”、“原创设计”之结果。

“时间性”规律与法则GF3,即“与时俱进”的规律与法则,“天”的规律与法则。它如同“目的性”规律与法则GF1,是一切人造物普遍共享的一般规律与法则。它要求建筑始终伴随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向前发展,新陈代谢、不断求索、永远进取、迎向未来。

当今世界尤其中国,“时间性”规律与法则GF3正凸现其前所未有的社会激励作用。对此视而不见或估计不足,必致决策失误,酿成不良后果。只有与时俱进振奋精神,以积极姿态面向建筑的时间性,才是响应事物发展客观普遍永恒规律的大方向,大道理。

据传,本次国家大剧院国际设计竞赛“任务书”其对设计要求之规定为(大意):第一、像个剧院;第二、是中国的;第三、是北京的(有天安门)。若此情属实,则此“三条”看似严谨、简练、有气度,其实纰漏多多、逻辑很差、问题极大。第一条“像个剧院”,似乎意味建筑的“目的性”GF1,却如此空洞、肤浅、迂俗,意义何在,岂非虚设甚而误导? 第二条“中国的”、第三条“北京的”,两条均属“一般”地点性GF2 D2,又何其重复!至于对此非“绝对”非“必具”(尤特殊公建)的一般地点性D2,即地域性,何以如此情有独钟、反复强调,更是不可思议。相反,却竟置“时间性”规律GF3于不顾。三大规律只剩下“二大”,开玩笑!而恰恰是这一条“时间性”——开放的时间性效果(功能、技术、安全仍需深入完善解决),拔尖了安得鲁,奠定了安得鲁。一场真正的历史的玩笑!不值得好好总结、好好深思么,何至于此呢? 单说竞赛,胜负也罢。可作为一项标志一国建筑界最高专业水准,代表最高学术文化级别,至少在国内带有一定导向性、示范性的国际设计竞赛“任务书”,竟如是模样,又此般结局,这,就一般学术文化层面如何解释?而就专门的、尤其这样一个素被誉为“工科中的文科”的高级学科层面,这又究竟反映了什么,说明了什么? 不正是我传统建筑学真实面目完全彻底的大暴露、大亮相?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难道这一无情事实还不足以激起我们应有的惊醒和深省?

目的性、地点性、时间性——建筑“三性”规律与法则GF123——世上独一无二“人–地–天”之三极整合;一个人为主体“三极”坐标互动制约、全息运筹、自控平衡之整体创新机制系统。它囊括建筑与主客观世界所有相关内部联系,显示建筑特性与事物共性全息集聚与全景反射……这就注定了建筑在人类历史时空舞台始终呈现无与伦比、千变万化、包罗万象、极其浩繁错综的内容与形式。一部建筑史,即一部最完备、最具象、最真切的人类文明发展史。不是么? 建筑——人类的纪念碑,世界的活化石!

总之,建筑“三性”作为不折不扣“人–地–天”三位一体根本属性之抽象,标志建筑存在之必然与唯一的“三极”宏观要素系统,是建筑中剖析一切、激发一切、控制一切的东西——建筑生命“DNA”;作为结果,系统所展示个性之“内在深度”与“视觉力度”,根本决定建筑之是、非、优、劣及得、失、成、败;它是建筑及其全时空运动、发展、变革中不以人类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三大普遍永恒规律与法则。三大规律与法则之客观存在及对其机理之理解、把握与运用,是新的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得以确立、创建与实施之认识论与方法论基石,是人类建筑实践之思维路线与行为轨迹有可能从历史“自在”开始跨向未来“自为”的决定性、标志性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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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16日 12:34:09
8楼
V建筑与城市

若问:建筑与城市之异同及根本关系何在? 这问题看似简单,却难于用一句话简单回答。“建筑——微观、静态的城市,犹如城市的‘棋子’;城市——宏观、动态的建筑,一盘永无止境的建筑‘棋局’。”这样的简单比拟与概括回答如何,是否可称相对确切?

■ 城市实体
城市由何而来?土地、人口? 世代延续的生活场所(水上人家)?“人居环境”(蒙古包、地穴、地球、城市自身)?非也,而是来自建筑作为物本体之前述基本定义“固定工程形态人类生活设施BZ1TZ = 定居生活设施or定居设施BZ1(人居设施)”。无定居BZ1,无固定工程形态TZ,无建筑BZ1TZ,即无城市(游牧地区、水乡)。建筑的固定工程形态之于城市的出现,犹如猿的直立行走方式之于人类的起源,其意义是关键性、决定性、历史性的。建筑——城市之起点;它仿佛城市的“棋子”,是城市实体之第一形式。建筑之发生发展缔造了城市,拉动了城市成长壮大;城市之发生发展则为加速及扩大再建筑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建筑提出要求予以约束、规范及提升、推进。建筑与城市之“同一性”,即一体性、不可分性,是城市实体存在形式之根本特征即本质特征——TZ。

■ 城市形态
性格、环境、规模、设施、地位、历史、现状、发展……城市形态及其特征由何产生? 由建筑:范围、类型、体量、质量、格局、形象、艺术、文化……由基于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实部建筑系统(房屋、桥梁、门楼、碑塔……)、虚部空间系统(道路、庭院、绿地、广场……)、以及自然环境系统(山系、水系、静动物系)三大系统顺势结构、历史打造、社会开拓所积淀充实与发展进化而成的复杂的有机整合巨系统。城市——建筑之终点;它仿佛建筑之“棋局”,是建筑棋局之时空展开演变形式。建筑物大范围、综合性、规范化有序聚合,因“地”制宜协同互动,因“时”利导代谢更新,不息效力城市之生长发育及其功能之发挥与形态之架构、营造、演进、乃至重塑。

■ 城市矛盾
根源于建筑固定性的城市固定性——建筑与城市之双重固定,导致城市与建筑间终极矛盾。有限用地牵制城市从而牵制建筑本身(可持续“生长”)。一些繁华大城市形同建筑集装箱,人流、车流、货流在建筑夹缝中进行,阳光、空气、绿地与世隔绝,人辗转在“笼子”里……矛盾使得建筑无奈进军“第三度”:深入地下——扩出地下街市,冲向天空——拔起如林高楼;也促使一些建筑师萌发为最大限度压缩占地、解放地面而构想诸如前述架空式、倒三角、倒台阶、倒金宇塔等另类建筑方式与建筑形态的设计冲动……城市走向极限,地球变得拥挤,未来充满挑战!

建筑与城市之异同及根本关系,即建筑自身历史发展之量变与质变、静态与动态、微观与宏观、个体与全体之辫证统一关系。也即是说,就“同一性”,即就二者之绝对本质BZ1与根本特征TZ,所谓城市,就是建筑,就是其全时空并立、积聚、延续、演绎、空间无限扩张、时间千古绵延之发展,及其作为“定居生活设施”BZ1众系统、多类型、大范围、全方位历史推演成果之实时存在形式。简单比拟则一句话:建筑——微观、静态的城市,城市的“棋子”;城市——宏观、动态的建筑,建筑之“棋局”,二者互为依存,不可分割。

对建筑与城市根本关系即“同一性”关系之理解与把握,是前述“科学建筑观”即对于建筑BZ1TZ的科学认识在此关系问题之应用。它是城市中贯彻实施宏观建筑学思想的认识论前提;是体现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之科学性与相对完整性所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

从必然到自由的时代冲浪,鞭促建筑学自我认识。建筑学基础理论科学研究之全部宗旨,即在于激扬和催化建筑学自我认识并实现飞跃,大步跨向新的“现代科学建筑学”,并为迎接第2 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所召唤《二十一世纪的建筑学》鸣锣开道,为人类地球上“第二大自然”之未来做出面向时代的应有贡献!

以上就是我们基础理论研究阶段报告建筑哲学部分关于“现代科学建筑学”问题之主要内容(纲要),请大家讨论,多多提出宝贵意见。
(本版个别处略有深化补充)2 0 0 7 / 2 / 30

专题论文:
[1] 李 行. 建筑的本质和特征. 建筑学报, 1982(12)
[2] 李 行. 关于建筑究竟是不是艺术. 时代建筑, 1992(2)
[3] 李 行. 建筑的目的性. 建筑学报, 1986(7)
[4] 李 行. 建筑的地点性. 建筑师, 1985(22)
[5] 李 行. 地点性——铁的建筑规律. 新建筑, 2001(1)
[6] 李 行. 建筑的时间性. 建筑文化思潮. 上海: 同济大学出版社, 1990
[7] 李 行. 建筑与城市. 新建筑, 1993(2)
[8] 李 行. 建筑创作与三大规律. 新建筑, 1995(2)
[9] 李 行. 建筑哲学——建筑学基础理论之核心. 哈工大学报, 2004(3)
[10] 李 行. 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 新建筑,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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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16日 12:34:23
9楼
哈工大建筑学本科生讲座讨论思考题(二)
1、说出以下定义中“建筑”一词的概念及其所指,分析定义之确切性及理论与实际意义,指出其问题所在及原因?
⑴“建筑是艺术。是艺术的一个门类。是文化事业的一支方面军。”
⑵“建筑之所以为建筑在于它是艺术而不是什么别的定义。”
⑶“建筑是物质产品,又是艺术创作。”
⑷“建筑是一种语言;是一种文化。”
⑸ 作为学的“建筑,即……同人、社会、环境和时代的需要等条件密切相关,并真实反映着它们的建筑与建筑文化。”
⑹“建筑是文化的载体,任何建筑都体现了一定的文化内涵。”
⑺“建筑是一个……社会运动过程……有三个层次,⑴ 建筑实践活动,⑵ 物质技术科学研究,⑶ 学术理论研究”。
⑻“建筑是一种以一定材料与结构建造……的科学技术。”
⑼“建筑是一种人化的空间……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寓含人类活动的各种意义。”
⑽“建筑——空间与实体的对立统一。”
⑾“建筑 = 建筑物 + 建筑空间”
⑿“建筑是带有装饰的房屋”。
…… …… …… ……
2、“建筑”概念混乱局面,对于学科正确理解、正确把握与发挥以及科学理论之建设,是否存在恶性循环不良影响?
3、“建筑”作为其学科之命名、对象与根本主题,为什么在学科史上始终未有科学的分析概括与明确的定义表述?
4、作为“工科中的文科”的老资格学科,对其自身“建筑”二字的概念始终讲不清,这究竟是什么问题,该不该解决?
5、为何“建筑”一词的科学概念是传统学科终未解决甚至无法解决的第一个历史性基础理论难题和科学认识论问题?
6、“建筑”概念作为起码科学规范之建立,对于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是否意味着一个从“0”开始的认识论起点?
7、什么叫“三分一合”,它是否“建筑”作为客体概念及本学科领域主要对象之全部完整构成的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
8、“物、术、学”概念是否标志并穷尽建筑客体内涵系统之三大相对独立范畴,属本学科领域三大“基础概念”系统?
9、“物”何以是术、学之主体、学科问题的牛鼻子及永恒主题?离开对物本体的研究,能否产生现代科学建筑学理论?
10、离开“物”为主题、为轴心与对象的空对空、无目的“建筑”是什么,这种“建筑学”是什么,试逻辑分析其存在。
11、究竟何谓“建筑”,众说纷纭关键在哪? 三正确!即定义目的是否正确?建筑概念是否正确?反映客观是否正确?
12、上列定义之“建筑”指什么?定义目的是什么,是否反映建筑真正有别他物之矛盾的特殊性?否则定义的意义何在?
13、“建筑”概念之对错对于现代科学建筑学理论之研究产生是否关系重大?这一认识论问题不解决,其他一切无从谈起?
14、对“建筑”的概念你过去如何理解,是否清晰,有何问题,能否举例说明你在此词应用上曾经出现的概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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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16日 12:34:45
10楼
哈工大建筑学本科生讲座讨论思考题(三)
1、何谓事物的“本质”,为何研究它,对认知和识别把握事物有何必要?生活中人们是如何识别把握各种事物本质的?
2、何谓“物质生活资料”,什么范围? 为何又划分衣、食、住、行、用……各个门类,分类之主要目的及根本依据何在?
3、何谓建筑的本质,是指其物抑或术与学,为何研究它? 同为物质生活资料,其区别于衣食行用等之本质究竟何在?
4、建筑是艺术、文化、空间、实体、空间与实体……如此说目的何在,依据什么,解决什么,何别于箱子柜子锅碗瓢盆?
5、否定以艺术、文化、空间、实体……为建筑的本质和特征,是要抹杀或消灭建筑中艺术、文化、空间、实体之必然存在?
6、始终周旋于艺术、文化、空间、实体之类外层泛化现象思维,能否生发出真正反映事物本质的现代科学建筑学理论?
7、根本矛盾决定事物的本质。杯子的本质不在杯子“里面”,柜子的本质也不在柜子“里面”,而在于杯子和柜子同人类物质生活需要这根本矛盾之内部联系中。杯子的本质——饮具之用,柜子的本质——家具之用,统属“物质生活资料”范畴,而非艺术与文化、空间与实体之类外层泛化现象描绘。青红不分是非混淆笼而统之,岂非抽离了事物本质,忘却了事物本来面目?
8、什么是建筑的“一元原始绝对本质”、建筑的“自然本质”、建筑的“普遍本质”,它们是否同义?试理论分析其实质。
9、建筑的绝对本质之存在与建筑的时间、地点、条件以及性质、规模、级别等等之不同有无关系?试理论分析其原因。
10、建筑的“定居生活设施”本质BZ1属何层面,它是否建筑独具、普遍存在、终不改变?试分析其原因并举例论证。
11、建筑的“科技美学对象”本质BZ2属何层面,它是否建筑独具、普遍存在、终不改变?试分析其原因并举例论证。
12、建筑的“政经文等实体”本质BZ3属何层面,它是否建筑独具、普遍存在、终不改变?试分析其原因并举例论证。
13、建筑的相对本质是什么?它反映了建筑与客观世界哪层对应存在之内部联系,它们与建筑的绝对本质之关系如何?
14、什么是建筑的“人类本质”,其主要作用与表现有哪些?所谓“建筑艺术”是什么,它与“人类本质”之关系如何?
15、什么是建筑的“社会本质”,其主要作用与表现有哪些?所谓“非常人居设施”指什么,它们反映了哪些社会本质?
16、“适用、经济、美观”或“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作为一般方针原则反映了我国建筑 BZ123中哪些普遍的本质?
17、什么是事物的根本特征,从何而来,有何作用,对于事物本身和对于人类生活之意义何在?试联系常识举例说明。
18、什么是建筑物的根本特征,从何而来,有何作用,对于建筑本身、人类以及建筑学科之意义何在? 试理论分析说明。
19、艺术性、两重性、空间、实体、文化……是什么,从何而来,是几乎人造物品的普遍现象还是建筑物独具的根本特征?
20、是建筑的“固定工程形态”TZ还是艺术、文化、空间、实体等形成了人类定居生活所必须的一定的物质空间环境?
21、万千年定居生活于建筑的“固定工程形态”TZ所提供的物质空间环境之中,而人们始终熟视无睹毫无认知。何故?
22、“定居生活设施”绝对本质BZ1与“固定工程形态”根本特征TZ之关系如何,何者为前提性、关键性、决定性?
23、为何蒙古包、活动房、临时设施、暂设工程等生活生产设施不在人们对“建筑物”的概念范畴之列?试分析其原因。
24、为何火车不象城市巴士那样造双层,巴士不象大油轮那样造多层,大油轮也不象房屋那样造成摩天?试分析其原因。
25、地球上房屋、桥梁、皇宫、神殿、工厂、学校、村庄、市镇、地下街、摩天楼之出现,唯一大前提是否在于其BZ1TZ?
26、无BZ1TZ,还有无建筑师、建筑学、规划师、规划学以及什么建筑设计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与城市规划院?
27、无BZ1TZ,地球上还有无车站、码头、医院、工厂、办事处、招待所……以及所谓根据地和联系地址、家庭住址?
28、无BZ1TZ,一切流动而非固定,还有无风水、选址、基地、环境、场所、朝向之类概念以及所谓“凝固的音乐”?
29、总之,无建筑之BZ1TZ,即无事物之全部秩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与世界文明,即无今日之一切。如此结论是与否?
30、建筑——人类“定居生活设施”。这一科学建筑观之产生,对于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是无足轻重还是认识论前提——建哲与建筑基理之头等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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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16日 12:35:05
11楼
哈工大建筑学本科生讲座讨论思考题(四)
1、都爱说“建筑是艺术”。这么说轻松而萧洒,也显得懂建筑懂艺术,有修养!为何许多大师反而否认建筑是艺术呢?
2、何谓“建筑”?其实并非都清楚。何谓“艺术”和“建筑艺术”?亦并非都清楚。那末凭什么说“建筑是艺术”呢?
3、就建筑“是否”艺术之辩,是单纯学术意义之争呢,还是事关国计民生建设大事、严肃的建筑观乃至世界观之争呢?
4、建筑的绝对本质和根本特征BZ1TZ与“建筑是艺术”之说,二者是否相悖?何者为真,何者为假,或者可以同真?
5、据人类历史发展之真实过程,所谓“建筑自始即艺术”是否事实,能否成立?这是历史唯物主义还是历史唯心主义?
6、据人类社会存在之客观实际,所谓“建筑曾经是艺术”是否事实,能否成立?这是深入全面考察还是主观片面武断?
7、否定“建筑是艺术”,是否抹杀和排斥“建筑艺术”;肯定“建筑艺术”,是否承认“建筑是艺术”。这问题究竟何在?
8、“建筑是艺术”概念之完整内涵是什么?“建筑艺术”概念之本质含义是什么?二者是否所指同一而非风马牛不及?
9、为何将“建筑是艺术”与“建筑艺术”这两个只字之差的概念混为一谈,必导致严重思想紊乱而引发学术机会主义?
10、为何否定“建筑是艺术”(纯粹)而肯定“建筑艺术”(实用),是逻辑与历史、理论与实际、建筑与艺术统一之必然?
11、为何总拿建筑与绘画、雕塑、音乐等相比,甚而称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其他艺术品一样”、“有些近似音乐”?
12、问题恰恰在于:为何总拿建筑与绘画、雕塑、音乐之类相类比,如此类比之目的意义何在,想说明什么,解决什么?
13、问题恰恰在于:暴露事物之本质,真的可以单凭对事物外部某些近似现象之任意类比,而无需深入事物科学研究?
14、建筑问题探讨不可笼统,必须区分物、术、学;艺术问题探讨可否笼统,不必区分“纯粹艺术”与“实用艺术”?
15、实用艺术与纯粹艺术之本质区别何在,何以界定?何谓“第一性”、“第二性”?又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
16、何谓摹仿、摸拟、描绘、反映与再现? 纯粹艺术的功能本质是否在于对第一性存在之摹仿、描绘、反映与再现?
17、何谓美学的设计生产加工处里与创新?实用艺术的功能本质是否在于对第一性存在之美学的设计生产加工与创新?
18、何谓“自我独立存在”之社会性?纯粹艺术对第一性存在之摸拟、反映、再现功能,有无自我独立存在之社会性?
19、实用艺术对于第一性存在之美学的设计、生产、加工处里与创新功能,是否理所当然具有自我独立存在之社会性?
20、建筑艺术究竟是隶属于服装、家具、陶瓷一类“实用艺术”呢,还是隶属于绘画、雕塑、音乐一类“纯粹艺术”?
21、两类艺术真正的分野是否在其同人类生活生产之第一性或第二性、直接或间接、创造世界或反映世界这一根本关系?
22、据“建筑艺术是人类美学天性与艺术本能之外化、生活化、对象化”,它是否与时装、家具、陶瓷等艺术本质同一?
23、绘画、雕塑、音乐作为“纯粹艺术”人所共知,将建筑与绘画雕塑音乐混为一谈,能否将其变性为“纯粹艺术”?
24、否定“建筑是艺术”,并肯定建筑艺术为“实用艺术”,这是否大大贬低了建筑、建筑学、建筑师及建筑艺术地位?
25、实用与纯粹两类本质区别的艺术,有无可比性及相比之必要性,人们都拿时装艺术表演去跟美术作品展览相比吗?
26、事物相比之必要与可能的前提何在,是否在于现实中之可选择与可互换?纯粹与实用两大类艺术可否选择与互换?
27、绘画、雕塑、音乐作品能否与时装、家具、陶瓷作品评优劣?皮尔卡丹、贝聿铭如何同帕格尼尼、毕加索论高低?
28、请找出根据来辩论所有上列针对“建筑是艺术”(纯粹)这个作为传统建筑学“匠式体系”唯一精神支柱的提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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