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办法
shigongyuan
2007年06月03日 14: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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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是重庆市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奖。第三条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设工程。“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是重庆市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奖。
第三条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设工程。“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第四条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联合颁布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成立“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担任,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人数应不少于评选委员会总人数的70%。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
第五条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评选范围
第六条 申报“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一)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
(三)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非住宅小区内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四)建安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
(五)规模达不到本条(一)至(四)项要求,但具有新型结构体系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申报单位为完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申报。
第八条 凡当年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申报“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第九条 获“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组织建设,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有关建设手续;
(二)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且验收合格;
(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科学、合理,施工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选进水平;
(四)涉及高边坡的建设工程,高边坡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支挡防护;
(五)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六)施工技术档案完整齐全,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施工图交底、变更设计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建筑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备案登记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施工试验(含有见证取样)报告;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7.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测文件;
8.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9.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文件;
10.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1.其他必备资料。
第三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30日内,由申报单位向评选办公室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好的《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原件1份,《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由评选办公室统一印制;
(二)建设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三)创“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计划和保证措施原件各1份。
第十一条 评选办公室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是申报工程和单位是否符合条件。评选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报资料起15日内,作出初审结论,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凡初审通过的建设工程,由评选办公室成立不少于3名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分阶段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检查重点是施工组织管理、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工程综合观感质量和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结构工程施工结束后,申报单位向评选办公室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份):
(一)填写好的《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表》,《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检查表》由评选办公室统一印制。区县(自治县、市)管工程,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检查表中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专业工程,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在检查表中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市管工程,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在检查表中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各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资料及重要部位的声像资料;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四)检查小组提供的结构工程综合评价资料及各次抽查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 评选办公室收到第十三条中所列的资料后,应迅速成立由1名评选委员会委员任组长的复查小组对结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的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可看取申报单位对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重点是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查阅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批文、施工许可证、地质勘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分项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结构验收资料、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复验、检验资料、工程验证记录、质量管理和QC小组活动、档案资料等;
(三)实地查验结构工程的质量水平,包括观感、功能、内在质量等。凡复查小组认为应检查的部位,申报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召开有关单位人员的座谈会,听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结构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五)复查小组对建设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应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小组应对复查情况进行详实的文字记载,并制作必要的声像资料。
第十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检查资料和复查材料,对当年已进行现场复查的建设工程进行评审。评选委员会通过审查、观看建设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工程,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向获得“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授予奖牌和证书,向监理单位颁布发证书。获“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向获得“重庆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个人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评 选 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停止申报资格2~5年,对已经获奖的撤销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检查、复查、评审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检查、复查、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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