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现在这个建筑高27米。我看高规是: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 公共活动用房;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 自动扶梯底部;7.6.3.4 可燃物品库房。可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上的要求来看就可以不设!请教高手到底应该按那个规范来!设还是不设?
我看高规是: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3.3 自动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可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上的要求来看就可以不设!
请教高手到底应该按那个规范来!
设还是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