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施工用电计算方案
qzs123
qzs123 Lv.2
2007年04月23日 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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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简介: 关于建筑施工中用电的一个最完整、最优秀的方案! 附件名:20074231177330328291.zip 文件大小:32K (升级VIP 如何赚取土木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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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中用电的一个最完整、最优秀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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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gl123456789
2008年10月04日 16:23:12
13楼
技术交底不得后补。
2 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且辅以口头讲解。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履行交接签字手续。技术交底应及时归档。
3 技术交底应根据施工过程的变化,及时补充新内容。施工方案、方法改变时也要及时进行重新交底。
4 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技术交底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包单位移交。总包单位负责对各分包单位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4.3 施工日志管理:
4.4.3.1 施工日志:是单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有关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施工活动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记载,是查阅施工状况全过程十分重要和可靠的根据之一。
4.4.3.2施工日志的内容:
1 日期、天气、气温(最高温度、最低温度)。
2 工程部位、施工班组。
3 施工活动记载如下:
A.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起止日期;
B.施工阶段特殊情况(停电、停水、停工、窝工等)的记录;
C.质量、安全、设备事故(或未遂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法的记录;
D.设计单位在现场解决问题的记录(若变更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变更设计联系单);
E.变更施工方法或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措施和施工方法的记录;
F.进行技术交底、工程预检和隐蔽工程验收的摘要记载;
G.有关领导或部门对该项工程所作的决定或建议;
H.其他(砂浆试块编号、混凝土试块编号、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存放、见证取样等)。
4.4.3.3施工日志的要求:
1 施工日志应从工程开始起至工程竣工止,由施工员或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逐日进行记载,要求记载的内容必须连续和完整。
2 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对于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位工程,也可同册记载,但内容必须按幢号分别记录。
3 施工日记应当天及时记录,不得隔日后补。
4.4.4 沉降观测管理:
4.4.4.1 高耸构筑物、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工业厂房及在软弱地基上建造的建筑物,采用锚杆静压桩进行地基处理或基础托换的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以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规定应进行变形观测的建筑物,需进行可靠性鉴定的,均应进行沉降观测,并按单位工程提供降观测记录。
4.4.4.2 沉降观测的每一个区域,必须有足够的水准点,不得少于3个。水准点布设坚固稳定,应设置在基岩上或设在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上,避开沉降和振动影响的范围,与被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距离宜为30~50m。水准点埋设须在基坑施工前15d完成,对水准点应定期核对,以保证观测的精确度。
4.4.4.3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反映建筑物、构筑物变形特征和变形明显的部位;
2 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不影响建(构)筑物的美观和使用;
3 点位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
4 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图纸埋设,并符合下列规定:
A.观测点的数量不宜少于6个点,建筑物四角或沿外墙每隔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子处;
B.变形缝和防震缝的两侧;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以及纵横墙的交接处;
C.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的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D.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
5 沉降观测测量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观察时应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观测前应严格校验仪器,每次观测均须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检查,同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不得大于1mm。采用二等水准测量应符合±0.5mm的要求。
6 测量精度宜采用二等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m,前后视距要基本相等。前后视观测应使用同一水准尺,前视各点观测完毕后,应回视后视点,最后应闭合于水准点上。
7 沉降观测周期和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进度、基础荷载的增加以及意外情况等因素而定,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A.建筑物主体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完工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1次;烟囱等构筑物每增加15m观测1次;采用锚杆静压桩在压桩前、后应各观测1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时间较长,在停工时复工前应各观测1次。停工期间,可据实际情况每隔2~3个月观测1次。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4次。
B.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做好记录。
C.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按设计要求,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8 沉降观测应作好记录,及时整理和妥善保管,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A.沉降观测记录;
B.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C.建筑物沉降曲线图和沉降观测分析记录。
4.4.5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
1 项目经理对工程技术质量档案负全责,并派专人实施。
2 工程技术质量档案按归档资料与过程控制资料分别收集、立卷、归档。具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3 凡列入工程技术质量档案的技术文件、资料,都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正式审定。所有资料、文件都必须如实反映情况,要求记载真实、准确、及时,内容齐全、完整,整理系统化、表格化,字迹工整,并分类装订成册。
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向公司档案管理中心移交一套完整的施工文件,并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文件归档接收确认表》。
5 计量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企业应建立完善计量管理与检测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
5.1.2 企业应建立以下计量管理制度:
1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计量器具配备、购买、验收、使用、定期检定或校准、标识、维修、维护保养、封存、保管、限制使用、报废处理等;
2 计量技术与管理档案的管理制度,包括存档内容、存档年限及案卷管理;
3 合格检测数据处理、事故处理、计量纠纷和仲裁制度;
4 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制度(计量检定室);
5 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
6 计量监督、检查制度;
7 计量培训制度;
5.1.3 各级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技术人员要经过相应的计量培训。计量检定人员应持证上岗。
5.2 计量器具管理
5.2.1 计量器具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量值的计量装置、器具、标准物质、专门试验设备和进行测量时所需的辅助测量仪器、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须的资料。
5.2.2 计量器具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计量器具的配备量应满足施工生产中经济核算、技术、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的要求;
2 选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取得制造许可证并有CMC标志的产品;
3 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应满足被测参数相应规定的要求。
5.2.3 计量器具检定:
1 计量器具检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它行政管理规定进行。计量器具的检定分为强制性检定和非强制性检定。
2 实行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等。强制性检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性检定周期应按照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3 除强制性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为非强制性检定器具。非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
5.2.4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对所管理的器具类别、用途、校准方式、校准周期、送检机构等作出规定,经企业的主管领导批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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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为企业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依据。
5.2.5 企业各级机构均应建立本单位实际配备和管理的计量器具台账,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准确度、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使用地点(或使用人)、检定周期和检定日期等。工程施工现场应纳入管理的常用的计量器具有: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垂准仪、建筑工程检测尺(一套)、钢卷尺、台秤、搅拌机配料秤(电子秤)、天平及砝码、钢直尺、游标卡尺、压力表、温度计、湿度计、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风速仪、噪声仪、试模、坍落度筒等。
5.2.6 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应在适当的管理层建立计量器具技术档案。包括合格证、说明书、购买申请、验收记录、领用发放或调拨记录、重要器具的使用记录、检定或校准证书或记录、封存记录、维修和报废记录等。
5.2.7企业应结合本单位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校准或检定。未经检定、校准或经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检测设备严禁使用。
5.2.8 计量器具标识:
1 企业宜制订计量器具彩色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对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的状态作出标识。
2 计量检定合格证、印章、等应有专人保管,标识、封签不得涂改、拆封。
5.3 计量标准和计量认证
5.3.1 用于计量检定的计量标准应经过考核合格,计量标准的考核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定》JJG1033执行。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计量检定。
5.3.2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测试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即注册检测机构)应经过计量认证合格,新增检验、测试、计量公正服务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6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6.1 总则
6.1.1 建筑工程施工应遵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验收标准、设计或施工规范、设计图纸以及与顾客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规定的项目和频次实施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还应实施一些工艺性试验。
6.1.2 工程质量检测分为专项检测、常规项目检测。
专项检测包括:
1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及复合地基或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锚杆锁定力静载检测;
2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
  3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硅酮结构胶相容性。
  4 钢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常规项目检测包括: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其中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工程应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取样量总数抽取不少于30%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1.3 以下试块、试件、材料必须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a.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b.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c.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钢筋接头试件;
d.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e.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
f.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g.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h.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6.1.4 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建设厅按照规定进行资质认可并由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来承担。这些经注册、认可或认证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检测机构。
6.1.5 常规项目检测中非见证取样部份和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检测可由企业试验室进行自检。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包括项目部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企业试验室由企业设立并由企业法人对其试验室的行为负责。企业内部检测机构自愿申请计量认证。
6.1.6 检测机构的资质批准及业务管理按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有通知》、《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检测机构可自愿申请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试验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认可。
6.1.7 各类检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1.8 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和见证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一个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对见证检测、桩基、钢结构工程等检测合同,检测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部门备查。
6.1.9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项目部所要实施的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抽样频率或数量、时间等进行策划,编制检验试验计划。项目部应建立已实施的检验试验送检台账。

6.2 施工现场试验管理
6.2.1 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具有原材料试件取样,砂浆和混凝土拌合物稠度试验、试块的制作、养护,简易的土工,砂石含水率试验以及检测试件送检委托等能力。现场检测的业务受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技术质量部门管理。
6.2.2 工程项目部应按工程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试验员和辅助工人,专职试验员应经过企业或其它专门培训机构培训颁发的项目试验员上岗证。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现场试验工作。
6.2.3 工程项目部应按工程规模设置能满足要求的现场检测设施、场所,按需设置标准养护室、养护水池或标准养护箱,其温度应控制在20±2℃,湿度应控制在95%以上。冬施期间应设置控温加热装置,禁止使用电炉加热及壁挂式电热器。
6.2.4 应根据工程试验的需要选择配备砼和砂浆试模、天平、案秤、坍落度筒、烘干电器、砂浆稠度、卡尺、钢板尺、温度计、湿度计、手提式或插入式振动器等试验设备,所有设备应按照计量管理规定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6.2.5 施工企业应有完善的现场检测岗位责任制度、计量器具和试验设备管理制度、养护室管理制度及试验人员培训制度。
6.2.6 现场试验员应按检验试验计划取样、制作试块或通知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各种材料取样和样品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法规、合同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6.2.7 试件送检后,应及时取回试验报告,对不合格项目应通知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和建设单位,并按不合格品或不合格工程的处置有关规定处理。
6.2.8 项目部应建立的试验台帐和记录包括:
a. 按照不同品种分别编号建立原材料送试台帐;
b. 按照单位工程建立混凝土和砂浆试块、钢筋连接接头等加工产品试验台帐;
c. 合格品台帐;
d. 计量器具试验设备台帐和检定记录;
e. 砂、石含水率检测记录;
f. 坍落度测定记录;
g. 现场自检回填土干密度试验记录;
h. 标准养护室温湿度测定记录。每日上午、下午应各测定一次,并应记录测定时间、测定值、检测人签字;
i. 大气温度记录、晴雨表;
j. 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块的最高、最低、平均温度记录,以及每组试块的等效龄期累计温度记录;
6.2.9记录或报告应字迹应清晰,按档案管理要求分类保管,编制检索目录,便于查找,防止丢失、损坏或变质。记录或报告不得随意涂改,现场检验试验的原始数据不得改动。
6.3 见证取样管理
6.3.1 见证、取样检测合同签订后3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指定经培训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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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或者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的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同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见证人员变动的应再次备案。
6.3.2见证取样的试样,应由相关单位人员现场见证,随机抽样、封样。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样品名称和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员应做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列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的试样,注册检测机构应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取样、见证、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监理单位可对见证取样的试样的检测过程进行旁证。对其检测结果有疑义时,旁证人员应指出,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6.3.3见证取样的试样送检时,委托单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并由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当场签认;注册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在委托回执单上签认,并建立收样台账。注册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无见证封样或者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的见证试样。
6.3.4见证取样项目和送检次数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要求,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送检试样在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外制作。
6.3.5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应按照各专业分部(子分部)验收计划,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完成。抽测工作实行见证取样。
6.3.6 单位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制定见证取样的送检计划,并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注册检测机构。每个单位工程只能选定一个注册检测机构承担见证试验。
6.3.7 各种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
7 施工质量检验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包括主要工程物资的进货检验,隐检和预检,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等。
7.1.2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物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设备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对其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进行确认。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物资,不得投入使用。
7.1.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技术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上道工序未经检查,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1.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7.1.5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7.1.6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7.1.7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7.1.8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1.9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7.1.10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7.1.11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7.1.12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7.2 工程物资进货检验技术管理
7.2.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等,必须有供应部门或厂方提供的合格证明。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检或有见证取样送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7.2.2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征得设计同意,并保存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7.2.3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物资,包括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2.4 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经过商检部门的检验,并有商检证明。
7.2.5 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具有“中国强制性(CCC)”认证标志,并在认证有效期内。
7.2.6 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是生产或研制单位的正式产品,产品质量应达到合格等级。任何新材料、新产品,生产研制单位除了应有开发研制的各种技术资料外,还必须具有产品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则应有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没有质量标准的材料,或不能证明质量达到合格的材料,不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7.2.7 新材料、新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为了确保新材料的可靠性与耐久性,在工程应用前,应通过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的技术鉴定或评估。
7.2.8 使用新材料、新产品,应经过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认可,并办理书面认可手续。
7.3 工程隐蔽验收技术管理
7.3.1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工程隐蔽项目的计划、组织、管理工作。
7.3.2 隐蔽工程项目是指上道工序被下道工序所掩盖,其自身的质量无法再进行检查的项目。隐蔽工程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过程控制检查,应分专业、分系统、分区段、分部位、分工序、分层进行。
7.3.3 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工长及建设(监理)单位参加并签署意见。
7.3.4 建筑工程的隐蔽验收项目内容及要求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7.3.5 隐蔽验收记录必须随施工部位及时办理,严禁后补。凡一次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经改正后重新办理复查验收。隐蔽验收未经检查或验收未通过,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7.4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技术管理
7.4.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
7.4.2 分部(子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查、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的验收。
7.4.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先由施工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7.4.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7.4.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上述的程序进行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7.4.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4.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 技术标准及工法管理
8.1 技术标准管理
8.1.1 企业执行和应用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8.1.2 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标准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岗位和职责。
8.1.3 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的应用:
1 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一经采用,亦应严格执行。
2 企业应将标准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贯穿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使物资选用、技术方法、质量验收等工作均符合现行规范与标准要求。
3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统一或分级购置和发放的办法,配齐所需标准、规范的现行有效版本,并建立目录清单。
4 应及时掌握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发布与修订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应建立标准的收发记录,并加盖有效标识。作废版本应及时回收处理,对需留存的作废标准,应作出标记,以防误用。
8.1.4 企业技术标准的管理:
1 企业技术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制定。
企业技术标准有以下几种:
⑴ 为提高企业施工质量和技术水平,制定的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⑵ 对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⑶ 施工工艺、方法标准。
2 企业技术标准应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3 制定企业技术标准应遵守以下原则:
⑴ 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⑵ 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⑶ 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⑷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⑸ 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⑹ 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⑺ 本企业内的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4 制定企业技术标准的程序应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等。企业标准的编制、印刷与代号、编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5 审批企业技术标准时,应具备以下材料:
⑴ 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⑵ 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⑶ 必要的验证报告等。
6 企业技术标准发布后,应按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报书、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7 企业技术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当有相应的上级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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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04日 16:24:28
17楼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随着福建省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大批建筑施工企业应运而生,但这些企业良莠不分,部分企业施工技术管理体系不健全,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为此,必须健全技术管理体制,完善各项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1.0.2 本条是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明确了施工技术管理的主要任务。
1.0.4 本规程依据的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有: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19001-2000。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DBJ13-56-2004。其它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规程。
2 管理机构及职责
2.1 技术管理机构
2.1.1 本条文明确了企业总工程师是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企业可根据规模与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设置专业副总工程师。
2.1.2 本条文规定企业应设置负责技术管理的部门。
2.1.3 本条文规定了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的配备原则,应设技术负责人1名,视情况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2.2 技术管理职责
2.2.1、2.2.2、2.2.3、2.2.4、2.2.5条文明确了总工程师、技术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与技术管理相关的人员及部门职责.
3 技术管理策划
3.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3.1.1 图纸会审一般分为自审和会审两个阶段。对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1) 该条明确了图纸会审组织及参加单位。
2) 施工单位在参加会审前应先图纸自审,熟悉图纸,弄清设计意图及工程特点,明确质量要求,发现问题,消除差错;图纸自审程序是:一般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部收到图纸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熟悉图纸,发现问题,并共同核实、研究,谋取统一意见后进行整理归类,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 参加会审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各方均应在会审记录上签章,重点工程应有总工程师参加会审并签章;图纸会审程序是:设计单位作设计交底,有关单位发表意见,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图纸提出问题,与会者讨论、研究并逐条解决问题。
4) 图纸会除形成会审纪要外,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5) 图纸会审主要内容除规程提到外,还须考虑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设计规模、内容是否符合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建筑平面图是否符合核准的按建筑红线划定的详图和现场实际情况;是否有地质勘察资料等。
3.1.2 设计变更:
1 设计变更分为:建设(监理)单位要求修改,施工单位要求修改,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修改,因场地变化需要修改,错、漏、碰、缺的修改,规范变更的修改等。
2 建设(监理)单位要求修改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出具正式公函,并经工程设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函应随修改通知单一并归档。
3.2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管理
3.2.1 本条明确了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本文中施工组织设计指以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3.2.3 本条列出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目录以供参考。
3.2.4 根据工程规模的不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人有所不同。大型工程由公司技术部门组织编制,一般工程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人员编制。
3.2.5 施工组织设计有重大变更时,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3.2.6 本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的发放范围。
3.3 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管理
3.3.1 施工过程分为一般过程、特殊过程和关键过程。本条明确特殊过程和关键过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
3.3.2 本条列出了施工方案的目录以供参考使用,需进行承载力、稳定性等计算的专项方案,如模板、脚手架、塔吊基础专,必须有详细的计算书并附简图。
3.3.3 本条规定了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的审核、审批程序。
3.3.4 本条规定了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的发放范围。
3.3.5 特殊过程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在实施过程中,对有关参数应有监控记录,使特殊过程施工具有可追溯性。
4 过程管理
4.1 一般过程控制
4.1.1 技术交底由项目施工员以书面形式向班组长进行交底,必要时直接交至班组工人,交底可以是文字或图样,也可以是样品、样件,装饰工程可用样板间指导施工并作为技术评定准则。
4.1.2、4.1.3、4.1.4、4.1.5 明确了项目施工员、质检员、机管员、计量管理人员在一般过程控制中的职责。
4.1.6 建筑工程作业环境具有不稳定性,当环境的变化可能对工程质量或施工人员安全造成威胁时,施工员要针对作业环境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4.1.8 施工过程中连续出现轻微不合格或出现严重不合格时,项目技术负责均应及时进行分析,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
4.2 关键过程控制
4.2.1 本条文对明确了那些过程为关键过程,要求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实际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关键过程。
4.2.2 关键过程应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事前控制工作包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员、班组长进行详细的技术、质量及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4.2.3 关键过程的事前控制还包括对作业人员、施工机具、计量器具、原材料、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和认可并保存记录。
4.2.5 关键过程事中控制中,当关键过程施工质量出现波动,技术人员应及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4.2.6 本条明确关键过程完成后,需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4.2.7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专家审查程序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4.3 特殊过程控制
4.3.1 特殊过程指那些质量特性在技术上无法测量、或者不容易、不能经济地由后续测量加以验证的施工过程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并进行过程确认。
4.3.2 本条明确了过程确认的内容。
4.3.3 本条明确了特殊过程开工前准备工作的内容,包括方案准备、设备性能及人员能力要求。
4.3.4 由于特殊过程不容易、不能经济地由后续测量加以验证,所以必须对特殊过程的重要参数、质量特性应进行连续监控,使特殊过程的施工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4.4 专项控制要求
4.4.1 本条对施工测量专业人员、施工测量仪器、施工测量依据文件及场地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施工测量定位依据点及水准点交接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交接桩工作办理完毕后,必须填写交接桩记录表,接桩后由项目部对桩点进行复测校核,校核无误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
4.4.2 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技术交底时间必须在该交底对应项目施工前进行,并应为施工留出足够的准备时间。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且辅以口头讲解。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4.4.5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依据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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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04日 16:25:01
18楼
5 计量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2 计量技术和管理档案主要是指本条第1款计量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记录资料。合格的检测数据处理是指检测抽样和试验或校准数据的读数、记录、计算、修约和结果表达、结果的统计分析等。计量技术机构是指计量检定或校准部门或单位,如企业未设立这样的机构,则可不考虑这项要求。
5.2 计量器具管理
5.2.2计量器具配备应考虑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满足被测参数相应规定的要求,主要是: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测量范围。准确度一般应高于被测量参数允许误差的3~5倍。测量范围可按如下原则确定:使被测量参数处于计量器具测量范围的1/3~2/3,建筑行业标准规范多规定为20%~80%。
计量器具测量准确度是否经济合理,也可用测量能力指数MCP来评判,其计算公式如下:
MCP =T/3U1
T——对于检验指参数公差;对于工艺监控指参数的控制范围;对于测量指二倍测量允许误差;
U1——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或计量器具总的测量误差。
MCP 、T/U1表
级别 A B C D
检验与监测 MCPT/U1 ≥3~5≥9~15 ≥2~3≥6~9 ≥1.5~2≥4.5~6 <1.5<4.5
测量 MCPT/U1 ≥1.3~1.5≥3.9~4.5 ≥1.1~1.3≥3.3~3.9 ≥0.9~1.1≥2.7~3.3 <0.9<2.7
能力评价 足够 基本满足 一般 不足
说明 关键参数测量必须达到 基本参数测量要达到
5.2.3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可见《国发[1987]31号〈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有通知。
5.2.4 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可参考如下格式编制:
测 量 设 备 使 用 特 征 ABC类划分 校准方法 校准周期(月) 校准机构
类别 种别 型别 名 称
(一)几何量线纹器具
L S 03 游标卡尺 材料管理 B 检 定 12 省、市计量所
材料试验 B 检 定 12 省、市计量所
校 验 A 检 定 12 省、市计量所
5.2.8 计量器具彩色标志用于识别计量器具所处的状态,彩色标志通常有:
a)《合格证》标志,方形或椭园形绿色:表示有国家、部门和地方检定系统、检定规程。其中椭园形用于一次性检定的设备。
b)《准用证》标志,方形黄色:表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一无检定系统、检定规程,二无量值传递计量标准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可以依照本企业制定的检定、校准方法进行周期检定、校准后使用。
c)《限用证》标志,方形蓝色:表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使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用于某一范围或某一定点的测量,定期检定和校验某一特定测量范围或测量时,必须标明限用范围和限用点。
d)《入库验收证》标志,方形深红色:表示企业生产管理中使用的低值易耗、量值非常稳定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可以依据公司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A、B、C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入库验收后使用。
e)《禁用证》标志,方形大红色:对国家规定淘汰和超过检定周期或抽检不合格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禁用》标志,禁止在生产和管理中使用。
f)《封存》标志,方形紫色:在生产或流转中暂时不投入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封存》标志,防止流入生产和管理中使用,这类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在封存期内不按周期检定,启封使用时检定即可。 经检定合格, 随时可能作为备用器具,可用《备用》标志(方形绿色);在检定周期内,从现场退出使用,但又可能随时投入使用的,可采用《停用》标志(方形蓝色)。
不同的形状表示不同用途:椭圆形,用于一次性检定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长方形,用于按周期检定的、禁用、封存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合格证(其它略)彩色标志样式:







5.3 计量标准和计量认证
5.3.1 计量标准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准确度等级,作为检定依据用的计量器具或物质。计量标准的建立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5.3.2 注册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6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6.1 总则
6.1.1~6.1.3条,是对施工工程需要检测的项目、频次和见证检测项目所作的规定。工程施工检测应依据法规、标准、设计文件,顾客有要求还应包括施工单位与顾客签订的合同。工程检查和验收应以此为尺度,既不能减少但也不应提高要求,增加企业负担。
工程质量检测除了满足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外,施工单位也应为确定施工工艺参数和施工工艺可行性开展必要的工艺性试验如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工艺试验、四新技术应用试验、各类材料配合比试验、混凝土开盘鉴定试验等等。
专项检测、见证检测的相关要求均依据建设部有关的文件,如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6.1.4~6.1.6条,是对合法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类型所作的规定,包括依法注册的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检测机构。
6.1.7~6.1.9条,是对检测业务的规定。这些内容在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都已作了详细规定,本规程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检测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2、检测委托单位及合同;3、检验试验计划和检测台帐。
检验和试验计划编制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别、试验项目、抽样频次或数量、检验或验收依据标准。
6.2 施工现场试验管理
6.2.1 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具有必要的检测能力,包括取样或样品制作加工和养护能力、施工工艺控制现场检测能力。因此,必须配备经过培训的试验人员、必要的检测器具以及工作的场所和设施条件,同时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各项试验工作符合规定的要求。
6.2.4 本条是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常用的、需要配备的计量器具,由于不同工程的特殊性,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配备其它的器具。
6.2.7 不合格品或不合格工程的处置工作包括:对不合格品(工程)的标识、记录、必要时隔离、报告、不合格处理措施(方案)、不合格处理后的复检等。
6.3 见证取样管理
6.3.1~6.3.7条,基本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编写。其中6.3.5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指进行结构实体的现场抽样检测。
7 施工质量检验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7.1.2、7.1.3 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要方面。一是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验收;二是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在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中之所以强调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是考虑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的因素;三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7.1.4~7.1.12 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是:参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担见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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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gl123456789
2008年10月04日 16:25:18
19楼
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
7.2 工程物资进货检验技术管理
7.2.1~7.2.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特殊材料、进口材料提出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进场复检或见证取样送检;设计代换;进口材料及设备检验;被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建筑电气产品的认证以及对新材料、新产品的使用要求。
7.3 工程隐蔽验收技术管理
7.3.1~7.3.5 隐蔽工程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过程控制检查,明确了隐蔽验收的相关责任人、验收内容、验收项目及验收记录。
7.4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技术管理
7.4.1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质量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7.4.2 本条规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因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问题是归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掌握,所以规定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是符合实际的。
由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因此规定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
7.4.3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7.4.4 本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勘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7.4.5 本条规定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7.4.6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组织协调部门。协调部门可以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也可是各方认可的咨询单位。
7.4.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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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gl123456789
2008年10月04日 16: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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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b19770808
2008年11月06日 09:25:30
21楼
非常感谢楼主提供的宝贵资料,让本人受益良多,希望楼主今后能有更多更好的资料为大家展示,论坛有你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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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ingdq030119
2008年11月10日 14: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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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mingdq030119
2008年11月10日 14: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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