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3.1.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请问这2条如何理解,我怎么感觉是自相矛盾啊!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1.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请问这2条如何理解,我怎么感觉是自相矛盾啊!
2楼
抗震一个是承载力方面的设计,主要是通过计算进行,比如地震作用下的截面计算等.
另一个是构造方面的设计,因为地震的精确计算目前还不能,主要是通过概念方面的设计,通过构造,加强结构的延性(耗能)来保证设防目标.
所以对3.1.4条就不难理解,不需要你进行地震作用的计算,但要从抗震构造措施上满足.
仔细看看条文说明的总则部分.并参考一下别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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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同意楼上所说.抗震设计包括计算和构造.
3.1.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这条所说的应该是无须计算,仅按构造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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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哦,原来这样理解啊,我说呢,那他规范该写成“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构造设计”,因为既然是抗震设计的话,意思好象是要包括构造和计算了,从词语的意思上来理解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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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楼主看规范好认真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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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多多学习一哈子,呵呵,我也学习到了一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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