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修订通过审查, 建筑构件和附属机 电设备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设计方法 加入《抗规》! 3月17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研院)主编,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修订工作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送审稿)》(以下简称《规范》)审查会在北京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现行《规范》条文
《抗规》修订通过审查, 建筑构件和附属机 电设备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设计方法 加入《抗规》!
3月17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研院)主编,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修订工作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送审稿)》(以下简称《规范》)审查会在北京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现行《规范》条文 |
修订征求意见稿 |
3 基本规定 |
3 基本规定 |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
3.1.3 对按规定需编制抗震设防专篇的建筑,其抗震设防专篇宜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设防依据和标准、场地与地基基础的地震影响评价、建筑方案和构配件的设防对策与措施、结构抗震设计概要、附属机电工程的设防对策与措施、施工与安装的特殊要求、使用与维护的专门要求等基本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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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 ,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 ;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 ,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b7.5 。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 C30 ;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 C20 ; . 2) 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 ( 含梯段 ) ,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 ,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 9% 。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0.85 ;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 20% ; 3)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 ,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 ;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 ,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b7.5 。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 、二 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 C30 ;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 C25 ; . 2) 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 ( 含梯段 ) ,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 ,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 9% 。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0.85 ;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 20% ; 3)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
3.10.1 当 建筑 结构采用 抗震性能化设计 时, 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 使用功能 和附属设施功能 的 要求、投资 大小 、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 提出 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综合 分析 和 论证。 |
3.10.1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和附属设施 的 功能要求、投资 规模 、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 进行 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 与 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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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 建筑 结构的 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 能 ,具有针对性 :可分别选定针对整个结构、结构的局部部位或关键部位、结构的关键部件、重要构件、次要构件以及建筑构件和机电设备支座的性能目标。 |
3.10.2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 工程 需要和可 行性 , 选定 具有 明确 针对性 的性能目标。建筑的性能目标 ,宜采用不同地震水准下的建筑性能状态要求进行表征,包括 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结构和非结构的性能 要求 。 |
3.10.3 建筑 结构的 抗震性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定地震动水准 。 对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的 结构 ,可选用本规范的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其中,设防地震的加速度应按本规范表 3.2.2 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采用,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6 度、 7 度( 0.10g )、 7 度 (0.15g) 、 8 度 (0.20g) 、 8 度 (0.30g) 、 9 度 可 分别 采用 0.12 、 0.23 、 0.34 、 0.45 、 0.68 和 0.90 。 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 50 年的 结构 ,宜 考虑 实际需要和可能,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用做适当调整 。 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 10km 以内的 结构 ,地震动参数应计入近场影响, 5km 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 1.5 , 5km 以外宜乘以不小于 1.25 的增大系数。
2 选定 性能目标,即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预期损坏状态或使用功能 , 应不低于本规范第 1.0.1 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规定。 3 选定 性能设计指标 。 设计应选定 分别提高 结构 或 其 关键 部位 的 抗震承载力、变形能力 或同时提高抗震承载力和变形能力 的具体 指 标 ,尚应 计及 不同水准 地震作用取值的不确定性 而留有余地 。设计 宜确定 在 不同 地震 动水准 下结构 不同部位、 的水平 和竖向 构件 的 承载力 的要求, (含 不发生脆性剪切破坏、 形成塑性铰、达到屈服值或保持弹性 等 ) ; 宜 选择在 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预期 弹性或弹塑性 变形状态, 以及相应的 构件 延性 构造 的高、中或低 要求。 当构件的承载力明显提高时, 相应的 延性构造可适当降低。 |
3.10.3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建筑应按下列要求 选定地震动水准: 1) 对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的 建筑 ,可选用本规范的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其中,设防地震的加速度应按本规范表 3.2.2 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采用,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6 度、 7 度( 0.10g )、 7 度 (0.15g) 、 8 度 (0.20g) 、 8 度 (0.30g) 、 9 度 时 分别 取 0.12 、 0.23 、 0.34 、 0.45 、 0.68 和 0.90 ; 2) 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 50 年的 建筑 ,宜 按 实际需要和可能,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用做适当调整 ; 3) 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 10km 以内的 建筑 ,地震动参数应计入近场影响, 5km 及 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 1.5 , 5km 以外宜乘以不小于 1.25 的增大系数。
2 建筑抗震 性能目标,即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预期损坏状态或使用功能 ,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建筑,其性能目标 应不低于本规范第 1.0.1 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规定 ; 2) 预期地震水准下需保持正常使用建筑的设计,应综合考虑结构及构件、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以及专门仪器设备对其使用功能的影响。其结构构件和非结构部分的设计要求,可分别按不低于本规范附录 M.1 中有关性能 2 的规定和附录 M.2 中有关性能 2 的规定采用;也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建筑性能目标以及相应的控制技术指标 。 3 建筑抗震 性能设计 的具体技术 指标 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选定的性能目标确定 结构 或关键 部位抗震承载 能 力、 抗震 变形能力的具体 指 标 。 确定具体设计指标时 ,尚应 计及地震作用取值的不确定性 设置适当的冗余 ; 2) 宜确定 不同 地震 动水准 下结构 不同部位、 不同 构件 的 抗震 承载 能 力 的要求, 包括 不发生脆性剪切破坏、 形成塑性铰、达到屈服值或保持弹性 等; 3) 宜 确定 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预期变形状态, 以及相应的延性 构造 要求。 当构件的承载 能 力 与实际需求相比 明显提高时,延性构造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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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 建筑 结构的 抗震性能化设计的 计算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析模型应正确、合理地反映地震作用的传递途径 楼盖 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 是否整体或分块处于弹性 工作状态。 2 弹性 分析 可采用线性方法; 分析可根据性能目标所预期的结构弹塑性状态,分别 采用 增加阻尼的 等效线性 化 方法、 以及 静力或动力非线性 分析 方法。 3 结构非线性分析模型相对于 线 弹性 分析模型可 有所 简化, 但 二者在多遇地震下的线性分析结果应基本一致; 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 、 合理确定弹塑性参数,应依据 构件的 实际截面 、 配筋等 信 计算承载力 ; 可通过 与理想弹性假定计算结果 的 对比分析, 着重发现 构件可能破坏 的 部位及 其 弹塑性变形程度。 |
3.10.4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 结构分析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析模型应正确、合理地反映地震作用的传递途径 和结构 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 的 工作状态。 2 结构分析方法应根据预期性能目标下结构的工作状态确定。当结构处于 弹性 状态时 可采用线性方法; 当结构处于弹塑性状态时,可 采用等效线性方法、静力 非线性方法 或动力非线性方法。 3 结构非线性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非线性分析模型相对于 线性 分析模型可 适当 简化,二者在多遇地震下的线性分析结果应基本一致; 2) 结构分析时 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 的影响 , 并 合理确定 结构构件的 弹塑性参数, 其中,构件的承载能力 应依据实际截面 和实际 配筋等 信息确定 ; 3) 结构非线性计算结果宜 与理想弹性假定计算结果 进行 对比分析, 以识别 构件 的 可能破坏部位及弹塑性变形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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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 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 计算 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 M 第 M.1 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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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 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 设计 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 M 第 M.1 的规定采用。 建筑构件和附属机电设备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设计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 M 第 M.2 的规定采用。 |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5 .4 截面抗震验算 |
5 .4 截面抗震验算 |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5.4.1) 式中, S — 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 1.2 ,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 1.0 ; 、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 5.4.1 采用;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 1.4 ; S GE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规范第 5.1.3 条采用,但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 Ehk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 E v k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 wk —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 0.0 ,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应采用 0.2 。 表 5 .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1 .3 0 .0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0 . 0 1 .3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水平地震为主) 1 .3 0 .5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水平地震为主) 0 .5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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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5.4.1) 式中, S — 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 1.3 ,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 1.0 ; 、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 5.4.1 采用;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 1.5 ; S GE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规范第 5.1.3 条采用,但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 Ehk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 E v k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 wk —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 0.0 ,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应采用 0.2 。 表 5 .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1.4 0 .0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0 . 0 1.4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水平地震为主) 1.4 0 .5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水平地震为主) 0 .5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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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
12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
1 2.1 一般规定 |
1 2.1 一般规定 |
12.1.6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也 可按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进行性能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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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可按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进行性能化设计, 当设防目标高于本规范第 1.0.1 条的基本设防目标时, 尚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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