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基础超挖的处理超挖有两种情况:局部超挖和普遍超挖。这两种情况应分别对待,对于局部超挖,一般是有不良地基引起,具体处理方法我曾发的另外一贴——《有关不良地基处理》。对于普遍超挖,主要是因勘察做得不到位引起(因持力层选取和基底埋深,均根据地质报告得来,若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是勘察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法:a、普遍回填;b、降低基地标高,至恰当位置。下面分别对这两种情况予以分析:
超挖有两种情况:局部超挖和普遍超挖。
这两种情况应分别对待,对于局部超挖,一般是有不良地基引起,具体处理方法我曾发的另外一贴——《有关不良地基处理》。对于普遍超挖,主要是因勘察做得不到位引起(因持力层选取和基底埋深,均根据地质报告得来,若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是勘察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法:a、普遍回填;b、降低基地标高,至恰当位置。
下面分别对这两种情况予以分析:
a、普遍回填
普遍回填,也就是利用一定的回填材料,整体回填至基底标高即可。因为是整体回填,只要用的是单一材料,一般的材料都可,比如砂石、灰土、粉质粘土等(回填的关键是:强度和变形,因是整体的回填,故变形宜满足,只要强度能满足就没问题,若是局部回填,就必须考虑回填材料和原土压缩模量的匹配,基不能相差太多)。
此法存在的问题是,若普遍超挖的不多还可,若超挖较多,回填材料用量过大,造价太高。这时就没有用第二种方法方便快捷,但第二种方法需考虑几个问题。
b、降低基地标高
降低基地标高,实质是加高了底层的层高。这里就要分析三个问题,若这三个问题都可以解决,就可采用此法,降低基底标高,同时柱子相应伸长。
这三个问题是:基处埋深加大,地基承载力增加;基础的覆土深度增加,对地基承载力有削弱作用,原基础底面积够不够;底层层高加大,原电算是否能过(底层层高一般从基顶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