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将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这一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是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的指导性标准。日前,记者就“规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表示,饮用水安全关系千百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饮用水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饮用水越来越高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要求,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
这位负责人表示,饮用水安全关系千百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饮用水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饮用水越来越高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要求,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
在谈到“规范”的作用时,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1992年国家环保局污染管理司发布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纲要》,规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技术要求。此后,部分省市按照要求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以不同的形式通过政府或人大审批。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划分技术标准,各地保护区划分工作随意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区作用的发挥。为了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中国环科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中国地质大学的有关专家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发现4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保护区的划分规范、指导及评价方法严重滞后,各地的划分评价标准不尽相同,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二是由于缺乏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大多都是指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没有经过科学的计算,科学性较差,保护区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因划定方法不统一,管理制度不明确,地方各自为政,自行制定划分方法,在涉及跨界水源时,因保护区定界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上下游纠纷不断;四是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多,为了满足不断增加的用水需求,水源地的取水量和数量迅速增长,原已划分的保护区大多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水源地的要求,需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或重新划分。
他告诉记者,这次颁布执行的“规范”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于分散式饮用水源在地域分布、供水量大小、取水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若完全按照本“规范”实施在操作上可能会有一定难度,因此,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仅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他还介绍说,为了兼顾经济发展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便于降低污染防治成本,规范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了不同要求的三类保护区,即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水质主要是保证饮用水卫生的要求,二级保护区主要是在正常情况下满足水质要求,在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情况下,保证有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而准保护区则是为了在保障水源水质的情况下兼顾地方经济的发展,通过对其提出一定的防护要求来保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由于受土地利用、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因此,本规范仅对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划定了最小限值,目的是为了保证取水口的水质满足水质要求,而对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界定,则考虑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增加了“包括了污染源集中的区域”的内容。对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源地,由于考虑到湖泊、水库受面源污染影响相对较大和水力交换时间长等因素,规定了保护区范围可以适当扩大的划分原则。划定准保护区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证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在二级保护区能满足水质要求的情况下,可不划分准保护区。在保护区的划分方法上他介绍说,考虑到各个省市的实际情况,为使“规范”兼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采用了模型计算和类比经验方法两种,对具备计算条件的水源地采用模型计算方法划定,对不具备计算条件的采用类比经验方法进行划定,保证了“规范”在技术上可行,操作中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