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提供,一般应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准;发包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该部分的材料设备价格另行报价。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的价格、时间、领料量超出或少于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办法。没有约定时,按下述原则执行: 1、承包人退还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时,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含采购保管费)除以1.01后退给发包人(1%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保管费)。
1、承包人退还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时,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含采购保管费)除以1.01后退给发包人(1%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保管费)。
2、领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设备价款由承包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给发包人;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材料设备归承包人。
请问哪位大侠知道第二条中: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材料设备归承包人。怎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