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多层商住楼的消防设计问题
liangxiubing_2000
2007年01月05日 16:34:26
只看楼主

对于多层商住楼的消防如何设计,比如底一层商店或底两层商店这样的六层或七层住宅新建规对多层商住楼似乎是忽视了,真搞不懂该怎么做了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如果商店面积超过200平米,是不是考虑仅在商店部分做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那如何做也是个问题。

对于多层商住楼的消防如何设计,比如底一层商店或底两层商店这样的六层或七层住宅
新建规对多层商住楼似乎是忽视了,真搞不懂该怎么做了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如果商店面积超过200平米,是不是考虑仅在商店部分做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那如何做也是个问题。
希望有高手能给小弟一些提示,谢谢!
ah-wangjun
2007年01月08日 15:26:09
12楼


节能表是按公建做的,如果你不是,说明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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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wangjun
2007年01月08日 15:30:38
13楼


公建是相对居住建筑而言的,除了底层是商业网点的(需要符合商业网点的条件),其他的应该按照公建考虑。

你应该注意到高规在建筑分类时,把商住楼列在公建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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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echj02
2007年01月08日 19:36:33
14楼
本人的意见,仅供参考:
建规里面没有商住楼的概念。建筑部分的章节有没有本人不清楚。
建规里面有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如建筑的非住宅部分符合这个概念,建筑物定性为普通住宅,不应视为公共建筑,商业服务网点部分按8.3.3的后面一部分来设计。
如果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以商店对待,按公共建筑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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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19830211feng
2007年01月08日 20:05:29
15楼
呵呵
感觉下面要安共建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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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uier
2007年01月09日 08:57:38
16楼
条文说明8.3.1
四、规范规定超过7层(不含7层)的各类住宅,如单元式、塔式、通廊式以及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均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说明是住宅
8.3.3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本人认为:如果商店面积超过200平米,应考虑仅在商店部分做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
可考虑接在生活给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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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fanghong534
2007年01月09日 09:16:02
17楼
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应该按照公共建筑标准执行。
但是2007年以前的规范又把商住楼单独给划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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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hitao12613
2007年01月09日 17:27:10
18楼
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如果商店面积超过200平米,是不是考虑仅在商店部分做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那如何做也是个问题。
希望有高手能给小弟一些提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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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bb9
2008年05月09日 00:04:16
19楼
按《高规》定义:大于50米或任一层大于1500平米的商住楼就列入公建,但这种规定不合理,照此说法,住宅部分也就没意义在执行《住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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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11230
2008年05月09日 06:36:34
20楼
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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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rfw
2009年02月17日 20:15:43
21楼
根据底部营业用房与上部住宅防火隔断的情况及自身的层数、面积、安全疏散等情况,分为一下三型。
1、营业用房为地上一层或地上1、2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m2,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成每间面积不大于300m2的防火间隔,分隔后的防火隔间的门与门、门与窗间距不小于2m。满足上述要求的营业用房称之为商业服务网点,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其消防给水的设计标准按照住宅的设计标准确定。
2、建筑底部营业用房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但商用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且住宅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时,其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的消防给水设计标准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3、建筑底部营业用房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且底部营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的防火隔断的设置不能满足2,此类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较大,且底部营业用房的火灾易蔓延到上部住宅,故此类建筑按整体进行消防给水设计确定,即按商店类和建筑的总体积考虑消防给水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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