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抗震规范3.3.2条,是一类场地对抗震构造措施的调整而且是降低要求的,3.3.3条,是三、四类场地对抗震构造措施的调整而且是提高要求的。但3.3.2用的是黑体,按照规范对黑体的要求就是必须要调整不调整就不对了,对比3.3.3条是类似的条文而且是提高要求的却没有用黑体,这两条的逻辑关系有点模糊。
2010抗震规范3.3.2条,是一类场地对抗震构造措施的调整而且是降低要求的,
3.3.3条,是三、四类场地对抗震构造措施的调整而且是提高要求的。
但3.3.2用的是黑体,按照规范对黑体的要求就是必须要调整不调整就不对了,
对比3.3.3条是类似的条文而且是提高要求的却没有用黑体,
这两条的逻辑关系有点模糊。
2楼
应该是强制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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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10抗震规范3.3.1条是黑体字,为强制条文这是毫无疑义的。
2010抗震规范3.3.2条也是黑体字,即强制条文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按该条采取降低要求的设计是符合规范的,是允许的;但不该条采取降低要求的设计也是符合规范的,也是允许的!因为规范是最低要求,严于规范的设计都是允许的!
2010抗震规范3.3.3条虽为提高要求,但允许设计者根据具体情况来做适当的选择,所以列为非强制条文是可以的。
应该说我们规范对强制条文的选定确实有不少啼笑皆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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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为强调这一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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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是不是因为3.3.3条是提高抗震构造措施而不是抗震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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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对了,上限和下限的问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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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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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编规范的说,出版社打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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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是真是假哦,应该有勘误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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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打印错误是没有依据的,规范第3页609公告中3.3.2条为强制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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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这是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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