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规的消防定性
wsd555555
wsd555555 Lv.4
2006年12月22日 14:55:29
只看楼主

独立两层的商店(每层略大于300M2),其侧墙紧贴6层住宅的山墙:住宅部分的1层为每间小于50M2的商铺;2层局部为住宅,局部为1层商铺的跃层,2层的商铺外设走道,与2层的商店走道连通;3~6层为住宅,6层跃层。问题探讨:1、可否参照建规第5.4.6条的规定,商店与住宅分别定性?是否与第8.4.3条矛盾? 2、住宅部分是否可理解为底部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独立两层的商店(每层略大于300M2),其侧墙紧贴6层住宅的山墙:住宅部分的1层为每间小于50M2的商铺;2层局部为住宅,局部为1层商铺的跃层,2层的商铺外设走道,与2层的商店走道连通;3~6层为住宅,6层跃层。
问题探讨:1、可否参照建规第5.4.6条的规定,商店与住宅分别定性?是否与第8.4.3条矛盾?
2、住宅部分是否可理解为底部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ah-wangjun
2006年12月22日 15:29:47
2楼
建议两建筑中间山墙不开窗,做成防火墙,两侧窗户满足2米的距离的要求,这样分别定性应该没有问题,只需在超过300平米一侧商店加消火栓,另外住宅部分按照纯住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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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hui020222205
2006年12月22日 16:14:42
3楼
按这条: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住宅部分不可理解为底部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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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wangjun
2006年12月22日 16:23:51
4楼
楼上皮皮偌说的对,你的楼下商业用房的设置有问题,不能满足防火分区小于300平米的要求,这样的话就不能理解为纯住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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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hui020222205
2006年12月22日 16:36:23
5楼
昨天好象也有人问到这个的,现在的建筑定性越来越难了,设计也越来越难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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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d555555
2006年12月22日 16:47:46
6楼
商铺均有内楼梯,一、二层为一家,各商铺之间均有隔墙,如果没有二层的外走道,我想理解为“底部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应该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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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d555555
2006年12月29日 09:22:30
7楼

两建筑中间设伸缩缝、双外墙且无门窗、洞口,那么,根据表5.2.1注1可按两座建筑考虑。两层商店的建筑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达不到设计室内消火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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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wangjun
2006年12月29日 17:33:20
8楼


原来规范的8.4.1条和8.4.2条经过修改,成了8.3.1~4 条,里面多了不少名堂,按照8.3.1条,还是原来讨论的可设可不设问题,有时消防局会要求你加上,很麻烦,再者按照8.3.3条应该设置卷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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