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原文: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因为没有条文解释,特来请教:虽然有此规定,但建筑专业一般仍然在此情况下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出于何种考虑?是否考虑设备专业系统划分和平战合用的方便?或者防火分区的限制?
因为没有条文解释,特来请教:
虽然有此规定,但建筑专业一般仍然在此情况下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出于何种考虑?
是否考虑设备专业系统划分和平战合用的方便?或者防火分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