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自己来顶一下,谈谈个人看法:虽然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3.7.3条对池体与建筑本体结构间距作出了要求,但在现实设计中许多设计院对有“宜”这个字的条文直接无视,造成设计中有许多把池体与本体结构接合在一起,这样就会在池体与建筑本体结构之间留有一些缝隙。出现如此情况可能出现一些后果:1.万一池体与建筑本体结构发生渗漏,就会在缝隙处留有一些水体,由于缝隙太小,不能及时排除,长时间存放,水体变质,然后回渗进水池,造成再污染;2.池体发生渗漏,得不到及时检修,长时间渗漏,浪费水资源。以上后果都与我们规范要求池体采用独立式结构相违背。大家认为怎样,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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