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贮水池相关的防水质污染
人生如秀
2024年05月23日 23:38:59
只看楼主

一、水质要求 3.3.1: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一、水质要求


3.3.1: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3.2: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3.3.3:当采用回用雨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所供用途的水质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


水质污染的原因:


①贮水池(箱)制作材料或防腐涂料选择不当,水在贮水池(箱)中停留时间过长,贮水池(箱)维护管理不到位。

②生活饮用水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或非饮用水或其他液体流入生活给水系统。

③给水系统管道材质选择不当。



二、与贮水池有关的防污染内容


3.3.15: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与消防用水的水池(箱)应分开设置。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供单体建筑生活水箱(池)与消防水箱(池)应分开设置。当地供水行政主部门及供水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执行,并应满足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均日均时)。


3.13.10:①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时,小区的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用贮水池可合并设置,②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均日均时)。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小区生活贮水池与消防贮水池合并设置的条件,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能合并。更新周期应采用平均日平均时生活用水量计算。(需注意,参3.3.15,供单体建筑的生活用贮水池与消防水池不可以合并,供单体建筑的生活用高位水箱与高位消防水箱也不可以合并)


3.3.19: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贮水更新时间不宜超过48h(均日均时)。

《通用规范》3.3.1.5(3.3.20已废止):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设置消毒设施。(一般采用紫外线消毒)


3.3.18: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2.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参3.3.5.1,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25mm,可不大于150mm)

3.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间接排水,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4.13条、第4.4.14条的规定;

6.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条文说明:

以城镇给水作为水源的消防贮水池(箱),除本条第1款只需防昆虫、老鼠等入侵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还要防止爬虫进入,故消防贮水池对于防止生物进入的要求比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要来得低),第2款、第5款的规定也可适用。


《通用规范》3.3.1.2(3.13.11已废止):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通用规范》3.3.1.1(3.3.16已废止):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考虑到3.3.16已废止,故3.3.16条文说明中“间距宜不小于150mm”已不能作为依据。对于消防水池与生活水池的池壁净距要求可参3.8.1.5:“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

     

3.3.17: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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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蓝天
2024年05月27日 06:35:49
3楼

总结得很好,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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