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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是你们的大力支持,才能使我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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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有价值的资料,谢谢“如此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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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感谢提供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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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好人呀!谢谢“如此21”!
很奇怪很有特色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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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值得学习,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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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谁是工程造价最终确定者[转]
(一)工程承包权是通过招标投标获得的,价格结算方法是施工合同明确的,整整9个月的履约过程中谁也没有提出过对造价确定形式的疑义。但工程竣工后,当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的按审价结论支付工程价款时,麻烦却意外地出现了:建设单位因为其上级单位不同意该审价结果而要求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工程审价与审计的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案例。
值得业界关注的是,该类案件在国内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国家重点投资工程中非常普遍,几乎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多或少都尝过这种滋味。而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地方,关于对工程造价的行政审计可以干预市场审价的做法甚至已经开始形成或正在形成地方法规。
(二)那么,行政审计和工程审价究竟哪一个才是工程造价最终的确定依据呢?为此我们采访了有关专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工程审计与审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行政机构实施的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本、报表及其他与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行为。目的是加强对公有制投资者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减少投资者滥用职权截留或转移资金,防止建设资金流失,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而工程审价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机、料消耗等标准进行核算。目的是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因此是确定造价的实施过程和行为。
河南大学法学院张道云教授也认为,工程造价的确定应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解决。如果当事人约定的造价是经过招投标确定的,只要招投标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以此为依据签订合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造价是经过审价确定的,只要审价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他还认为,审计结论只针对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合同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审计属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审计结论是一种行政决定,并不当然具有法律上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因此,审计机关用审计结论来干预合同的审价或招投标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实际是违反《合同法》的行为。
(三)建筑业企业对广泛存在的审价与审计纠纷仍然忧心忡忡,要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呼声也非常高。为此,一些专家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审价与审计问题,实际上反映了立法的滞后。虽然建设部的有关规章对此有所涉及,但立法层次太低,适用性差,而相关法规对此涉及承发包双方重大利益的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因此,应通过修改《建筑法》等途径,立法明确工程造价形成的原则和程序。政府投资的安全运作需要保证,施工企业的利益同样应该保护。如何在立法上明确工程审计与审价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作为实施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必须认识到,虽然审计对工程造价强有力的介入可以有效堵塞政府工程资金漏洞,控制一些不合理的支出,但是,必须合理配置相关利益方在其间的权利,否则会因为权利失衡而导致行为本身缺乏合法性。因为措施有效并不足以构成行为的合法。实际上,审计干预审价的措施一旦付诸实施,也就意味着合同条款成为虚设,承包商也不能在工程完工时及时拿到钱。如果审计的效率再跟不上,很可能影响到承包商的下一步投资,从而影响到政府的信誉,也有可能造成工资拖欠(甚至成为故意拖欠的借口)。
第三,应该看到的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事实上,行政审计并非完全不能介入工程造价的确定,但是应该解决介入的方法和程序。一方面,行政审计可以将目前的“事后介入”改为“与建设同步介入”,及时将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促其整改;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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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好东西呀,谢谢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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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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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施工招投标工程的造价管理
董 健 璐
计划经济时期,作为唯一投资者的政府同施工企业之间不是商品交换关系,“工程价格”并无商品价格含义。随着建筑产品的商品化和投资体制改革,直到90年代中期,工程造价系统才进一步确认了工程承发包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是价格行为,同时也确认了工程造价管理主要是商品价格管理的过程。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正是摈弃了旧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由政府给施工企业分配任务的方法,实行由建设单位公开招标,工程承包单位依据企业自身自主投标,通过竞争,选择质量高、信誉好、造价及施工方案合理的企业承担施工任务的制度。为真正维护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换关系,就造价管理部门来说,对招投标工程全过程的价格管理,就是保证建筑产品这一特殊商品价格的公正形成,维护交换主体——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对招投标工程标底的严格审查。
(一)审查招投标工程标底是否在投资计划一定范围内是标底审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一方面保证了国家投资计划的有效实现,避免资金浪费;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工程项目投资资金短缺、不到位就进入建筑市场的现象发生,保证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及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标底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审定后标底超出投资计划允许范围,应立即停止招标活动,及时向投资方说明情况。只有在投资方修订投资计划追加投资,资金到位后,标底恢复到投资计划允许范围内,才可进行下一步开标、定标工作。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计价方法、计价依据对标底进行审查是标底审查工作的关键。由于部分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在投标报价中一味压价,却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牺牲质量为代价,造成今后质量隐患;或在投标报价中一味抬价,造成高价中标,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因此,造价管理部门通过对标底的严格审查,坚持标底的严肃性、科学性、准确性,并参与制定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相对于标底的浮动幅度,即是对中标价合理性的有效保证。在标底的审查过程中应坚持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①详细核对标底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是否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一致;②按照标书规定,依据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对工程项目定额套用及工程类别费用计取进行审核;③为防止标底同实际操作相脱离,在遇到补充定额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正确测算其材料、人工、机械消耗后制定合理的补充单价;④对于材料市场价格调整的审核是标底审查工作的重点,它要求造价管理部门适时地掌握市场价格变化对材料价格的影响,从而在标底中真实地反映投标期工程价格水平。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由于招投标工程标底编制业务大多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为了提高标底编制质量,减少误差,造价管理部门在实行编标单位年审制度的同时,也应加强对编标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对有重大失误或误差累计次数过多的,应进行适当的处罚。这样既提高编标人员的专业素质,也规范了其职业道德行为。
二、对投标单位投标预算的监督检查。
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施工企业为达到中标目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破坏了建筑工程造价的公正形成。因此,加强对投标单位投标预算编制的监督检查,是保证公平、公正开展招标活动的重要一环。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级建设法规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从而从法律上规范招投标市场的价格行为。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了《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受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和管理,从而从法律上确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监督和管理工程造价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使造价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加强对招投标工程投标预算编制的检查工作。在以往投标预算检查中,我们发现个别施工企业的投标预算或存在相当多的类同之处,或有较多严重的编制错误。例如在投标预算中,某些工程项目、工程量与清单严重不符;工程项目定额套用明显高套、低套;材料市场价格取定与市场价格差距过大;在工程费用计取中降低或提高取费标准等。导致其投标预算报价与标底价比较,大大超出所允许的浮动范围。这些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投标企业内部造价管理水平低下,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投标企业利用投标报价进行抬价、压价或串通投标的现象。为了防止投标企业违规编制投标预算,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对投标企业的投标预算进行严格检查。从审查编制预算人员从业资格入手,依照统一的工程项目、计量单位,规定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结合材料市场价格对投标预算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对违反《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投标预算,利用投标报价串通投标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同时,在检查监督工作中注意工作研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为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规章制度给立法机关上级领导部门提供工作素材。
(三)从行业管理角度来说,对投标预算质量的检查,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有助于提高施工企业预算员的专业素质,具有培训指导意义。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预算人员的职业行为,达到加强其职业道德素质的目的。所有这些对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机制,预防工作偏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到很好的作用。
三、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同合同管理紧密结合。
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是建筑市场中相互联系的两个重要环节。两个环节之间协调工作是控制和合理确定造价的关键。在对许多招投标工程的合同检查中,我们发现个别法律意识淡薄或抱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承发包双方存在着私相授受的情况。他们无视招标时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等的有效投标承诺,在合同签订时无任何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其内容。因此,不仅要加强招投标工程的造价管理,对招标后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的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和需要加强的。厦门市建委制定发布的《厦门市建设工程合同价管理暂行办法》正是适时地填补了这一空白。依据《办法》规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具体的建设工程合同价管理工作。在招投标工程合同价审查过程中,依《办法》规定,除中标价直接确定为合同价之外,对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的合理合法性;合同价款拨付时间、方式、数额是否合理合法;施工工期有否按定额规定执行、赶工费是否合理等内容进行详细审核。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才能有效地最大限度地减少今后的经济纠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合同签订三个月后,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拨付情况组织检查。确保合同真正履行。
建筑市场秩序如何,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为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造价管理部门应将经济执法作为管理手段,树立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目标,承担起本地区建筑市场工程价格行为的监督责任。严格依法监督市场,自觉抵制各种干扰,维护建筑市场各方的各法权益。造价管理人员应树立敬业精神,以服务带管理,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群众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作者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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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造价工程师在项目施工中的签证作用[转]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格调整依据(如计日工数量、索赔、材料设备采购价格、工程变更等)的确认都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签证单来实现,而负责具体签证事宜的要么是发包人现场管理班子,要么是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
在签证单面前,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很多发包人都是组建临时项目班子进行工程建设管理,例如学校基建,其项目班子是由学校老师组成。项目班子的成员来自发包人的各个部门(学校的来自总务科,机关单位的来自基建财务、后勤服务部门等),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人员不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不熟悉法定建设程序,甚至缺乏一般的工程建设及造价管理知识。
而大部分监理工程师从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岗位转职而来,比较熟悉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适合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理,对工程造价的管理知之甚少。其知识结构、知识深度和实际业务能力远远达不到造价工程师应具备的水平。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造价控制或管理显得软弱无力,难以胜任。
因此,由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合同价格调整依据质量不高是必然的。
一、现状: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的质量低下
某图书综合楼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双标化"管理。在本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送出的001号联系单是"应发包人要求砌筑临时围墙,请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并签证临时围墙费用"。总监理工程师签复意见:"此工程不在招标总项目中,费用按直接费计算。"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复意见:"同意"。经调查核实,该临时围墙就是施工现场周围的围栏,是承包人实行"双标化"管理目标的保证项目之一,其费用已纳入投标报价范围,不得再另行计取该费用。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尽管以上的例子是众多建设工程中的一例,有其特殊性,但反映出的问题却是大多数工程建设所共有的,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的质量低下,集中表现为:签证的内容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缺乏操作性。签证的内容前后矛盾或重复。签证的工程量远远大于实际完成的数量。材料设备签证价格明显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事后补签,与实际情况不符。
如此签证,其结果直接导致建设资金的流失,工程结算纠纷的产生,使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甚至诉诸于法律,严重地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发承包双方带来诸多不良的后果。
二、对策研究及操作构思
(一)造价工程师介入施工过程造价签证管理的政策依据
1996年8月26日,由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文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按照暂行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出合同价格调整依据,以及工程发包人审查、签复承包人提出的合同调整价格依据,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章把关。以实现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的目的。同时,《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把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即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的工作纳入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造价工程师介入施工过程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签证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造价工程师具备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的专业技能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程施工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最复杂的一部分。因此施工过程中造价管理内容之一的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更需要专业技术的强大支撑,需要全面、系统知识,不是任何人经过短期的培训就能够掌握的,必须由专业人士---造价工程师来完成这一工作。解决合同价调整依据签证质量低下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必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具有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造价工程师,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具体负责涉及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审核、签证。
(三)造价工程师在签证中的责任
由于合同价格调整依据事关发承包双方的切身利益,这就决定合同价格调整依据应由独立于发承包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开展签证活动,才能真正能体现签证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独立性。再者,工程造价活动与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是息息相关的,它们三者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整体。当造价管理与工程质量或施工进度控制发生矛盾时,必须统筹安排,应优先确定主要控制目标。由此决定了造价工程师是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签证活动,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所做的不仅仅是简单地测算合同调整依据所发生的费用,而是应全面反映调整依据所产生的效果如材料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值,体现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统一,能动地影响各项调整依据的具体实施,为决算者提供依据。因此,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在现场监理机构中配备相应的造价工程师。监理单位无造价工程师的,应与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对业主负责,以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
造价工程师要严格把好签证关,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了解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建设内容;熟悉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精通施工合同条款。对重大工程变更、设备或材料替代方案,应用价值工程原理等技术经济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研究这些变更或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经济,供决策层参考。深入施工现场,如实掌握例如台风、暴雨、现场停水、停电的起止时间等各类资料积累。及时、正确处理索赔和防范索赔。掌握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市场价格的动态信息。
(四)加强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管理,保证签证质量
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的签证直接涉及到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经济利益,这种敏感的职业性质决定了造价工程师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造价工程师行为规范。与此同时,必须加强造价工程师的执业道德修养、业务技能的培养,真正做到公正、公平、诚实信用、不偏不倚,以胜任签证工作。省市造价工程师管理机构注册对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签证活动进行跟踪管理,建立造价工程师不良信用登记制度,确因造价工程师签证质量问题引起合同纠纷的,经审查无误后,登记备案,累计到一定数量的,由各省、市建设行政部门报请国家建设部予以注销处理。
三、实施的意义
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便于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了造价纠纷。体现了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要求。与国际惯例相衔接。拓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给造价工程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场所。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多样化和系统化,为发承包双方提供科学、公正、公平的服务。依靠咨询人才集中、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有效地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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