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十分重视。建国以后就提出“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颁发了许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反复强调,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城市建立专门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1998年底,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生产视察三峡工程时强调指出,质量是三峡工程的生命,建设的成败在于质量,要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控制,每一工程环节,务必做到万无一失。针对近年来在一些工程建设中暴露出来的严重质量问题,朱容基总理于1999年2月1日主持召开全国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许多场合对工程质量问题发表重要讲话。3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大组讨论会时,再次对建设工程质量表示关切,并指出:“做好工程技术质量知识的普及工作很重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十分重视。建国以后就提出“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颁发了许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反复强调,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城市建立专门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1998年底,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生产视察三峡工程时强调指出,质量是三峡工程的生命,建设的成败在于质量,要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控制,每一工程环节,务必做到万无一失。针对近年来在一些工程建设中暴露出来的严重质量问题,朱容基总理于1999年2月1日主持召开全国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许多场合对工程质量问题发表重要讲话。3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在参加上海代表团大组讨论会时,再次对建设工程质量表示关切,并指出:“做好工程技术质量知识的普及工作很重要”。
本文对工程质量管理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谈论:
1、开发商与承建商的形成与市场管理
2、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的行为
3、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
开发商与承建商的形成与市场管理
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促使建设工程向精、新、大、深、高全主位发展。为此提高与保证工程质量必须相应的有它新的思考。搞好建设管理目的体制改革,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更重要的是技术创新,科学的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的开发,增加建设工程的知识含量,实施建设工程知识经济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来提高工程质量。依靠知识新资源实现其质量的超常发展。
开发商是把资金投向工程建设市场的人,是工程建设市场的原动力,是他们推动了建设市场的发展,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他们也是最根本的动力。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让它们的推动力直接到达建设项目,将会极大地提高工程质量。
然而从统计资料上看,开发商的违规行为逐渐成为工程质量问题的源头。发展商和开发商在建设市场中往往处于主导、强势地位,别的市场主体很难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也就是说,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无法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动用政府强制力,加强对发展商和开发商的监管。要想杜绝外因一提到的这种现象,控制住最低质量,就必须加强监督并加大开发商与承包商双方的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全面质量管理最早推行于美国,后来一些发达的国家开始逐步推行,六十年代日本有了新的发展,七十年代以来我国推行全员质量管理工作亦有了很大发展。我们推行的是中国式的全面质量管理,它具有中国特色,是现代化的,博采众长,洋为中用,具有实效,上品种、上质量,上水平适应经济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全面质量管理。
它的基本思想是:把专业技术,经营管理,数理统计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建立起从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一整套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用最经济的手段,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它的基本核心是强调以提高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全面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它的特点是,从过去的事后检验把关为主,变为预防攻进为主,从管结果变为管因素,把影响质量问题的诸因素查找出来,首先抓住主要矛盾,发动全员、全部门参加,依靠科学管理理论、程序、方法,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
2楼
但在另一方面,开发商是推动建设市场运转的根本动力,也是推动工程质量提高的最基本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发商处于主导地位是有其合理性的,对业主加强监管不能伤害到业主的投资热情,伤及业主投资热情的监管是不成功的。这种投资热情不仅不能伤害,还应该积极鼓励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因此,对发展商和开发商如何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使之成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主力军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
开发商之所以有投资行为是来自于他们对投资回报的期望,这种投资回报多为经济方面的,也可能有精神或其他方面的,发展商和开发商的投资行为一般不会以工程质量为终极追求目标,发展商和开发商所真正关心的是投资回报,工程质量仅仅只是业主实现其投资目的的手段之一。当工程质量成为发展商和开发商实现投资回报的必要条件时,他们会发自内心地、千方百计地提高工程质量,这时来自业主的提高工程质量的驱动力就会非常强大;当工程质量不影响业主投资目的的实现甚至是阻碍了其投资目的的实现时,发展商和开发商便不再会发出很大的推动力,甚至会发出负推动力。因此,开发商对工程质量的推动力取决于工程质量与开发商投资目的的关联程度,这种关联程度便是开发商质量行为的内因。影响开发商质量行为的外因较为复杂,发展商和开发商作为经济人的情形。工程建设市场是一个简单建设市场,在这个简单建设市场中只存在开发商和承包商,即市场上的买方和卖方,他们都是经济人,开发商向承包商购买工程建设服务,承包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取得对价。另外,建设市场是买方市场,开发商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在最低质量的责任中开发商方的责任应更大一些。
当前大量未经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的人员涌入建筑市场,不但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和工程,而且这会严重制约有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劳动法规定:“对规定的职业制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鉴定。”这就明确规定了我国职业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对经过培训和通过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人员发给有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以作为建设劳动者个人从业上岗的凭证。这种制度也就成为主管部门管理劳务市场的手段,并可加强对工程施工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力度,又可促使有关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逐步实行职业证书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素质,逐步实行职业证书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的管理,已成为提高工程质量至关重要的保障问题。当前建筑市场的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尚不完善,这几年建筑业“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在序运转和良性循环。更为严重的是工程越级承包,非法层层转包的混乱现象。“打着一级企业的牌子,二级企业来投标,***企业进现场,包工头来施工。”这种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将承包的工程随意肢解,倒手转包给低资质等级企业甚至个体包工头经营,造成层层盘剥、偷工减料、赶工省钱、降低质量标准,而又以包代管,不派出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到现场,施工过程无人管理,其结果一方面造成在施工中不按标准规范作业,使用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粗制滥造,直接对工程质量造成极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工程一经转包,只顾赚钱,不顾质量,施工任其发展,转包者从收渔利。这样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范,从而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工程质量的提高。要逐步形成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制环境,促使企业有法规和激励机制的约束下,通过正当的竞争。强化生产管理,健全管理机构,提高企业与人员的素质,建立法规体系,实施依法建设,乃是当务之急。
建立在质量信息在开发商和承包商之间对称分布的基础上的,即开发商和承包商对于质量、成本、售价的分布图都很清楚,而更现实的情况是,承包商所掌握的质量信息要远远多于开发商,开发商处于一个不利选择的市场,甚至还要承担道德风险,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开发商选择高水平的承包商,不利于承包商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以下模型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假设市场上存在50%的高质量承包商和50%的低质量承包商,高质量承包商完成的工程是高质量的,当然他的要价也高,是1000,而低质量承包商所完成的工程是低质量的,要价也低,是800。当开发商选择时,由于与信息的不对称,分不清谁是高质量的承包商,他的出价只能是一个平均期望,即1000×50%+800×50%=900,这种出价显然只利于低质量承包商,于是低水平的承包商大量中标,高水平承包是步履艰难。而对于承包商而言,他大可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大做文章,甚至欺骗,来达到赢利的目的。开发商从鱼龙混杂的市场上难以识别出高质量的承包商,质量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不到市场价格中,质量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外部性。久而久之,市场上会大量充斥低质量的承包商,自然而然,建设工程质量也不会高。
没有高素质的企业,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工程。提高工程质量至关重要的是提高人的素质,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的素质,关键又是领导班子的素质,不管是手工作业或使用自动化控制设备,都离不开人去操作。操作工人都就经过技术培训,特别是重要工序、关键设备,更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去操作。我们建设事业不断取得成功,不数据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就是要建设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使工程建设完全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的轨道上来。这是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和保障。
从上述分析情况来看,开发商和承包商之间的利益都建立在工程质量信息充分的基础上,至少是承包商充分了解工程质量信息。然而工程质量概念本身就不十分明确,工程质量信息也很难做到充分。既使是承包商,也很难完全、准确的了解所建工程的质量,外人就更难以了解真实情况。工程质量在一定层面上是模糊的,在这种背景下开发商如何保证高质量的建设工程是个难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打破信息分布的不对称,工程咨询业的介入,中介业的介入,加强市场竞争,建立社会的诚信信息网是打破信息不对称分布的有效手段。
在国家的新规范、新法规的到来,一种新的知识资源和知识经济,为跨世纪工程建设提供了发展的新资源和新模式。各项工程是一个对自然资源依赖性很强的工业部门,又是在知识经济中发展潜办最大的产业。因为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知识经济,为建设工程从资源依赖型产业转化为知识依赖型产业提供了极大的可能。这主要表现在依靠新技术、新工艺对传统工程工艺进行改造,在降低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通过增加建设工程的知识含量,实施建设工程知识经济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来提升工程质量。对于这样特殊的十分艰巨难的工程,要安全按期完成任务,要保证优质的工程质量,首要的、重点的是组织设计、施工、科研单位的技术人才联合攻关,才能使该建设工程从整体上提到一个新的技术水平。要创造依靠新知识,新资源实现发展工程质量,用智力资本同管理来体现工程质量中知识的经济价值和知识经济的真正意义。对于象建设工程这样强消耗资源型行业,它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形态。因此建设工程管理者对工程质量要敢于正视这种新经济形态,并将知识经济的意识体现在管理者的决策思想中,沿着今天的知识经济意识,明天的知识经济行为,后天的知识经济财富,这样一条发展知识经济道路,使建设工程在未来知识经济新形态下,依靠知识新资源,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的超常发展。这是我们探索提高工程质量新模式的核心问题。
要解决此难题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科技进步,使模糊的工程质量能变得清晰;二是加强承包商的素质管理与招投标管理,让好的承包商拿到标;三是设计最优契约,让承包商与开发商的利益一致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让承包商有提高工程质量的内在动力。只有开发商对工程质量有充分的关注,这样才能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之后清除质量隐患。实际建设市场中的开发商是一个复杂群体,虽然开发商都是经济人,以追求效用最大为目的,但他们所追求的目标与工程质量的关联程度的不一致,导致他们对工程质量的态度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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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必要的,不能让步。根据投资目的与工程质量的关联程度,开发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开发商投资工程并直接从工程的使用中获得回报,如自建厂房,通过对厂房的使用回收投资,获得利润。第二类开发商投资工程后通过出售,间接来获得投资回报,如房地产开发商。第三类开发商投资工程并不要求经济回报,主要是政府投资工程。
第一类开发商对工程质量的关注程度是最高的,因为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它使用工程的效果,也就是关系到他自己的投资回报,也就是说,业主的投资所追求的目标与提高工程质量之间的关联度极高,高质量才意味高回报。因此,对于这类开发商,不必担心他们会发生很多损害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不应该把它们作为重点对象。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主体的经济成份十分复杂,要清晰地界定出第一类开发商是困难的。而且,对于第一类开发商来说,要使他们对工程质量有较高关注,还必须清晰界定产权。产权不明晰,既使由第一类开发商投资,他也不会有长远的打算,此时,他所考虑的只是如何尽快的收回投资,对工程质量自然不会十分关心。对此,帮助第一类开发商治理它所处的大环境,对他们提供多一些帮助和服务是促使工程质量提高的重要途径。
第二类开发商是较为特殊的一类开发商,相对于承包商来说,他们是工程的采购者,是开发商。而对于真正的置业者,他又成为服务商,最终的开发商是置业者。第二类开发商是一类过渡性的开发商,最终开发商对工程质量的驱动力必须经过第二类开发商传递到市场,第二类开发商因而具有开发商与服务商的两面性。前文提及的外因条件适用于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而当开发商面对置业者时,开发商的位置正好反过来,他成为工程质量信息相对较为充分的拥有者,他处于信息优势。由前文的分析可知,在不平衡的信息分布的博弈者之间,工程质量便具有了外部性。置业者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劣势明显,特别是对于质量信息的占有,而且很难改变这种不利地位,获得与开发商对等的信息,因而最终置业者对开发商的驱动力减弱。对开发商来说,工程质量与其投资目的之间的关联性也随着最终置业者驱动力的减弱而变弱,于是,开发商可以大胆地发包给报价最低或其喜欢的承包商,建设过程也不必太操心,最终工程质量虽无法保证,但也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甚至欺诈达到盈利目的。因此对第二类开发商不仅要帮助,更要监督。从宏观上强化市场准入和行业竞争,加大政府监管,在事前减少质量隐患发生的概率,同时,加强立法,强化开发商的质量法定责任,如售后质量保险责任,减少开发商利用签订合同搞合同欺诈的机会,并且通过宣传教育,让置业者充分认识到律师在合同签订中的作用。律师的介入一方面可减少合同纠纷,更重要的是可以很好的督促开发商重视工程质量。
第三类开发商是作为投资者的政府开发商,代表了公众的利益,从整体上来看,对工程质量是有较高关注的。但由于投资体制、部门利益、监督机制等的影响,代表政府作为开发商的部门机构或个人,其利益与整个政府的利益可能不一致,有权指手划脚的太多,能真正负责的太少,在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纠缠不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相互推诿,行政资源浪费严重,责任难以落实。较突出的表现在投资、建设、管理、使用混为一谈,各自以己方利益出发,工程质量责任的缺位与错位十分突出,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当务之急就是要充分协调好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多部门的利益。通过责、权、利的调整,特别是合理强化各部门及相关个人的质量责任,使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适度的、合理的相分离,形成相互监督制衡的良好局面。打破目前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各级政府自己管自己的不合理的政府工程管理模式。同时,对于适应市场化运作项目则坚决推向市场,减少行政资源的负担。对不适应市场化运作的政府工程,可借鉴深圳、上海等地的经验,建立集中统一、专业高效的政府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投资的效益与工程质量。
当然,也可能同一个开发商同时属于几类不同类型的开发商,这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的行为
1.从投资的绝对数额上看,地产投资占大头,其中以政府牵头的投资为主,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没有任何主体的投资额能与政府投资相提并论,据统计,2000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2917.7亿元,其中来自国有经济组织的投资为16504.4亿元,占总投资额的51.38%。抓住了它也就抓住了一半以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抓住了主要矛盾;
2.加强对投资的监管符合国家政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的责任,但过多的介入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易于造成市场混乱,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但对于政府投资工程,政府是投资商,是业主,业主在法律框架下管理自己的工程项目是有法有据,也符合国家政策的。
3.有利于增强市场活力。过度的监管在保持市场秩序的同时也部分地扼杀了市场的创造力,不利于提高市场活力,长远看,也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相对弱化对其他业主的管理,既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让其他业主能够在更大的空间中发挥其能动性,又能保持市场的稳定,因为毕竟政府业主才是市场的主导力量。
4.具有榜样效应。若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那别的业主也会乐于效仿,把政府投资过程的管理方法视为榜样,于是带动别的业主乃至整个工程建设市场良性有序发展。若其他业主有更好的方法,政府业主也可以效仿。
5.是三个代表的要求。政府投资工程投入的是人民的钱,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没有理由不抓好工程质量,这符合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同时,十几年来形成的基础、主体、竣工三部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也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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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以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为了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是多因一果的问题,影响因素非常多,涉及方方面面。但总结几十年来的经验,包括研究国外的经验,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这个体制不外乎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二是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三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负责。由这三个层次构成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管理的体制。从政府这个层次来说,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监督,又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次就是政府通过立法、建制,构造一个市场的运行规则。搞市场经济,要有一个规则,就好像打篮球一样,你裁判吹得很严,他在那里抱着球跑,这是不行的。作为政府宏观控制职能,控制工程质量就是要构筑一个市场运行规则,并保证这个规则的正常实施。
从建设市场的整体来看,我们市场运行的规则还不完善,但就现有的规则,实施中的问题也很多。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很普遍。建设市场的混乱直接地危害工程质量。所以,政府要下功夫,一方面要构造这个市场,健全运行规则,同时要保证这些运行规则的实施。不能保证实施,就要进行整顿。健全市场运行规则要加强法制建设。在政府对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的层次上,我们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重点要做以下几件事,一是制定《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制度是管理市场大门的,也是整个市场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当务之急,1999年一定要出台。三是合同管理,要搞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合同管理当中的担保制度。我们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工程风险管理是一个大课题,风险管理中包括保险、担保,保险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但是担保是有基础的,因为事实上许多地方已经在实施这种制度,比如现在实行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修保函,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这还不够,特别是另一面,业主履约要不要担保,我们主张在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这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因此,作为建设单位也应该担保。业主付工程款要担保,国际上也是实行的。同时,总分包之间也有一个相互担保的问题,总包对分包要担保,分包对总包也要担保。这些环节,按照现有工作的基础往前推进,还是有条件的。另外,在这方面,出现纠纷怎么办,有合同就必然有纠纷,这是正常现象。那么合同纠纷如何进行调解,如何进行仲裁,如何在法院进行诉讼,对这套管理办法我们还要进行研究。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还有微观的一方面,就是政府对具体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从80年代开始就抓政府的质量监督,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在全国形成了很可观的监督力量,地以上城市都建立了质量监督站,90%县以上的城市也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一些专业部也建立了质量监督站。这些机构和人员,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劣质建筑产品流入社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了开展政府质量监督,我们还从上到下建立了一套法规体系。这些工作都是在履行政府对质量进行监督控制的职能,而且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的。世界各国政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不外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程序性的监督,一种是实物性的监督。我们现在进行的是实物性监督。我个人认为目前这种实物性监督符合中国国情,因为我们的法制不健全,执法意识比较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监督必须深入到工程项目上去。质量监督机构不能散,工作不能松懈,要继续努力地去做。同时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必须改进,必须是在现在的基础上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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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那么现在政府质量监督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呢?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把握上不够准确。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
二是政府质量监督重点监督什么,不够明确。现在是全面在做,如三到位、五到位等。
三是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政府质量监督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但现有的监督人员中大量还是施工方面的人员,人才结构不尽合理。
我们改进这些不足的总体思路是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结构质量为重点,以建立使用许可制度为手段,以保证使用安全为目的,实施政府质量监督。政府最关心的是结构安全问题,是不要出现倒房子、塌桥这种恶性质量事故,从而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什么要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呢?因为,设计文件最重要的是结构安全问题,如果设计有问题,结构受力就不合理,安全系数不够,怎么能保证结构安全。所以,一定要重视结构质量问题。政府进行质量监督,拿什么能管住人呢?就是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政府质量监督制度有几个要点:
第一,谁来实施监督。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美国的办法,由政府官员直接进行,检查后记录,最后验收要看有没有记录,记录全不全。另一种就是政府委托第三方来实施质量监督,典型的就是德国。政府通过委托第三方来进行质量监督,这个被委托的机构,必须是经过政府严格审查,有条件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我们现在是质量监督站,由目前这种状态进行转变应该是有条件的。
第二,政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审查设计文件,重点审查有关结构安全、建筑物消防方面的内容,包括地基的承载情况、结构受力分析和计算,通过审查这些内容,证明结构设计方面没有问题了,由审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二是监督结构施工方面的关键环节,包括结构施工中的建筑材料,必要时还要对材料进行检测。这个环节的监督不是去对每个工序、每个环节像旁站监理那样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在建设活动中的各方责任主体,施工单位是不是按规范进行施工,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是不是合格,监理单位是不是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有没有要求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来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重点在这些方面。施工过程完了,审查机构出具关于结构安全的报告。整个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政府要对是否符合验收程序进行监督。最后,由政府出具使用许可证。
第三,监督的费用问题。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但不是交给直接监督的第三方,而是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交给政府,政府收取费用后再拨给由政府委托去进行该项目质量监督的机构。政府雇人去监督工程,但是费用是由建设单位交给政府,使得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不要形成直接的经济关系。
按照这种政府质量监督的模式,政府是否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呢?不是的。这个概念在国际上是通行的:谁的工程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因为这个工程是你建设单位的,你是最终的受益者,或者是最终的直接使用者,你应该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建一个好的工程。当然,尽管建设单位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真正的工程质量做得怎么样,还是靠设计、靠施工。因此,谁设计的谁负责,谁施工的谁负责。对谁负责?对建设单位负责。所以,不存在政府又去监督,又发使用许可证,最后又不负质量责任的问题。当然,如果政府委托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那么它要负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这是就政府对工程项目如何进行质量监督提出的一些思路,是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包括学习国外的经验,才形成的。这里有两项工作要做,一是要建成能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有一些技术上、管理上的带头人,在国外叫认可人士,我们要逐步对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进行执业资格的管理,这些人必须要提高自己的水平来适应政府质量监督的需要。二是要研究如何把质量监督站转化为市场上独立的运作实体,而不再是附属于政府的事业机构。
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环节,也是目前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2004年我们要通过制定出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部长令),明确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条件、设备设施、检测业务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和相应处罚,解决检测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不公正问题。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单位来信反映,一些检测机构利用行政手段垄断当地检测市场,一些检测机构以压价竞争、减少工作程序或放松检测要求等不正当的手法来争取项目。我们认为,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方可在市场上提供检测服务,并对自己出具的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只有这个环节规范了,工程质量才能切实得到保证。近两年福建、浙江、甘肃、广西、江苏等地,在地方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对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做了规定,天津市和深圳特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对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专设一章予以规定。部长令出台后,我们要结合其贯彻实施,组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活动。
质量控制体制的第二个层次是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要对质量负责,包含的内容比较多,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到设计、施工单位的选择,都是建设单位承担的,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进入实施阶段,谁来代表、帮助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管理?现行的办法是工程监理。因此,谈监理,也就是在谈建设单位如何对质量负责。
质量控制体制的第三个层次,应该是由直接生产者来保证质量。政府主要是通过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等手段来保证生产者的质量。目前,质量大检查直接到施工现场,检查直接生产者的工作情况,以后这种做法会越来越少。由于现在直接生产者不规范运作的问题太多,特别是对政府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不认真贯彻,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太多。很多单位的质量责任制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放在抽屉里,根本不落实。因此,在现阶段还要靠外力去促进它落实。1999年的质量大检查重点放在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上,住宅工程突出检查结构质量。重点检查对强制性技术标准贯彻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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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怎么样,好坏给我回个话,目的是为了很好的互相交流共同进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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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看到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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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以前质量监督工程师分1和2级,条件要求很高,开始还打算全国统考!而现在只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资格要求较低,要去管业务能力更高的施工一线技术人员及监理,我看不权威,难以令人信服!!!说明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定位很不"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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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看都不看起,我就知道楼主是好人,没有要积分让我下载就能看,一句话,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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