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条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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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30日 15: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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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 1  总则 1.0.5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3  项目划分 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

总则

1.0.5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项目划分

3.3 项目划分程序

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确认。

3.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3.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进行确认。

4  施工质量检验

4.1  基本规定

4.1.9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 工程质量监督 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1.10 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确定。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4.2.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 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

4.3  质量检验内容

4.3.6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送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3.7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规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A。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4.4.4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5  施工质量评定

5.3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5.3.2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 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定签证表见附录F。

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1。

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见附录G表G-3。

5.3.5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 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4。

5.3.6  阶段验收前, 质量监督机构 应按有关规定提出施工质量评价意见。

5.3.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

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本文摘录时将"核定”一律改为“核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3  分部工程验收

3.0.1 质量监督机构 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 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

3.0.8 质量监督机构 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 质量监督机构 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任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 质量监督机构 协调解决。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  单位工程验收

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 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 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

4.0.12 质量监督机构 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0.6  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6  阶段验收

6.1.2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I。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8  竣工验收

8.1.7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9 质量和安全监督 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8.2.3  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机关报告。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8.2.4  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 质量监督机构

8.3.3  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 质量监督机构 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见附录P。

8.5.1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可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本文摘录时将"核定”一律改为“核备”。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SL631~SL639)

3   基本规定

3.1.1   3  单元工程划分结果应书面报送 质量监督机构 备案。

3.3.2   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立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应在验收前通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SL734-2016)

3  基本规定

3.0.2  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 质量监督机构 备案。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的基本要求见附录A。

3.0.3  质量监督机构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等应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在抽检工作实施前,应视检测任务要求,根据本标准,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检测方案。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基本要求见附录B。

附录A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的基本要求

A.0.4  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提出编写原则和要求,受委托的检测单位负责编写,最后由项目法人认定,报 质量监督机构 备案。

附录B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基本要求

B.0.5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检的部位,除正常布置以外,应根据工程建设过程有关文件资料,在工程的重要部位、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问题部位、在各类检查、稽查中提出过问题的部位、 质量监督单位 认为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完工后发现质量缺陷等部位单独增加布置检测单元。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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