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新项目现有35KV/10KV变电所一座,由于是化工企业,不允许停电。当时变电所设计时未向设计院提出合环要求,设计院在35KV配I段、II段设置母联无连锁;10KV I段、II段设置3合2方案。当时设计院未考虑合环要求,因此10KV段开关选型偏小,达不到合环要求!现打算在35KV侧合环,这样可行吗?另外请问一下35KV合环操作要向供电局申请吗?由于公司为小型公司,没有核相仪等测量设备,测量计算合环是否可行应该请哪方面的单位前来指导协助?
我公司新项目现有35KV/10KV变电所一座,由于是化工企业,不允许停电。当时变电所设计时未向设计院提出合环要求,设计院在35KV配I段、II段设置母联无连锁;10KV I段、II段设置3合2方案。当时设计院未考虑合环要求,因此10KV段开关选型偏小,达不到合环要求!
现打算在35KV侧合环,这样可行吗?另外请问一下35KV合环操作要向供电局申请吗?由于公司为小型公司,没有核相仪等测量设备,测量计算合环是否可行应该请哪方面的单位前来指导协助?
2楼
35kV的两段分别来自供电局的不同电源,你要合环,当然必须得通过供电局批准,否则,将可能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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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开关选型偏小是什么意思?不可能是额定电流偏小吧!是开断容量偏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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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谢谢区管回答,35KV来自供电局同一配,设计院说10KV当时设计达不到合环要求,应该是开断容量偏小吧!主要想知道现在要合环应该联系哪方面单位协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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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原则上35KV不能合环,35KV操作的调度权在当地的供电公司地调,合环要向调度申请,调度做运方计算后才能确定能否合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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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是不是我要向调度申请,委托供电局调度前来检测核算合格就有35KV合环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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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首先要告知供电局才行,还有要核相,不然会出大问题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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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35KV(二条线路)来自供电局同一配”,应该具备并列条件,在电力系统的管理来讲,35KV二条线路及楼主公司的35KV系统设备都属调度管理设备,楼主公司想并列操作,可向调度申请。
如果当初在申请供电要求时没有并列的要求,且电力部门回复时说明不能并列,也可以申请“短时并列列操作”的报告,待批复同意后,还是在操作前需提前3天申请。这是《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所规定的。
“10KV段开关选型偏小,达不到合环要求”与“35KV(二条线路)来自供电局同一配”的说法相矛盾,如果二条同电压线路来自同一配电室,一定具备并列条件,那就不存在“开关偏小”的说法,因为35KV具备并列,10KV就不存在环流,哪来的开关偏小说法?
如果是极限分断能力不够,就不是合环的问题,而是平常运行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有一个情况例外,就是二台主变并列时,10KV系统也并列,10KV系统(除进线外)母线下断路器的短路分断电流要求是原来的2倍,可能出现断路器分断能力不够的情况,但短时并列操作是允许的!楼主不会要求长期并列运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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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ngxuct 于 2012-4-25 20: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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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10KV为35KV变压器下级电压,本来打算在10KV合环,被设计院直接否决!因此考虑在供电局35KV两路进线母联侧合环,我公司合环纯粹是满足不停电倒闸操作!区管有没有一些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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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即便是在35kV合环,仍然需要供电局允许。需要他们从上至下依次合环后,才能你们的35kV合环。当然,这就需要你们在第一次送电时,核相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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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感谢区管回答!联系供电局说我们权限不够,要提高用户类型等级后给予相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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