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大型建筑幕墙工程公开招标,从2011年10月份开始进行,经过公开招标和评比,根据技术和商务评分得出的总评分,列出了名次。结果出来后,按照招标规则及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排在第一名的单位和排在第二名的单位均应废标。根据招标规则的相关规定,接下来应该考虑排在第三位及后面的投标单位,按顺序选择中标单位。然而出人意料的是,甲方负责人在公开场合公然表明立场,要求排在第二名的单位中标,不考虑其他单位,还强调这是主管上层领导的意思。
根据招标规则的相关规定,接下来应该考虑排在第三位及后面的投标单位,按顺序选择中标单位。然而出人意料的是,甲方负责人在公开场合公然表明立场,要求排在第二名的单位中标,不考虑其他单位,还强调这是主管上层领导的意思。
由此可以看出,甲方从一开始就已经有了明显的倾向,这种将招标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国家法律撇在一边,为贪图私利,而冒天下之大不韪……。这种行为到底应该由谁来调查和制裁?又应该通过什么渠道去投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