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安装工程结算中,设备均为施工方采购并进入工程结算总造价.审计部门审计时把设备费按含税计入费用汇总表.其解释为设备费可转为建设方固定资产,施工方可用设备增值税发标抵扣.但当地税务部门并不给用增值税抵扣.请各们帮我解释此方法是否正确并指点此计价方法的依据.
在某安装工程结算中,设备均为施工方采购并进入工程结算总造价.审计部门审计时把设备费按含税计入费用汇总表.其解释为设备费可转为建设方固定资产,施工方可用设备增值税发标抵扣.但当地税务部门并不给用增值税抵扣.请各们帮我解释此方法是否正确并指点此计价方法的依据.
2楼
设备有两种,一种是建安工程中所用设备,这些设备有无直接影响到建筑的基本使用,如,配电设备,电梯等。
另一种为生产设备,如车床的等。
建安工程的产品本来就是固定资产,生产设备也属固定资产。
关于固定资产的增值抵税,好像没这种说法。(本人问高人后再给出准确答复)
我个人理解,审计部门的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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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我认为审计部门的做法是对的!
原因:施工方所购买的设备在安装验收后,甲方(业主)就要将已建成的工程入固定资产,作为价值超过2000元以上的设备施工方就要提供增值税发票;施工方可以采取找设备生产厂家索取增值税发票。施工方可能不是一般纳税人,在开票时应当找建设方索取建设方增值税号。
固定资产严格来说是不能够抵税的,但有些企业享受的待遇不一样,也许可以抵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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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非常感谢二位的热心帮助,但当地税务部门并不认可增值税抵扣这种处理方法。另价值超过2000元是指单件设备价格还是同类型设备合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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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税务不认可形成的固定资产抵税的作法符合《税法》的要求,一般来说,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不能够抵税的;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我们通常是这样开票的:设备费:凡可以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给建设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或者一般增值税发票;主要材料、装置性材料、安装费及其他开具建筑安装费发票。这样做的好处是让建设方在处理固定资产和财务帐目时有更好的主动权。
我公司刚开始也只是为建设方提供一张建筑安装费总额发票,应不少建设方客户要求,我公司在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后,才为客户提供设备增值税票的。
凡设备单台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才能形成固定资产。而同类型的设备凡单台价值不超过2000元的设备是不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开票时不需要开具增值税票,可以将其开到主要材料票具里面。也可以将主要材料、装置性材料、安装费及其他费用以建筑安装费的形式开票(根据合同内容)。
这是我公司的作法,不当之处请你向当地税务(国税、地税)咨询,以他们说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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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不懂,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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