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规定: 10.2.2 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 请问如果底部大空间的层数较少,但层高较高,比如一层大空间就16m(极其特殊的情况),是否也要按这一条考虑呢? 为什<<高规>>不规定一个标准层高而只是规定层数呢?
10.2.2 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
请问
如果底部大空间的层数较少,但层高较高,比如一层大空间就16m(极其特殊的情况),是否也要按这一条考虑呢?
为什<<高规>>不规定一个标准层高而只是规定层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