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3.9.5明确: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但不应低于四级。 地下两层的高层,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柱、墙的轴压比限值地下二层是否理解为可以降低一级考虑。比如原来一级的可以降为二级,原来三级的可以降低为四级? 另外,当地下室顶层(比如土0.00)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土0.00以下是否可不设约束边缘构件?如果需要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是否也可以按照上一问题降低一级抗震等级考虑?
《高规》3.9.5明确: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但不应低于四级。
地下两层的高层,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柱、墙的轴压比限值地下二层是否理解为可以降低一级考虑。比如原来一级的可以降为二级,原来三级的可以降低为四级?
另外,当地下室顶层(比如土0.00)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土0.00以下是否可不设约束边缘构件?如果需要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是否也可以按照上一问题降低一级抗震等级考虑?
12楼
《抗规》6.1.3条第三款哪里说了地下一层要设约束边缘构件?该条只强调了地下一层抗震等级与地上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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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应该设吧。规范要求嵌固端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该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所以我觉得嵌固端下一层应该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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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算不算抗震措施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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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看来还有不少人对新规范中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不太清楚。
当嵌固面在正负零时,如果说老规范(08抗震规范)要求地下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还算有依据的话(08抗震规范6.1.10条文说明里的图例),那么在2010抗震规范里,已经找不到任何相关的说法了(包括在高规里也没有相关规定)。
从规范条文上看:
楼上有几位说新抗规6.1.3第三款,但该条只是强调抗震等级,并未要求抗震措施与上部相同。规范6.4.5条第二款明确,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设约束边缘构件;规范6.1.10明确底部加强部位高度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因此,从规范条文上,没有地下一层设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嵌固面在正负零时),仅在6.1.14条第4款要求地下纵向钢筋不少于地上。
从大概念上看:
底部加强部位在规范里一直是强调其抗剪性能。当嵌固面在正负零时,由于规范里有下部(剪切)刚度不小于上部两倍的要求,因此地下一层的整体抗剪性能(抗剪承载力)是远大于地上一层的,因此对地下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不作要求,也是合理的。
最后,这也是本次抗震规范变化的一部分。当然,作为设计人员,要求在地下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那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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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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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抗规6.1.14.4条中的边缘构件包括构造边缘构件和约束边缘构件,而约束边缘构件是抗规图6.4.5-2中的Lc整个长度的,包括阴影区和非阴影区,可能有些人的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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