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纸制品加工工业厂房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请问各位:纸制品加工工业厂房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2楼
能说说面积么,目前的报批稿“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虽然没看到纸制品加工工业厂房以及丙类这些字眼,但我们可以发现这里说的建筑都是丙类,还有个“等”字,这个字很重要,而且纸制东西可燃性并不比衣、鞋类差,因此认为只要建筑规模达到上诉面积,就应该加喷淋系统。随便说一下,报批稿为什么增加这些东西,我想目的就是为了能跟《喷规》统一起来。
但由于新建规是在2006.12.1开始正式实施,而按照目前的《建规》,我碰到的,我是参考木器厂房的来决定做不做喷淋的。因此我推掉过一个厂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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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楼上英明说的有道理,我以前接过一个这样的项目,考虑也是这样考虑的,但是甲方很不愿意做喷淋,后来组织了消防局等一干人讨论了一通,定下来不做,因为不做也不能说违反规范,最后没做喷淋,项目现在已经投入生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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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请教上面两位高手.如果总建筑面积超过了2万平方米的纸加工厂是否需要设置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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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这个跟面积没有多大关系,除非建筑不能满足防火分区限制、需要加设喷淋来加大防火分区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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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我就不管它那个什么等字,要不然一个人一个理解,到最后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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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呵呵,看规范不能这么武断,仔细对照过《建规》与《喷规》么?你仔细对照的话,会发现有矛盾,而规范与规范之间个人认为不能存在矛盾,否则将法不成法,让人摸不着头脑。而报批稿增加了这些建筑物,应该是要跟《喷规》统一起来,再说了纸制品的火灾危险等级与报批稿中提到的“制鞋制衣”相同,即是相同的等级,就应该体现“公平”的原则,总不能“厚此薄彼”吧,难道纸制品是后妈生的,呵呵。
新《建规》的正式版也快来了,让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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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做不做喷淋是看建规,不是看喷规。建筑有可能防火分区超标,需要做喷淋来弥补,这样许多的建筑都有可能要做喷淋,所以喷规的附录列出了的建筑比建规条文中强制要求做喷淋的建筑要多。由于两个规范列出的建筑类型不一致,就有可能有人误认为喷规附录中的这些建筑都要做喷淋(从严嘛)。其实建规是纲领性文件,如果建筑的防火分区不超标,做不做喷淋要看建规的条文。至于什么等字这类的,应该是可以不管的。因为你这样理解也对,我不这样理解你也没有足够的理由来说服我,最后就是没有定论了。当然如果消防大队或“砖家”另有解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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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顺便问一下各位高手,2万平方米的饲料加工厂,我看也是属于丙级的,那这个要不要做喷淋呢?本人也有这个疑问,望各位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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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共5层,面积共2万平方米,我个人觉得是没必要做喷淋的,但是又怕通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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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兄弟,理论上“做不做喷淋是看建规,不是看喷规”是对的,我也不反对,我去年在做一个印刷厂房以前都这样认为,到做这个项目的时候,发现两本规范有冲突,当初这个情况是这样的:印刷厂房建筑面积是1万多,根据建规是不需要做喷淋的,当喷规附录里面规定它的火灾危险等级(严重I)比木器厂房(中II)还要高,而在建规中木器厂房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就要设喷淋了,你说一个建筑火灾危险性高、而且规模又大的不需要做喷淋,另一个火灾危险性低的、建筑规模小的,反而不需要做喷淋,你说这个合理么?
再说了,规范答疑一大堆,难道你没有发现有人提问(大致意思是这样的,具体我背不出来了)当两规范对某一规定有冲突时或存在解释冲突时,如何判断?专家的回应(大致意思是这样的,具体我背不出来了)由于规范沿革的问题,当冲突时,以最新的规范为准。
所以我建议看规范不要各自的孤立看,应该相互联系。
以上是个人观点。并不强求大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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