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11G101-2中提供了供地震区框架结构使用的ATc型楼梯,这种楼梯明确了应该参与结构整体计算,明确了最小板厚及边缘构件设置要求,明确梯梁按双向受弯构件计算(也就是按结构总体分析的结果),但未明确梯板配筋的计算办法(既是按结构总体分析的结果还是按单个构件计算的结果).ATc型楼梯在表面上似乎满足了抗规6.1.15条"对于框架结构,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刚度的影响"的前半部分要求,似乎是正确的?!
ATc型楼梯在表面上似乎满足了抗规6.1.15条"对于框架结构,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刚度的影响"的前半部分要求,似乎是正确的?!
但我们认真想一想,就会发现似乎有些问题:ATc型楼梯相当于在框架结构中加设了一个支撑,只是这个支撑要强于传统设计的楼梯支撑.由于这个支撑的存在,必然导致楼梯间是整个结构中刚度最大的区域,从而使楼梯间成为整体结构中的第一道防线,在小震情况下可能不会损坏,那么在中震或大震作用下是否也能保证不损坏呢?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而这与我们的抗震基本原则是矛盾的,也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安全岛概念是矛盾的.换句话说抗规6.1.15条的前半部分"对于框架结构,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是不符合抗震的基本原则的;而抗规6.1.15条的后半部分"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刚度的影响"才是正确的,才是指导楼梯设计的依据!
个人认为11G101-2中应取消供地震区框架结构使用的ATc型楼梯,建议同行们慎重选用ATc型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