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的通知 建质[2011]1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推动企业落实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的通知
建质[2011]1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推动企业落实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推动企业落实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第九条 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进行治理。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应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经验教训,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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