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两个项目,都是装置配电间采用干式变压器与低压柜同室安装的情况。干式变和低压柜究竟能不能紧挨着安装,这个问题让我困扰了很久。有些人说了,我见过了xx项目都是这么做的,没问题,放心吧。这个不用你说,我也见过不少。但是这么做真的符合规范要求吗?网上搜了一下,与之相关的规范或标准有如下几处:第一个:GB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4.1.3条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第一个:
GB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第4.1.3条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IP3X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二个:
JGJ 16-2008民规第4.5.2 条 建筑物室内配变电所,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宜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带可燃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第三个: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3.4.4条第5款当变压器与低压开关柜组合安装时,变压器外壳为IP2X时,变压器防护外壳距低压柜的间距不宜小于0.8m;当变压器的防护外壳为IP4X时,则变压器与低压开关柜可以贴临安装。
每次看到这规范,我就一肚子郁闷······第一个和第二个内容近似,我就只说第一个吧。“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这短短的一句话,就有三处模糊不清的地方。
1、“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是仅指“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还是高、低压配电装置和变压器均包括在内?百度文库有篇文章是顺特电气的工程师写的,还上了《建筑电气》2005年第一期,地址 http://wenku.baidu.com/view/08384ef9770bf78a6529541b.html。他认为IP3X仅针对高、低压配电装置。我认为他的理解是错的,因为照这么理解,那规范对于变压器的防护外壳就没有做出任何要求了。也就是说照这么理解IP3X的低压柜可以和裸露的干式变贴临在一起了?显然不可能。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防护要求还是应包括变压器的。但这样问题就来了,我翻了不少干式变的样本,没有见过防护等级超过IP20的外壳。也就是说常规情况下,规范所说的要求根本就不容易实现。规范这一条究竟该怎么理解?此乃第一处模糊的地方。
2、“可相互靠近布置”中的“靠近”该如何理解?我不知道大家是怎么想的,按我的理解,靠近和紧贴、挨在一起不是一回事。百度百科里对“靠近”的解释是 1. [near;by;close to]∶相距不远,尤指地点、时间或程度 2. [approach;draw near]∶接近;使相互间的距离缩小 。不管是“相距不远”还是“接近”,前提都是在两者之间有距离的基础上才说的吧,都贴在一起了,还叫什么靠近呢?关于这一点很多人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此乃第二处模糊的地方。
3、结尾处的“车间内”为第三处模糊的地方。一个露天的装置算不算“车间”?如果不是,那装置配电间就不能套这条了。套用民规JGJ 16-2008肯定也不合适,那我套什么规范?
一句话,三处模糊不清的地方。而且不仅仅这本规范,让人理解有偏差的规范多了去了。专家啊专家,算我求求你们了,你们在编写的时候用词就不能仔细推敲一下吗?能不能让我们少一点猜测。搞设计的,错一点可能就是很大的损失啊!
最后说说上面三个出处中的第三个《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我觉得其中关于IP4X的要求有待商榷,IP4X是要求不大于1mm的异物进入壳内,真要做成这样变压器谈何散热?但网上还有人真的按这种标准做,至少我个人是无法苟同的。另外如上所说,干式变一般防护外壳均为IP20,所以我为了保险起见,两次设计均采用干式变与低压柜间隔0.8m,干式变采用IP20防护外壳的做法,为此与校审人员也产生过讨论和争执,令人纠结不已。
我在这里潜水多年,知道这里的专家和高手也多,所以放上来和大家讨论一下,希望能有人解开我心中的迷惑!不知不觉写了这么多,希望你们不会看的眼花,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