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的第7.6.3条对于二类高层(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办公楼)并未做出设置自喷系统的规定。而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7.1条的第六小点却做出要设置自喷的规定。按照低层建筑消防要求低于高层建筑的原则,因此本人建议对于二类高层(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办公楼)也应该设置自喷系统。以上是本人的一点建议,希望各位同行指点,谢谢!!!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的第7.6.3条对于二类高层(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办公楼)并未做出设置自喷系统的规定。而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8.7.1条的第六小点却做出要设置自喷的规定。按照低层建筑消防要求低于高层建筑的原则,因此本人建议对于二类高层(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办公楼)也应该设置自喷系统。以上是本人的一点建议,希望各位同行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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