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第9.4.2 “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与“当走道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而房间(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可不设,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走道划分防烟分区。若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捌分应包括这些房间。”这两条规范是不是矛盾了?就说比如一地下室内走到需要排烟, 而一水泵房面积>50M2,A库房大于50M2,B库房小于50M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第9.4.2 “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
与“当走道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而房间(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可不设,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走道划分防烟分区。若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捌分应包括这些房间。
”
这两条规范是不是矛盾了?就说比如一地下室内走到需要排烟, 而一水泵房面积>50M2,A库房大于50M2,B库房小于50M2.
我想划分两个防烟分区:一,内走到+B库房;二,A库房。 我划分的理由是水泵房、配电房我们一般只做通风不做排烟,自然就不进行划分防烟分区的划分。 但仔细比较了以上的两条规范后,心里矛盾更大了。
各位的意见是怎样的?
2楼
1、排烟内走道,它是基于防烟分区的一个相对空间概念。
①、走道排烟面积为走道地面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但不包括已按规定设置机械排烟或具有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面积。
②、当与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相连的走道按规定应设机械排烟时,这些房间的面积应计入走道排烟之内。这里的房间,是指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但按规范要求又可以不设机械排烟的房间。
③、这时,这些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可以不是防火门。当这些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是防火门,而且火灾时又能自动关闭,这些房间的面积可以不计入走道排烟面积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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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第9.4.2 “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
这是第几页第几行啊?我找了,没找到这句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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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1,“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我的看法是:排烟设施包括自然与机械两种形式。即不设,当然不需要划分防烟分区。
2,“当走道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而房间(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可不设,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走道划分防烟分区。若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这些房间。
我的看法是:当房间为防火门时,可以将这个房间与房间的走道看成2个防火分区。。。
当房间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对,就是划分,规范上并没有说房间和走道划分成一个防烟分区。
也就是说房间是一个防烟分区,走道是一个防烟分区,且两者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这时可以按建规9.4.5,担负2个及2个以上防烟分区,应该按最大的防烟分区面积*120CMH.
若说错了,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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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ve163 于 2011-8-2 17: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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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50016第338页第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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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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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我跟您的理解和做法一样,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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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我赞成您的看法,分歧就在于我是把房间面积加在走道里一起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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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呵呵!大家做法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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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个人认为,规范没说清楚。
1.总面积大于200m2,房间小于50m2时,排烟口、补风口是否必须设于小于50m2的房间内。小于50m2的房间,规范要求是不需要排烟的,是因为总面积大于200m2,该区域才要求排烟。
2.规范条文说明:9.4.2 中,3.4)~5)条,将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空间却要硬性划入需要排烟的防烟分区内,不好理解。
去年,在一个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者(防排烟部分)讲课的讲座上,编制者自己就提出:“339页的4)、5)两条,应该取消!”
但,规范并未修改,还得执行,只是有点迷茫。但愿两规合一后,能给一个清晰、操作强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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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规范说的很清楚的,总结起来就一句话:房间外有走道的情况,如果门是防火门,则单独考虑各自排烟;如果不是防火门,则需联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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