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我个人认为不可以!
但是我没有证据!
请看下面:
问:去年我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购房时,开发商承诺本小区的某建筑物底层将建成1000平方米的独立会所,为小区业主提供健身、美容、医疗保健等服务。但时至今日,原先说是要建会所的部位已被开发商作为商铺出售了。请问:开发商究竟有没有权利将所谓的“会所”出售?“商铺就是会所”的说法对吗?我们作为业主是否可以自主决定会所的功能?
答:所谓小区会所,是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的简称,是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
会所所有权的归属,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此外,在会所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情况下,房地产管理部门只登记不发放房地产权证,且会所出租所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并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如果蒋先生与所在小区的其他业主在购房合同中没有就“会所”的所有权作出约定,那么该小区的“会所”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处分这部分的产权。如果约定“会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开发商将其出售,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回复
3楼
我认为不可以! 配套用房一般都有其特殊用途,比如安全方面的,应该谨慎使用,出售时确定其用途!
回复
4楼
不行。你没有那个权利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