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第5.3.1条规定于第5.3.8条的规定存在明显矛盾。第5.3.1条规定中给出了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要求,但指明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其条文解释为“幼儿园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但在第5.3.8条表5.3.8“位于袋行走道两侧及走道尽端的房间”一栏中却标注了托儿所、幼儿园的对应值,前后相互对立。关于这一点,大家又何看法?
《建规》第5.3.1条规定于第5.3.8条的规定存在明显矛盾。第5.3.1条规定中给出了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由最远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要求,但指明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其条文解释为“幼儿园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但在第5.3.8条表5.3.8“位于袋行走道两侧及走道尽端的房间”一栏中却标注了托儿所、幼儿园的对应值,前后相互对立。关于这一点,大家又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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