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第3.2.1条,第五款,有关独立避雷针与被保护建筑物的距离的计算,是否适用于二类及三类防雷建筑物。2、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第3.2.1条,第五款,“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应负荷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米。”请问:条文中“被保护建筑物”,指的是“建筑物(土建房子)”还是指“被保护对象(如瓦斯泵房的放散管)”?
2、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第3.2.1条,第五款,“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应负荷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米。”请问:条文中“被保护建筑物”,指的是“建筑物(土建房子)”还是指“被保护对象(如瓦斯泵房的放散管)”?
例如:有一个瓦斯抽放泵房,其屋顶有2根突出屋顶的瓦斯放散管。对放散管进行防雷计算时,按照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第3.2.1条,第五款的公式3.2.2-1,地上部分Sa1距离是指避雷针距建筑外墙的距离还是距突出屋顶的瓦斯放散管的距离呢?
3、避雷针距建筑物有没有距离要求呀?
[ 本帖最后由 dongdongxuegao 于 2011-3-18 14:3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