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层,地上25层,建筑高度80多米,三层及三层以上为单元式住宅,一、二层为小隔间商铺(每个商铺面积大概在100-200平米之间),每层面积在1000平米左右,一、二层还属于是商业网点吗?那么此高层消防用水量是否应该按商住楼来考虑?还是应该按普通住宅来考虑?(普通住宅的话,消防水量室内:20L/S,室外15L/S;商住楼的话,消防水量室内:40L/S,室外:30L/S)我个人认为应该按商住楼考虑,理由是参考高层防火规范(2005版)第75页第4条商住楼与商业网点住宅条文解释,和81页商业网点条文解释。
某高层,地上25层,建筑高度80多米,三层及三层以上为单元式住宅,一、二层为小隔间商铺(每个商铺面积大概在100-200平米之间),每层面积在1000平米左右,一、二层还属于是商业网点吗?那么此高层消防用水量是否应该按商住楼来考虑?还是应该按普通住宅来考虑?(普通住宅的话,消防水量室内:20L/S,室外15L/S;商住楼的话,消防水量室内:40L/S,室外:30L/S)
我个人认为应该按商住楼考虑,理由是参考高层防火规范(2005版)第75页第4条商住楼与商业网点住宅条文解释,和81页商业网点条文解释。
还请大家就此问题展开谈论,阐述各自的观点和看法,谢谢大家!
2楼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一、二层还属于是商业网点吗”,若属于商业网点则此建筑为>50m的普通住宅,若不属于商业网点则为商业营业厅,本建筑为商住楼,为一类高层。所以要回到明确“商业网点”的定义上来,规范里面定义不是很明确,那个“300平方米”是指单个商业网点<300平方米,还是所有的商业网点总面积<300平方米,个人认为应该是"单个商业网点<300平方米"即可,所以此建筑应为普通住宅。楼主以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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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当下面是多个隔间,视为多个商业网点,此时总和面积大于300平方,建筑定性为普通住宅明显不妥。商业服务网点还是按照总面积(无论认为是多少个)不超过300平方时,来定性普通住宅比较符合规范条文说明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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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商业网点的条文解释是面积的总和,楼主的这个建筑我认为还是按商住楼考虑,属一类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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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应该算带商业网点的普通住宅.
条文解释提到的面积之和是指一个商铺有两层时,这两层的面积之和.而不是所有商铺的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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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这样理解我觉得有点不妥。
暂且不论这个之和是不是仅仅指一层和二层的情况来说的。即使以常识推论,300平方不算小了,如果是N个300平方,可能就是3000平方也可以说还是普通住宅--只要满足分隔要求。这样的情况,再来对比建规,超过3000平方的商店要设置自动喷淋的规定,不就成了多层要设置而高层不用设置了么?况且迟迟未颁布的建规报批稿的要求已经不是3000平方了,而是每层1000平方就要做喷林。
因此,楼上的理解明显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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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高层防火规范(2005版)第75页第4条商住楼与商业网点住宅条文解释是:超过商业网点的规定或者二层也是商业网点应该按商住楼考虑.
这条解释我个人认为已经是很明确了,本建筑一、二层都是商业阁间,并且一、二层的面积之和为2000多平米,如果只是按普通住宅来做的话,妥当吗?那一、二层是否要上喷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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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此观点我认为不妥!如果说“300平方米”是"单个商业网点<300平方米"即可,那2005版本的高规第81页的解释中,商业网点之和应<300平方米如何解释??难道是指“单个商业网点面积之和<300平方米?讲不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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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我还是倾向于认为-”300平方米”是指单个商业网点<300平方米"-,参见新高规条文解释,“采用耐火极限.......,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规范制定的本意为此类商业用房面积不大,且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开来,人员易于疏散、火灾不会轻易蔓延,所以火灾危险性较小,可以降低消防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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