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抗规6.7.1条2款求解该款是对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原文如下:2.除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按框架-核心筒计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0%。当小于10%时,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应适当提高,边缘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适当加强;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框架核心-筒结构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最大地震剪力位于整个结构的某一层(很大可能不在底层),既然条文最后一句要求各层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那又何来前面几句所要求的“按框架-核心筒计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0%”,这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新抗规6.7.1条2款求解
该款是对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要求,原文如下:
2.除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按框架-核心筒计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0%。当小于10%时,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应适当提高,边缘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适当加强;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
框架核心-筒结构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最大地震剪力位于整个结构的某一层(很大可能不在底层),既然条文最后一句要求各层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那又何来前面几句所要求的“按框架-核心筒计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0%”,这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鄙人不才,求各位前辈赐教。
2楼
有新规范的前辈还请翻书对照一下,帮小弟解答一下,不甚感激:k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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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因为老规范不存在这一条,所以我下下了送审稿对比,送审稿对于该条该款的内容如下:
送审稿中的规定本人还可以理解,至于新规范的规定,我就迷惑,感觉是10%和15%两个数字用反了,但这种错误也太牵强了,如此错误,怎么能出现在如此严肃的规范中,所以,本人十分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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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前面那个10%是程序分析出来的受力,根据刚度、质量、楼板假定等。
也就是在一定外力下按弹性分析分配给框架的力。
而后一个是框架能承受的力,当墙体开裂,内力重分布,墙会把部分荷载卸给框架,
框架的受力会增加。因此设计时要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后的内力调整。
我的理解就是一句话:平时分给你10%的力,但关键时刻你要能担15%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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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这一条刚开始我也疑惑了一下,仔细比对了一下,两者区别在于内力分析和框架承担的。
因此得出如上结论。
从实质上说,前者体现的是同一楼层中两个分系统的刚度比的问题,而后一个体现是承载力的问题。
如果我理解的不对的话,还行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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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受4楼的启发,让我想起底框结构,剪力墙与框架在底部剪力的分配问题了,但在那里地震剪力的分配说得很明确,在这个地方,要说10%的是程序分析所得的内力,那么15%可能就是设计时使用的内力。但这个说法跟条文的表达方式不太匹配,原文“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 ”要是改为“任一层框架部分《分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那么这种解释是行得通的。承担二字改为分担二字更容易理解。当然我这说法太见笑了,不可取。
总的来说,4楼的见解很犀利,: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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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一个是计算,一个是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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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7楼更是瞎扯谈,10%是判断是否加强筒体的条件,接下来是对剪力的放大1.5倍,如果不满足10%的条件下,望某些人认真对待别人的问题不要不懂装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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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8楼的意见总的来说我认为是正确的,我之前的错误就是认为所有框架-筒体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都要大于15%(本条的意思应该是不小于10%按弹性分析的结果直接用于设计,不需要放大至15%)
但一些细节的地方我还是想说一下:首先当小于10%时,不仅筒体要增强,框架部分也要增强(通过调大地震作用到15%)
其次,对剪力放大1.5,你本来小于10%,放大到1.5倍还是不满足不应大于15%的要求,所以是应该是控制绝对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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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V=MAX(15%V0 MIN(0.2V0,,1.5VFMAX) ),这样就好理解了,上述条文是对多道抗震防线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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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提出这个问题的同志说明还是很爱琢磨的。有机会多相互学习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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