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3-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3-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长江、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江西、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的要求,今年上半年,我部将组织开展2003-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2003-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的通知
长江、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江西、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的要求,今年上半年,我部将组织开展2003-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竣工验收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验收和各项目县竣工自验的基础上进行,各省应组织竣工初验。我部将成立由流域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分组分省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的组成及分省验收安排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竣工自验及初验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我部报送验收报告并申请竣工验收。我部将于2006年5月开始组织竣工验收,6月底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要求
(一)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以及水利部和国家农发办制定的有关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二)项目县项目区竣工自验工作应逐条小流域进行,对各项措施进行全面验收。省级竣工初验工作应抽查所有项目县项目区的所有小流域,每条小流域的单项措施抽样比例不少于20%。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验收报告(含竣工验收及效益统计表,分见附件1、附件2)应全面反映项目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前期工作及审批。包括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及审批情况。
2、任务安排与完成。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情况等。
3、资金管理与使用。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4、组织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预防监督、工程管护、档案资料管理等。
5、主要经验和做法。重点是项目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机制创新、治理模式等。
6、存在问题和建议。问题分析要有的放矢,具体到县、小流域,并提出改进措施或下步工作建议。
(四)我部组织的竣工验收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四川省抽查40%的项目县,江西、湖南和重庆三省市抽查50%的项目县,山西、陕西和宁夏三省区抽查100%的项目县。被抽查县要对所有小流域进行验收,每条小流域要按单项措施抽查20%的工程量。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验收。各项措施的允许误差为:梯田、坝滩地、苗圃2%,林、果、草4%,土方工程5%,砼工程量1%。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承认省级验收数;超过允许误差,按抽验结果核减自验数。同时,被抽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验收组提供项目竣工自验报告和省级水利水保部门年度验收报告、监理报告、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工程管理、管护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及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开展竣工自验及初验工作,严格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资金配套和使用情况。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要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验收。各省要对本省验收结果做出评价,提出验收报告。同时,注意收集项目有关图像资料,特别是工程实施前后的对比图片,刻录光盘随验收报告一并报送我部。
我部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将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报告和验收考评申请。国家农发办将组织对2003-2005年农发水保项目进行抽验考评。
附件:1、 省(区、市)2003-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统计表.doc
2、 省(区、市)2003-200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效益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