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规范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全市市政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排水、桥梁和隧道工程。第三条 烟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烟台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市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规范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全市市政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排水、桥梁和隧道工程。
第三条 烟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烟台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市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2009年6月1日起,市政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以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执行,2009年6月1日前开工至今未竣工的市政工程参照执行;《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工程相关新规范、新标准的宣贯、培训;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市政工程新规范、新标准的学习。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预制构件厂、商品混凝土生产厂、沥青和稳定土搅拌站的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对生产厂和企业内部实验室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顿达标后,其产品方能用于工程。
第七条 道路路基、桥梁基础分部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进行验收,验收时除检查相关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外,还要对路基平整度、弯沉值进行现场检测(无检测设备时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桥梁基础混凝土强度进行结构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监督档案。
第八条 道路基层、桥梁上下部结构、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进行验收,验收时除检查相关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外,还要对道路基层强度、厚度进行抽检(无检测设备时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桥梁上下部结构、隧道衬砌的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结构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监督档案。
第九条 道路面层(包括桥梁、隧道中道路面层)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进行验收,验收时除检查相关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外,并对面层厚度、平整度、弯沉值、抗滑性能进行现场检测(无检测设备时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存入监督档案。
第三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到工地进行监督交底,交底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材料检测、施工试验和有关功能性试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约定时间进行竣前检查,竣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附表1);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方能组织竣工验收。具体的验收时间和验收组人员名单,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表4-2及续表)通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备案资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资料内容详见附表2)。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市政道路、桥隧工程勘察点的布置、数量、深度必须满足相关勘察规范的规定和工程需要,防止漏勘、错勘,地质勘察报告必须详细、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现行相关规范和“烟台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对一些细部做法要有详图。
第十七条 道路、桥隧设计图纸中应明确执行标准(市政、公路等),设计深度必须满足相关规范和工程需要。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办理桩、点交接手续,并形成文件。同时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总则第四条中的新规范,并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质量验收和施工技术资料整理。
第二十条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 道路路基、桥梁基础分部工程,道路基层、桥梁上下部结构、隧道衬砌分部工程,道路面层(包括桥梁、隧道中道路面层)工程完工后,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路基(基层、面层)、桥梁基础(上下部结构)、隧道衬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附表3~5),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施工技术资料要严格按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技术资料整理实施细则》整理。
第六章 监理单位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重点工程,监理项目部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工程需要,且专业配套,项目总监必须常驻工地。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所有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并认真做好旁站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见证取样的项目,必须建立见证取样台账(表3-3);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将见证取样台帐提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备审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材料、成品和半成品供货单位(预制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沥青和稳定土搅拌站等)进行考察,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现场抽检的项目,监理单位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到现场进行抽检;重要分部工程(路基、基层、面层、基础、主体等)完工后,监理单位要及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到现场进行现场检测(无检测设备时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八条 当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时,监理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对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并经项目总监签字确认后,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
第七章 检测机构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内部实验室出具的检测结果,只能作为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手段,不能对外出具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计量认证或国家试验室认可,并具有见证取样试验室资质或专项试验室资质。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资质检测。
第三十二条 需要现场检测的项目,检测机构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工地现场,检测结果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不得耽误施工。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本规定,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关于加强不良行为记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烟建工程[2006]22号)有关规定,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烟台市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工作内容 审查结果
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内容情况
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勘察单位质量情况报告
设计单位质量情况报告
施工技术资料整理
有关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工程质量保修书
规划验收合格证
消防、环保部门认可文件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质监站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2: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备案资料核查情况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存档资料名称 核查情况
1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1-1~1-9
2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书2-1~2-4(含监督方案和交底)
3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纪录3-1~3-13
4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纪录4-1~4-8
5 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6 勘察质量情况报告
7 设计质量情况报告
8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9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 竣工验收证书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11 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报告提报表
12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中有除外)
13 规划及施工许可证
14 监理、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5 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6 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17 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文件
18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19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表
20 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21 地下通道、场、站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22 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
23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报告5-1-5-4
监督人员(签字): 科长(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检查情况”一栏中,完整、符合要求的打“√”,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打“×”,本工程中不应有的资料空格即可。
2、各科应将备案工程资料按上列顺序排列整齐。
附表3:
路基(桥梁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质监3-4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概 况
验 收 人 员
组 成 情 况
路基、桥梁基础工程质量
检查情况(含工程质量
控制资料情况)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情 况
(附:路基、桥梁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
验收组人员(签字):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续附表3:
路基(桥梁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
工程名称:
子分部
工程 含分项
工程名称 检验
批数 安全与功能检测报告 观感
质量 资料
核查 备注
路基(可不划分子分部)
桥梁扩大基础
桥梁灌注桩基础
桥梁其它类基础
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4:
基层(衬砌、上下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质监3-6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概况
验收人员
组成情况
路面基层、隧道衬砌、桥梁上下部结构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含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情况)
质量等级
评定情况
(附:基层、衬砌、上下部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
验收组人员(签字):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续附表4:
基层(衬砌、上下部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检查表
工程名称:
子分部
工程 含分项
工程名称 检验
批数 安全与功能检测报告 观感
质量 资料
核查 备注
路
面
基
层
隧
道
衬
砌
桥梁
上部结构
桥梁下部结构
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5:
路面面层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子分部
工程 含分项
工程名称 检验
批数 安全与功能检测报告 观感
质量 资料
核查 备注
沥
青
混
合
料
面
层
水
泥
混
凝
土
面
层
其
他
面
层
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