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混凝土规范与高规——关于楼板构造配筋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中第9.5.1条表9.5.1第三栏对现浇混凝土板也适用吗?若适用,那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中第4.5.5条对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顶板180厚,C30,配筋率不宜小于0.25%的规定是否多余?因为按上述规定,其最小配筋率应为0.306%。答:混凝土规范要求的是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而对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顶板,混凝土高规及抗震规范规定的是每层每方向的最小配筋,而不仅仅指受力钢筋。
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中第9.5.1条表9.5.1第三栏对现浇混凝土板也适用吗?若适用,那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中第4.5.5条对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顶板180厚,C30,配筋率不宜小于0.25%的规定是否多余?因为按上述规定,其最小配筋率应为0.306%。
答:混凝土规范要求的是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而对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顶板,混凝土高规及抗震规范规定的是每层每方向的最小配筋,而不仅仅指受力钢筋。
7.2、抗震规范与混凝土高规——墙柱的轴压比计算异同
问:剪力墙和框架柱轴压比的计算规定有何不同?
答:剪力墙和框架柱轴压比的计算规定异同分析见下表:
剪力墙和框架柱轴压比的计算规定异同分析表
项目 框架柱 剪力墙
轴压比定义 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Nc与柱的全截面面积Ac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乘积之比值;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的结构,取无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设计值 在重力荷载代表值GE作用下剪力墙墙肢的轴向压力设计值Nw与墙肢截面面积Aw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乘积之比值;
计算公式 Nc/(Acfc) Nw/(Awfc)
轴力设计值的取值 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Nc取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最大值,即Nc=NcEmax 在重力荷载代表值GE作用下剪力墙墙肢的轴向压力设计值Nw=γGNGE,计算中取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1.2,NGE为重力荷载代表值GE下,墙肢的轴力。
轴压比 真正的轴压比 是名义轴压比
7.3、混凝土规范与高规——再问关于楼板构造配筋
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中第9.5.1条表9.5.1第三栏对现浇混凝土板也位的地下室顶板180厚,C30,配筋率不宜小于0.25%的规定是否多余?因为按上述规定,其最小配筋率应为0.306%。
答:不多余。混凝土规范的规定适用,但应注意混凝土规范指的是受力钢筋,而高规指双向双层,即不管是不是受力钢都适用,这就是两者的不同。
问:上述要求其实可以变通,若嵌固板采用二级钢筋,则按照混凝土规范要求的最小配筋率为0.2145%,当然还是高规的0.25%起控制作用,很多地区直径超过8mm的板钢筋均采用二级钢筋,就缓解了这个矛盾,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答:不仅仅是配筋率大小的问题,混凝土规范仅是对受力钢筋的要求;而高规指的是受力与非受力的所有钢筋,即各方向钢筋网都应满足要求。你说的只是设计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之一。
7.4、抗震规范与高规——关于平面不规则的定义
问:关于平面不规则的定义最近有一个问题,在看法上有较大争议,抗震规范及高层规范都定义了平面不规则的判断标准,但是有一点没明确规定:当结构形成多塔楼形式时,如果塔楼部分也就是主体高层部分规则,而连接主楼的裙房部分有较大凹入,超过50%,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判断整个结构为特别不规则体系?
答:多塔楼结构属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该是一个平面不规则的复杂结构问题,但不能就此判定为“特别不规则”体系,因为其他条件不明确。
问:最近有一个问题,在看法上有较大争议,抗震规范及高层规范都定义了平面不规则的判断标准,但是有一点没明确规定:当结构形成多塔楼形式时,如果塔楼部分也就是主体高层部分规则,而连接主楼的裙房部分有较大凹入,超过50%,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判断整个结构为特别不规则体系?
答:可将整个结构判定为不规则体系,因为裙房范围内也是整个结构的一部分,且对塔楼产生不利影响。但规范没有规定凹入超过50%就是特别不规则,因此不能就此判定为特别不规则。
问:我个人觉得还不如分缝变成单塔结构好处理。
答:能分缝处理当然是最彻底的解决办法。
问:我们院的内部对这个问题也看法不一,甲方当然是不想设缝。还有,如果想把多塔处理成单塔,除了设缝之外,可不可以采用主楼和群房之间的连接处理成铰接,这种方法,是否合适?
答:不合适,铰接未解决裙房不规则引起的问题。
问:有人觉得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类型,除了应用弹性楼板模型计算外,特别要保证Tt/T1<0.85 。根据震害调查,铰接支座处震害严重,所以不宜采用
答:正如前所述,判定特别不规则理由不充分,采取计算措施只是其中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要采取综合抗震措施,对相关部位给予适当的加强。
铰接处理在此处不是好办法,但铰接方法在某些特殊的地震区建筑中还是可用的。
多塔楼结构属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该是一个平面不规则的复杂结构问题,但不能就此判定为“特别不规则”体系,因为其他条件不明确。
问: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为凹凸不规则,如果超过30%很多。比如50%以上,则为特别不规则结构,这一点应该能够确定吗?
答:无法肯定就是特别不规则,因为没有依据。
问:本条是否只对主楼有效,如果形成多塔结构,裙房部分凹进很大,是否也应按此条控制?
答:在多塔楼结构中塔楼和大底盘是一个整体,裙房的不规则是整个多塔楼结构不规则的一部分,是密不可分的,应该按此条对塔楼和裙房控制,对联系特别弱的裙房应采取相应的结构措施。
问:高规的要求适用于高层建筑,若是多层建筑,那么如果凹入很大,也不必判定为特别不规则。若为多塔楼高层建筑结构,就应判定其为不规则的复杂高层结构吗?
答:是这样。
7.5、抗震规范与高规——关于倾覆力矩比的控制问题
问:在“抗规”6.1.3-1条及“高规”8.1.3条中,“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采用....”其中,“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是指结构每一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还是指结构底层(嵌固部位)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为什么?
我以前一直用结构底层(嵌固部位)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当作“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回大连后,现在的审图中心的同行们认为:“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系“结构每一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概念上是把结构作为竖向悬臂构件,倾覆是对底部而言;衡量的是各层框架的总效应;这从“抗规”6.1.3-1条文说明公式中可看出;89规范与新规范概念上是一致的,应为底层(嵌固部位)。
答:
关于“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的问题,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就是底层,也没有说明就是每层,传统意义上底层控制是可行的,因为,抗震设计有刚度均匀的总体要求,所以你说按89规范实行底部控制是可行的。
但是,不知你是否注意到2000规范的改变,高规8.1.4条提出对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剪力的调整要求时,规定可以沿结构高度分区段调整的要求,我想这一条规定可以借鉴来解释你的问题,就是对沿竖向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可考虑采用分区段控制原则。但抗震设计还是应该重视概念设计,不应采用沿竖向无规律变化的结构。
归纳以上结论如下:对沿竖向基本不变化的规则结构,可只进行底层控制就可以;对复杂结构建议应进行底部加强部位范围内各层的控制;不应采用沿竖向无规律变化的结构。
7.6、抗震规范与高规——关于框架-剪力墙结构的端柱设置问题
问:高规8.1.2条与抗规6.5.1条,对于我们这7度区来说,框架-剪力墙结构是否可以不设端柱,设单片墙可不可以,设置翼墙可不可以?
答: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规范要求剪力墙设置端柱,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剪力墙的变形、耗能及承受竖向荷载的能力,因此有条件时,应设置端柱,但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当设置端柱确有困难时,也可设置翼墙,不宜采用无端柱(或翼墙)的单片墙(6度区特殊情况除外)。
7.7、
截止2007.8.19
2、关于抗震规范的网上问答 (2007-08-19 12:28:49)
标签:教育杂谈
分类:第三部分:网上问答
2、关于抗震规范的网上问答
2.1、关于砌体房屋的层高限制问题
问:看到您编写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中抗震规范7.1.3条规定普通粘土砖的层高限值为3.6m,我们有的人说这只是针对多层而规定的,对于单层可不受此限制。
答:抗震规范第7章的所有规定都是对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看第7章标题就十分明确);单层房屋设计可不遵循第7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规范第9、10章的相关要求。
2.2、关于抗震规范第6.2.1条
问:《砌体设计规范》第6.2.1条规定五层及以上房屋的墙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为:砖MU10、砂浆M5。此条是说从1~5层都要用砖MU10、砂浆M5?还是指下部用此强
度,上部可以降低强度?
答:整楼全部都要满足此要求,实际上MU10级砖和M5级砂浆要求并不太高,尤其是M5要求,没有太大必要降低。当然我认为在确有依据时上部可适当放松,但规范没有松口。
2.3、关于拐角墙的水平钢筋锚固问题
问:《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即03G329-1中第25页拐角节点水平锚固示意(二)中,外墙水平筋绕过拐角,长度为≥ ,是否可以理解为外墙水平筋进入约束边缘构件后伸到约束边缘构件尽端?
答:拐角墙端的水平钢筋应优先考虑通长(如图集的图(一)),当用图集的图(二)做法时,应保证外墙面水平钢筋在墙角搭接,搭接长度满足规范要求,内侧水平钢筋应伸到墙端并弯折,其水平长度不小于15d。
2.4、关于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高度问题
问:在杨伟军的2005《模拟试题》P138上有这样一题:某住宅建筑为地下2层,地上26层的含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总高95.4m,一层层高为5.4m ,其余各层层高为3.6m。转换梁顶标高为5.400,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二级。试问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至少应做到下列()项楼面处为止。
A:2层楼面,即5.400处;B:3层楼面,即9.00处;C:4层楼面,即12.600处;D:5层楼面,即16.200处。
他的答案是B,只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4.6”的解释。我觉得不对,应按《高规》,10.2.4条: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又据7.2.15条: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端部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故我认为选D。
答:你的选择是正确的。
2.5、关于砌体抗震墙
问:《抗规》上,用某段横墙的截面积占总横墙面积的比例来分配地震力时,是用该段横墙的净面积还是横墙到最外边的面积?参考书上两种算法都有。
答:看你的问题应该指砌体结构,抗规并没有说就是按面积分,应该是按层间等效侧向刚度分配地震剪力,而等效侧向刚度又有专门的计算规定。只有小开口墙按墙的毛面积计算再考虑洞口影响系数。
2.6、关于中震设计问题
问:阅读了您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就是关于中震的设计参数,p112表5.1.2-6中8度(394)是否有误?另外49、98、147、196是否可分别为50、100、150、200?并希望告知我表5.1.2-6和p113中表5.1.4-3的原始出处。
答:首先感谢你提出的问题,非常抱歉394为印刷错误,应为294;至于49为50等问题主要涉及对重力加速度的取值问题,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取整数,关于“中震”问题是工程中对重要结构或特殊构件的实用处理方法之一,一般按“中震弹性”要求设计(注意:这是一种近似的考虑方法,基本属于概念设计的范畴),考虑到我国抗震规范实行的是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弹性计算,因此,对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震弹性”的设计措施,“中震弹性”的要求一般多出现在特殊工程的抗震超限审查文件中,公开发行的资料很难找到,很抱歉我也很难提供其原始出处。
2.7、关于砌体结构的γRE问题
问: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为多少?
砌规第10.3.2条: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V≤1/γRE*[(ηcfVE(A-Ac)+ζftAc+0.08fyAs];第10.1.5条,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0.85组合砖墙、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 偏心受压、受拉和受剪 0.85 抗规表格5.4.2γRE=0.9
答:关于rRE问题,砌体规范和抗震规范不完全一样,因此在设计计算时,对砌体结构的问题,按砌体规范确定,当砌体规范无具体规定时,可按抗震规范确定。
2.8、关于地震区的坡地建筑问题
问:关于地震区坡地建筑问题。
答:抗震设计时,应避免在坡地建造高层建筑,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措施,形成局部平地,避免问题的出现,局部平地采用永久性挡土墙及其他护坡措施。
对低烈度区、多层建筑等可适当放松要求。
2.9、关于本地区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标准问题
问:在《图解手册》一书的p51,说明中的第一条“…而规范在构造措施中与设防烈度相关的要求,指的是本地区设防烈度而非表3.1.3-1中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时的烈度数值。”但是在p55中的表中确定构造措施时不也调整了吗?我对p51中的说明没有看明白。你写的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确定构造措施时应以本地区设防烈度为标准进行提高或降低,而不是以确定抗震措施时的烈度调整后的再提高。
比如说,7度半地区,丙类建筑,建筑场地类别为3类,确定构件抗震等级时,就按照7度来查表。但是在确定体积配箍率和轴压比时要按8度来查表。我的理解对吗?
还是p51说明第一条,按照字面意思,确定构造措施时应以本地区设防烈度为标准,但是在p55表3.3.3-2中,对于乙类建筑7度半地区(0.15g)的3、4类场地上的建筑,确定其构造措施时怎么是9啊?按照规范3.3.3条的意思,不是应该为8吗?是不是规范3.3.3条中的“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类别为8度(0.2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措施”这里的8度就是您在p51说明中所说的本地区的设防烈度,即在8度(0.20g)的基础上再提高1度(乙类建筑,3.1.3的规定),所以就变成8+1=9了。换个说法,规范3.3.3条中的“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类别为8度(0.20g)”的8度不是调整后的结果,而是调整的基数。
答:对于某一特定的工程,本地区设防烈度一般是不可调整的(特殊情况经审批可提高或降低),抗震规范表6.1.1中的“烈度”为本地区设防烈度,而表6.1.2中同样写的是“烈度”,此处的烈度是调整以后的设防烈度,也就是我书中的“设防标准的调整”,规范在这一点上没有说清,前后均采用“烈度”,但前后的意义大不一样,只有确定抗震措施等级时,才涉及“设防标准的调整”,P55所有表均是对设防标准的调整,规范其他各处所标注的“烈度”均为本地区设防烈度(如抗震规范表6.3.12中注3提到的9度)。
对于7度(0.15g)、8度(0.3g)Ⅲ、Ⅳ类场地的结构,属于规范要求加强的特殊情况,涉及的也是“设防标准的调整”。
2.10、关于抗震等级的确定问题
问:抗震等级是根据抗震措施确定还是根据抗震构造措施确定的啊?因为同一建筑里有不同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有什么区别啊?地震作用是用于计算地震力的,是吗?
答:
1.抗震措施和构造措施的区别,可仔细阅读抗震规范第2.1.9和第2.1.10条,相关的解释可看我编写的《图解手册》第43页;
2.地震作用是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地震作用计算的内容见抗震规范第5.1~5.3节;
3.应该说抗震等级分抗震措施的抗震等级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两部分(请注意,抗震规范第6.1.2条规定的是“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正如我在《图解手册》第136页所说的那样,这条规定也是不完整的),对于进行抗震规范第6.2节规定的计算时应按抗震措施的抗震等级确定,对于进行抗震规范第6.3~6.5节规定的设计时应按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确定。但对于绝大部分的建筑,其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是一致的。也正如你关注到的问题,当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确定的抗震等级不同时,现行计算程序并没有按规范的要求区分,而采用单一指标。
问:但是抗震措施是包括抗震构造措施的啊,以前的考题告诉你是一类场地或三,四类场地的0.15g、0.3g的抗震等级好象是按抗震构造措施确定的。这些的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就不同啊。
答:按抗震措施确定的抗震等级只用在抗震措施规定的计算中,而按构造措施确定的抗震等级只用在构造措施规定的设计中。
2.11、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
问: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暗梁和端柱的抗震等级与剪力墙的相同吗?有可能比框架高吗?
答:不小于剪力墙且有可能比框架高。
2.12、关于周期折减系数
问:多层框架结构地震周期折减系数如何取?抗震规范及混凝土规范有明确要求吗(在混凝土高规及pkpm说明书有介绍,但是否适用于多层)?关于多层混凝土结构的周期折减系数如何取值有无比较权威的说法?
答:周期折减系数取值见我的《图解》手册第76页,数据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