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各为同行是怎么理解这个"商业营业厅"的啊?底层的小门面(20~30个平方米)也算吗?如果这样那不是10层单元式住宅(由于搞山峡移民,有关单位放款政策,10~12层的住宅,可以不设电梯所以这两年,我们这而这类建筑很多),一层为门面(20~302m2/个),这种门面叫商业营业厅吗?到底商业营业厅和商业网点有何区别?
>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各为同行是怎么理解这个"商业营业厅"的啊?底层的小门面(20~30个平方米)也算吗?
如果这样那不是10层单元式住宅(由于搞山峡移民,有关单位放款政策,10~12层的住宅,可以不设电梯所以这两年,我们这而这类建筑很多),一层为门面(20~302m2/个),这种门面叫商业营业厅吗?到底商业营业厅和商业网点有何区别?
2楼
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称为商业服务网点,商业营业厅一般指300平方米以上的有商业性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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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头上兄弟,你的判断依据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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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如果是为住宅配套的底层小商店,如小于300M2,可认为是底层带商业网点的住宅,可不设喷淋。如果商店面积大于300M2,或超过一层,则按商业营业厅设计,应设喷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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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这个问题在我省曾进行过讨论,针对此事省消防总队专门下了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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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刘峰兄,你们省的文件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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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文件到底怎么说?能慷慨地告诉我们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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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就是说,《高规》中7.6.3条中所说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是指
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营业性公共场所,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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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请大家仔细看看《高规》第4.1.5条、第7.6.4条,其实第7.6.3条所说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主要指位于二类建筑第一、二、三层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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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现在新的规范出来了,问问各位,某二类高层底层是商铺(上面住宅),每个面积没有超过300平方米,但所有商铺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1,此建筑是商住楼不?
2,若不是商住楼,则为带商业网点住宅,是否要设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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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若是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一楼是多个隔开的单间商铺,总面积为900平方米,二楼及以上均为住宅,请问一楼是否需设消火栓和喷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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