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八大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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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1月16日 23: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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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八大安全规程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4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化工生产八大安全规程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4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5.2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3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4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5 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5.6 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5.7 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5.9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10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 23014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11 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5.13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5.14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或安全防火部门管理。
6.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6.3 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厂安全防火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6.4 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6.5 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
molv
2006年01月16日 23:23:57
4楼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The Safety Code for Lifting in Workplace
HG 23015 – 1999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6.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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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v
2006年01月16日 23:25:19
5楼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4 检修前的准备
4.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4.2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4.3 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4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4.5 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HG 23011、HG 23012、HG 23013、HG 23014、HG 23015、HG 23016、HG 23017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6 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5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5.1 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2 安全教育内容
5.2.1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5.2.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2.3 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5.2.4 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6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6.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6.2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6.3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6.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6.5 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6.6 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6.7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6.8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6.9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6.10 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6.11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7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7.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7.2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7.3 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7.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7.5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6 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8.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8.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8.3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
复正常。
8.4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8.5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8.6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8.7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9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工厂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9.2 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3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4 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9.5 工厂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9.6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机动部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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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v
2006年01月16日 23:25:35
6楼
厂 区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规 程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 职责要求
8.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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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v
2006年01月16日 23:26:02
7楼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动土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2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3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4 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5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8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8.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8.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8.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8.4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8.5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8.6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8.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9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0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11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12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HG 23016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机动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厂机动部门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机动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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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v
2006年01月16日 23:27:28
8楼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2 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4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1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2.1 氧含量18~21%。
4.2.2 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2.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3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 定时监测
4.4.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4.2 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4.4.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 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5.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5.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6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6.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6.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6.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6.4 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  监护
4.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7.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7.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5 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5.2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5.3 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5.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5.6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7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 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8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5.10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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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zicui
2006年01月26日 09:59:47
9楼
真是好东东阿!
感谢楼主的无私奉献精神!
向楼主学习!
帮助楼主顶一下,希望大家多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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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v
2006年02月16日 10:19:52
10楼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 2004-10-21]

 
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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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qang
2006年04月14日 08:20:31
11楼
真是好东西,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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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s.bcl
2006年05月12日 16:23:47
12楼
可不可以开一个新版,安全技术的,我感觉现在这方面的论坛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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