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修订要点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国标修订组 【编者按】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计划(2002)41号文,关于组织修订国标GB13955〈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运行〉的要求,标准修订组于2002年提出了关于修订的征求意见大纲。(本刊于2002年第8期作了刊载。)很多单位和部门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修订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运行的具体情况,编制了修订后的国标GB13955〈征求意见稿〉。本刊将部分转载,请广大读者提出修改意见。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国标修订组
【编者按】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标计划(2002)41号文,关于组织修订国标GB13955〈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运行〉的要求,标准修订组于2002年提出了关于修订的征求意见大纲。(本刊于2002年第8期作了刊载。)很多单位和部门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修订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运行的具体情况,编制了修订后的国标GB13955〈征求意见稿〉。本刊将部分转载,请广大读者提出修改意见。
为便于对新的〈征求意见稿〉、旧国标GB13955对照审阅,编写了〈GB13955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要点供参考。
1 国标名称
(1) 为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且与近年来新制订和修订的相关国标,如GB16916、GB16917、GB6829相统一,将名称中"漏电动作"改为"剩余电流动作",以使名称更确切和符合标准化要求。
(2) 将名称中的"保护器"改为"装置","装置"的范围是指单独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之外,包括与保护器具有相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插头(座)"、"继电器"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组合式保护电器"等。与原标准中所指的"保护器"的含义相同。
2 适用范围
原标准的适用范围中的漏电保护器,是泛指"当电路中的漏电电流超过允许值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保护装置"。修订中的保护装置是指"电路中相对地漏电所产生的剩余电流超过规定值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保护装置"。明确了保护装置只是"在电路单相漏电所产生的剩余电流超过规定值时",起到保护作用。而不包括电路中发生相间短路或相对N线短路造成的电击事故或电气火灾时起保护作用。
3 引用标准
为与相关的国标统一技术标准,引用标准增加到20个,特别是GB16916、GB16917、GB6829,这三个标准均为保护装置的生产技术标准,而GB13955则是以安装使用为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装置的标准体系。
4 名词术语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将名词术语根据相关标准的内容增加到25个。其中删去了概念不清的"总保护"。对"分级保护"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5 保护装置的应用
(1) 对直接接触电击的防护:
在4.1.1中强调了保护装置在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中,只作为基本保护措施的补充保护措施。不能作为对相间、相与N线间形成的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保护。
(2) 对间接接触电击的防护:
在间接接触电击的防护中,对TN系统的应用。强调了在TN-C系统中,必须将TN-C系统改造为TN-C-S、TN-S或局部TT系统后,才能安装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起到防电击事故保护的目的。并强调在形成局部的TT系统后,PEN线不能将PE
线、N线混用,以避免保护装置合不上或误动等故障。
(3) 对电气火灾的防护:
① 将4.3.1改为"为防止电气设备或线路因绝缘损坏形成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应装设当接地故障电流超过预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或自动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由于当前电气火灾已占火灾总数的30%,而接地故障引起的火灾又占其中一半以上,因此强调了保护装置在防止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中的作用。
② 增加了4.3.3,防止电气火灾的报警装置一般安装在线路的电源端或分支线上,因此新增条文强调保护装置的合理分布和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与末端保护的特性相配合。
(4) 分级保护:
① 将原4.4.1中"分级保护一般分为两级",修订为"一般可分为两级或三级保护"。
② 增加了4.4.2条,在分级保护中,强调应以末端保护为基础。并强调居民住宅和末端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保护装置。
③ 增加了4.4.3条,为防止供电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导致人身事故,强调分级保护的合理布局。
④增加了4.4.5条,强调在分级保护中,建筑物进线端的保护装置应与防电气火灾的保护功能相结合。
⑤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增加了:
1) 城镇建筑物内电源进线处,除4.4.2条强调居民住宅中必须安装保护装置,在住宅楼的总进线处也必须安装,形成两级保护,以防止住宅楼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事故。
2)安装在线路末端的用电设备。补充了原标准中未包括生产用的电气设备。
3)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设备,如广告箱(牌)、霓虹灯等,并修改了e、f条,合并后强调机关、学校、企业、住宅、宾馆、饭店及招待所除空调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必须装保护装置,作为末端保护。
⑥可不装保护装置的场所,去掉了"采用了等电位连接安全措施的场所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6 保护装置选用
(1) 增加了5.1条中保护装置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
(2) 增加了5.5条,采用分级保护时,安装使用前应进行串级模拟分级动作试验。保证其动作特性协调配合。
(3) 修改了原5.6(d),去掉了"选用冲击电压不动作型的保护装置",增加了"作家用电器保护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必要时可选用满足过电压保护的保护装置。
(4)对5.7.1、5.7.2、5.8.1~5.8.4中凡是提到"分断时间<0.1s"的全部改为"一般(无延时)"。与GB16916、GB16917相统一。
(5) 对于5.7.3中多台电气设备或多住户电源侧的保护装置选用额定剩余电流为100mA以上、500mA以下延时型(S)保护装置。
(6) 增加了5.7.4条,"采用分级保护时,上下级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差不得小于0.2s。下一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极限不驱动时间应大于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且时间差应尽量小。
(7) 增加了5.8.6条,"对应用电子元器件较多的负荷,故障时产生的剩余电流为脉动直流剩余电流,应选用A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8) 增加了5.8.7条"对弧焊机变压器应采用专用的防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7 保护装置的安装
(1) 增加6.1.5条,"采用不带过电流保护功能,且需辅助电源的保护装置时,与其配合的过电流保护元件应安装在保护装置的负荷侧"。
(2) 修改6.2.2条,"电气设备独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可适当放宽,但应满足RAI△n≤50V的要求。
8 保护装置的运行和管理
(1) 增加了7.3条"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和不连续使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试验"。
(2) 增加了7.5条,对电子式保护装置的工作年限定为6年。
(3) 在7.5条中还增加了"严禁利用相线直接对地短路或利用动物作试验物的方法"。强调严禁用动物作试验物。
(4) 修改表1中TN-C的接线方式,在未改造的TN-C系统中不能安装保护装置。
9 附录
(1) 修改附录A中TN系统、TT系统、IT系统图示,与GB14050一致。
(2) 根据相关国标和技术条件,修改附录B中表B1、B2、B7、B8有关数据。
增加了表B3"家用不带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的分断时间和不驱动时间的标准值"。
增加了表B4"家用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的分断时间和不驱动时间的标准值"。
增加了表B5"二级保护最大分断时间"。
增加了表B6"三级保护最大分断时间"。
(3) 为使本标准更易执行,增加了附录C"分级保护参数模式图"。分别对应于农网160kVA以下及以上变压器的配电网,城镇配电网见[(c)图]内的分级保护方式的参考模式,以图示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