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在解决超长混凝土温度收缩裂缝及建筑物不均匀沉降时,常采用施工后浇带方法。施工后浇带对防止结构出现变形裂缝能起到较好的作用,一般用来解决高层主楼及低层裙楼沉降差异、钢筋混凝土收缩变形及减少温差应力等同题。后浇带混凝土的浇筑时间一般来讲是越迟越好,但又不可能无限期推迟。因此设计上一般要求混凝土在主体结构完成60d后再予以浇筑。此时,主体结构的变形量基本达到70%左右,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后其结构变形产生的应力足以由建筑物自身承担,使结构不至于产生裂缝或少产生裂缝。某些建筑物的后浇带混凝土浇筑还要求“浇筑时的气温应尽量低于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时的气温”,这对工期的要求就更严格了。
一些工程招标时尤其是那些中小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常常忽视混凝土结构的这些特点,他们以市场需要为名,不顾科学规律,一味强调缩短工期。例如,某住宅工程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3层,建筑物长160m,宽13m,建筑面积约为6250m2。由于建筑物较长,设计时设置了一道沉降缝、二道后浇带;设计单位在结构总说明中特别强调:“后浇带混凝土捣制必须在60d后进行”。这些说明和要求无疑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可是,建设单位对这些合理要求视而不见,在招标时不顾设计要求,将工期确定为90d,比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的该类住宅的定额工期235d少了61.7%。若按该工期要求实施,建成的住宅恐怕会留下许多质量隐患。
现实生活中就有类似的教训。由于主体混凝土的浇筑龄期太短,主体混凝土的收缩大部分尚未完成就仓促浇筑后浇带混凝土,使后浇带失去了应有尽有的作用,在强大的结构与收缩应力作用下,梁板被拉裂。
招投标工作中,有关单位忽视混凝土工程施工中的这一特点,盲目强调工期,给建筑物留下难以治愈的质量隐患,这个教训应该记取。对于一般的建筑工程,其合理的施工工期还是以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为准。在该定额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后,适当提前3%-5%还是允许的。如果抛开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规定,别出心裁地另搞一套工期,,而且还要投标单位在此基础上“优化设计,缩短工期”,其结果,只会给建筑物留下质量隐患。有些施工企业为了揽得施工项目,也违心地接受建设单位的工期要求,竣工后往往会因工期问题引起合同纠纷,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 本帖最后由 csccbjs 于 2010-8-8 16:3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