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分包与监理之间关系如何处理?
zhangyan5567
2010年07月13日 12:27:48
只看楼主

  各位同行,本人第一次进总包单位。从目前的工作状况来讲,我们总包单位跟业主的关系不错,很多工作指令是直接跟业主商量解决。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建专业性很强的厂房)很低,我们一般跟他们少有工作来往。在施工过程中,在验收某个部位时他要求分包单位先通知我们总包单位人员,然后由总包人员再通知监理进行验收。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按我理解,分包单位已经是我们直接的施工一线人员,由他们通知不是最简单直接吗。有没有更好的意见?

  各位同行,本人第一次进总包单位。从目前的工作状况来讲,我们总包单位跟业主的关系不错,很多工作指令是直接跟业主商量解决。实际工作中监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建专业性很强的厂房)很低,我们一般跟他们少有工作来往。在施工过程中,在验收某个部位时他要求分包单位先通知我们总包单位人员,然后由总包人员再通知监理进行验收。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按我理解,分包单位已经是我们直接的施工一线人员,由他们通知不是最简单直接吗。有没有更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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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limin69
2010年07月20日 14:32:23
73楼
监理的要求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1、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首先应通过总包单位的验收,合格,并且在资料上签认总包单位的意见后,监理公司才能验收;2、(新规定)业主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可以由分包的质检员直接找监理验收。
针对你说的监理公司的专业能力很差,说的太过,不都是碌碌无能之辈,因为目前监理公司的工资水平较低,无法与其他单位竞争人才,但是,这种状况肯定会改变的。。。
但是,从你们对这种最基本的程序问题都没有搞清,我说句难听的话,你们的水平也不会好到哪里去。。。连最基本的相关的规范也不看,合同上也应该由要求的,除非你们这里的监理很不正规,就是盖图章,那另当别论。。。
首先,将自己的工作做好,再去评价其他单位的工作,连自己的的工作内容都搞不清楚,就说人家不行,到底是谁不行??
监理难做,新毕业的小毛孩子也跟监理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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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dic1983
2010年07月20日 14:43:45
74楼
现在做监理不行了,,处处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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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zhexuexi
2010年07月20日 15:03:29
75楼
监理要求的对的,按照相关程序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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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enfa
2010年07月20日 15:34:20
76楼
监理的要求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首先应通过总包单位的验收,合格,并且在资料上签认总包单位的意见后,监理公司才能验收;
针对你说的监理公司的专业能力很差,可能是事实,因为目前监理公司的工资水平较低,无法与其他单位竞争人才,但是,这种状况肯定会改变的。。。
但是,从你们对这种最基本的程序问题都没有搞清,我说句难听的话,你们的水平也不会好到哪里去。。。连最基本的相关的规范也不看,合同上也应该由要求的,除非你们这里的监理很不正规,就是盖图章,那另当别论。。。
首先,将自己的工作做好,再去评价其他单位的工作,连自己的的工作内容都搞不清楚,就说人家不行,到底是谁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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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zxg
2010年07月20日 15:40:31
77楼

完全赞成上述观点,说到问题的要害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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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ungseek
2010年07月20日 15:44:27
78楼
类似工程项目中有MC\NSC\DC是较为常见情况,MC即为总包,但总包不一定样样都管,一般来说NSC是属MC管辖的分包,理应所有程序都需要通过总包来办理,但DC则不然,DC一般指业主直接发包,如业主直接采购的设备或专业性很强需要额外单独发包进行特殊管理等,这些包也不能完全脱离总包的管理,但总包不直接介入其实质性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监理也同样,监理单位一般管理的是需要进入档案局备案部分的工程,而大多工艺性、专业性较强,有保密成分等工程是监理不可以直接介入管理的。这些内容一般都在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会详细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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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lianxi_2001
2010年07月20日 16:47:49
79楼
楼主的问题是一件非常普遍的问题,现作答如下:

1.首先,监理的要求是正确的,这是一个程序问题.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和总包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与总包签定合同,总包与业主签订合同,监理和业主签订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监理代表业主对工程实行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工作.虽然分包合同在签订前需要征得业主的同意,但实际形成的程序就是: 分包对总包,总包对业主及监理,监理对总包,总包对分包的流程.

2.目前监理单位的现状并不见好,好差参差不齐,对于工程的管理水平也因单位而异. 因为监理的服务费从业主取得,故监理在实际工作中会有部分工作妥协于业主.如果业主管理方水平较高,就会形成工程因为国家规定不得不请监理,而请了监理对于实际的管理无用处,这样就使得监理成了一个资料收集采集,应对政府建设相关部门的一个角色.当然监理单位的水平如果超越了业主单位的水平,这也就达到了国家规定对工程实行监理的初衷.

3.其实以上问题还涉及到各自双方合同的类型及管理方式,但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上述工程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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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jeep
2010年07月20日 16:51:55
80楼
我是做监理的,首先监理的要求的是正确的,你不能要求监理方把应该总包方做的事一并交给监理去做;其次国内建筑市场确实存在总包和业主的关系比较密切,但这也和国内的客观情况有关,建设单位的管理团队比监理团队都大,好多事情跳过监理单位来管理,不过在北京等大城市做的就要相对好一些;其实按照建筑程序做事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好,各负其责;目前的监理人员水平较低,和这个行业能提供的发展机会是相对等的,监理人员的待遇在三方中是最低的,人员门槛确还相对较高(能签字得有工程师和监理培训证吧),还受夹板气(总包单位也很强势,例如楼主这样的单位),所以注定了,好人不爱干,孬人干不了;不过随着市场的竞争、发展,应该会逐渐正规起来的。楼主也不妨把心态放平和点,相互把工作配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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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752178
2010年07月20日 16:51:56
81楼
这是必须,总包单位对工程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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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guichunmingzi
2010年07月20日 17:11:12
83楼
监理工程师在分包合同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业主和分包商之间没有合同约束关系,受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和分包商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权利。但是,分包合同是以总承包合同为背景和条件的,因此,分包合同从签订到施行都离不开监理工程师。 (1)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有确认权。FIDIC合同条件第4.1款中规定了“未获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这里包含着两层涵义:(a)工程拟分包的部分需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同意;(b)拟承接工程的分包商应获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和批准。监理工程师从整个项目目标控制与管理的角度,选择确认有相关资质、施工能力强、经验丰富以及财务状况好的分包商, 这是监理工程师确保分包工程完成预期目标的重要环节。 (2)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有监督检查权。 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6.3款规定:“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分包商还应允许上述人员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他们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该条款实际上确定了监理工程师有权合理进入分包商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工程项目的目标最优实现。 (3)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工程指示应经承包商确认。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8.1款规定:“根据第9条,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工程师的所有指示和决定,此类指示和决定应由承包商作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无论此类指示和决定是否根据主合同恰当给出。”同时,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9.2款又规定:“分包商不应执行从雇主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并向承包商提供一份指示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承包商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此处可以理解为:(a)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工程及分包商发出指示和决定;(b)总承包商应立即对监理工程师的此类指示作出确认或处理;(c)分包商必须遵守执行经总承包商确认的监理工程师指示。 (4)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如果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因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的施工产生争端,监理工程师没有协调的义务,争端双方可根据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19.1款(友好解决和仲裁)设法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仲裁。监理工程师无权干涉分包商和承包商间的纠纷,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FIDIC分包合同条件第18.1款中规定了“如果……(g)在工程师根据主合同规定预先通知承包商后,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从主包工程上撤出,则当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且在不影响承包商任何其他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承包商可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分包商后,立即终止对分包商的雇用。”该条款实际上是FIDIC分包合同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否决权”。 4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在分包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总分包模式相当普遍,其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工程建设监理在总分包模式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监理工程师在分包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还不规范,甚至存在着误区。 (1)采用的总分包合同文本不规范。一方面,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很少选用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文本,大多是双方自己拟定的文本,很不规范。即使是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文本,其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的条款也很少,有很多缺陷。另一方面,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因国内尚无示范文本可参照,实际上是更加简单和随便,更无规范可言。这样,监理工程师在总分包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便无据可寻。 (2)总承包商未承担相应的义务。由于分包商直接向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要承担分包商的过错责任,因而总承包商有义务和责任对分包商的活动进行管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9条作出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然而,有相当多的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施工活动撒手不管,或者象征性地派一两个人值班。实际上,这些承包商根本就没有要承担总承包商的义务管理分包商施工活动的思想和意识。 (3)监理工程师充当分包现场管理者角色。由于承包商包而不管,分包现场相对较乱,监理工程师常常“挺身而出”,直接和分包商“交涉”:关于质量问题、关于进度问题、关于现场管理问题等等。于是乎,监理工程师成了分包现场的“管理者”。承包商美其名曰:“有了监理,我们就放心了。”此言有二,一则推卸了管理责任,二则请来了无偿的“代理者。” 我国监理工程师在分包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规范,一方面,分包工程牵涉了监理工程师过多的精力,不利于对项目总体目标的控制和管理,同时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承包商在分包工程上职责不清,包而不管,极易发生工程事故,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更为重要的是,这样下去,不利于我国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不利于和国际建筑市场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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