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介绍::各个地方的防雷管理办法
yanyan20332033
2005年09月17日 06: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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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 、预警、防御等。

3、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 、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 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 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 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 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 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六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公正性。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由使用单位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厂矿企业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定期检测、维修防雷装置,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九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

第二十一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二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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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fcbtgc
2005年12月02日 21:39:34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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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6年12月14日 21:22:17
3楼
-- 规范标准----地方规范标准--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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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县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设计或者施工。
  第八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九条 市和区、县气象局组织指导防雷检测单位对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防雷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分阶段检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参考检测结果。
  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第十二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县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县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县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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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7年03月05日 09:52:20
4楼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 沪气发〔2002〕4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管理,加强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负责本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的分工会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实行年度安全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由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审核同意设立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第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将防雷装置的管理列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
  (二)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雷电防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应当及时向上海市气象局报告,报告电话:64874620;
  (五)建立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六条 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是否由于修缮建(构)筑物或者建(构)筑物本身的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
  (二)检查有无因挖土方、敷设其它管(线)路或者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三)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锈蚀或者因机械力的损伤而折断的情况;
  (四)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而熔化或者折断的情况;
  (五)检查引下线近地面部分的保护处理有无破坏的情况;
  (六)检查断接卡有无接触不良的情况;
  (七)检查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是否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情况;
  (八)检查木结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的现象;
  (九)检查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沉陷的情况;
  (十)检查电涌保护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确定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十一)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向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检测: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闪器;
  (二)引下线;
  (三)接地装置;
  (四)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五)防静电;
  (六)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检测验收。未经检测验收或者经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检测机构受理检测申请后,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实施检测,并按照要求填写《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查)记录(备案)表》(详见 附件)。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向被检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和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业务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设立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监督电话:64380604。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存在隐患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整改资金,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在防雷装置隐患消除之前,还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电设施、高压线路和电网变电站等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验收及日常检查维护,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给予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OO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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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7年03月05日 09:54:51
5楼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构)筑物安装防雷装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1〕92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构)筑物安装防雷装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气象局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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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建(构)筑物安装防雷装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津政发[1999]81号发布《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雷办)负责本市建(构)筑物雷电防御管理工作,天津市防雷中心(以下简称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市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技术检测、工程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
  区、县气象局负责本辖区(第五条规定的除外)内建(构)筑物雷电防御具体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局的区建(构)筑物雷电防御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第五条规定的项目)由市防雷办负责。

  第四条 防雷装置设计原则是:防雷装置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保护目的,结合当地雷电发生的状况,选用相应的防雷装置。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初步设计会审前,须将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方案和有关资料报送市防雷中心预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时确认。
  1.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2.制造、使用或贮存油料、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的化工危险品的场所建设项目;
  3.市级以上(含市级)计算中心、金融信息中心,邮电通讯、医疗卫生、高速公路、机场和需要安装使用大量电子设施的建设项目;
  4.高度在45米以上的高层智能化建筑物或成片开发智能化住宅小区;
  5.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防雷装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标识下列内容:
  1.该建设项目的防雷类别;
  2.建设项目的接地系统设计说明;
  3.建设项目防雷区的划分及等电位设计说明;
  4.该建设项目中需防雷击电磁脉冲设计说明。

  第七条 防雷装置在施工图设计时应标识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的地网组成设计图、防雷装置接地引下线的敷设设计图;
  2.等电位连接设计图、电气设备接地示意图、弱电设备接地预留示意图;
  3.防雷装置的接闪器设计及说明,采用非标接闪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许可要求;
  4.均压环设计示意图;
  5.低压供配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器及其它设备电压保护器设计图;
  6.防雷装置施工注意事项的说明;
  7.根据特殊情况其它相关说明。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图审查纳入我市施工图审查工作范畴,具体审查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气象局委托的审图机构负责。审核文件由审图机构报市防雷办备案。
  审图机构应及时组织防雷技术专家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作出要求修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若需要变更设计方案,则应按原审查程序报审。 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图机构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九条 防雷装置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市防雷中心的指导和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登记手续。
  市防雷中心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市防雷中心应当根据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计划中确定的内容实施防雷装置阶段验收检测。在阶段验收检测中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局应制定监审管理办法,主动及时做好监审工作,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防雷中心提出防雷工程竣工检测验收申请,市防雷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市防雷中心统一印制的《天津市防雷装置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备案。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各区县气象局会同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此办法要求制定本辖区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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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98329
2007年03月08日 08:45:39
6楼
有福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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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11820@co163
2007年03月09日 14:06:38
7楼
有重庆和四川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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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7年03月13日 08:30:06
8楼




福建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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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7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的管理,保证防雷工程、防雷产品的质量,保护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企业在福建省安装和使用的防雷产品。

第三条 福建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福建省防雷办公室承办。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防雷产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要及时报告省防雷办,避免因防雷产品质量而引发防雷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在福建省范围内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经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发现擅自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产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防雷产品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

第七条 防雷产品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雷产品检测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办理人证明(即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福建省防雷办公室负责受理备案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应准予登记备案,5个工作日内发给《福建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书》,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的1个月内,需要继续在我省安装和使用防雷产品的,备案企业或代理商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复审合格的,同意延续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超过有效期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备案的,其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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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7年03月13日 08:51:07
10楼
http://www.scfl.gov.cn/ny/content.asp?nid=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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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7年03月13日 08:53:55
11楼
http://www.scnjw.gov.cn/tfgd/scgd/ab/zflzx/sjbf.htm
四川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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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7年03月13日 08:57:05
12楼
河南的办法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07/01/04/0100190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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