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一,竣工结算意义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教工之后,与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的价款结算。竣工结算反映该工程项目上施工企业的实际造价以及还有多少工程款要结清。通过竣工结算,施工企业可以考核实际的工程费用是降低还是超支。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竣工决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加上设备购置费,勘察设计费,征地拆迁费和一切建设单位为建设这个项目中的其他全部费用,才能成为该工程完整的竣工决算。
一,竣工结算意义
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在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教工之后,与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的价款结算。竣工结算反映该工程项目上施工企业的实际造价以及还有多少工程款要结清。通过竣工结算,施工企业可以考核实际的工程费用是降低还是超支。
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竣工决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加上设备购置费,勘察设计费,征地拆迁费和一切建设单位为建设这个项目中的其他全部费用,才能成为该工程完整的竣工决算。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建设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式各样的施工变化,原设计方案不能得到完全的执行,这样,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的原预算也会出现不真实的部分。同时,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标准也在随时的变动着,这些的变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所以,必须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价款或施工图预算进行调整与修正。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 内容以及依据
竣工结算的编制一般要包括1,工程竣工资料,例如,竣工图,各类签证,核定单,工程量增单,设计变更通知等。2,竣工结算说明,一般有各类设备清单及价格,工程调整情况及其原因,执行的定额文件,费用标准,材差调整,国家及地方调整文件。3,竣工结算汇总表,包括各单位工程结算造价,技术经济指标。4,各单位工程结算表,计算分析表。5,各种费用总表以及已发生的费用。
竣工结算的编制质量取决于编制依据以及原始材料的积累,一般会包括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发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索赔,现场签证事项以及价款7,招标文件8,投标文件9,其他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一般会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三种方式。竣工结算的编制一般也有两种办法,一,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造价或者合同价款总额的基础上,更具变更资料,在原预算造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或修改。二,根据竣工图,原始资料,预算定额以及有关规定,按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全部重新进行计算。这种编制方法,工作量大,但完整性好,准确性强,使用与工程变更较大,变更项目较多的项目。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是有承包人编制的,然后再由发包人审查,如果是实行总包的工程,还是有承包人编制,只是要先有总包审查,再由发包单位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有总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可以直接由自己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的项目,有同级的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过承发包人签字盖章后才生效。
在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时,一般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等文件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不仅施工合同是审核的重点,还要对设计变更,施工进度进行审核。
因为施工合同时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之一,所以上述说道施工合同为审核重点,审核时首先对其关于工程造价确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解。对于未进行招投标程序的一般包工包料的合同工程,应对结算的全部内容进行审查,从其工程量入手,直至到设计变更,材料价格等有关项目的审核。对于招投标承包的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不能实施全过程的审核,其中通过招投标确定下来的合同价款部分,只审核其中是否有违反合同法以及施工实际不合理费用项目,不需要在进行从工程量到定额套用的具体醒目审核,以维护合同与招投标的严肃性。再次要对设计变更的合理,合规性,工程实体与设计变更的吻合性以及设计变更数量的准确性进行审查。最后还要对施工进度进行审核。
三,工程竣工结算中工程价款的结算
施工企业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消耗的生产资料及支付给工人的报酬,必须经过备料宽和工程款的形式,分期向建设单位结算以得到补偿。这是因为建筑安装工程生产周期长,如果待工程全部结束在结算,不然使施工企业资金发生困难。同时,施工企业长期以来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施工过程所需周转资金要通过向建设单位预付款和工程结算款,予以补充和补偿。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一般是1,真确反映工程进度,在数量上应当与结算时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相符,办理已完成工程单位价格应与预算或合同单价相一致。2,及时结算,指施工企业能够按工程结算方法,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结算凭证,建设单位进行审查和付款,以保证施工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3,简化结算手续,就是说在保证正确和及时的基础上,尽量简化手续。4,有利于施工企业经济核算,在确定工程结算对象时,应从加强施工企业的经济核算出发。有利于节约使用资金,降低工程成本,加速施工进度和保证施工质量。5,有利于促使工程早日竣工投产或使用,如工程初期付款额度偏高,后期比例较小,会导致抢开工多占用建设单位资金,反之,也会形成拖欠工程款,不利于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
(1),工程款的结算方式
按现行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有多种方式。这里仅根据一般出现的情况说明四种;1,按月结算,即实行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部建设安装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在100万以下的可以实行开工前支付一定的预付款,或者加上工程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3,分段结算,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4,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应与年度完成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我国现行的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按月结算,这种结算办法是根据工程进度,按完成分部分项工程这一“假定建筑安装产品”为对象,按月结算,待工程竣工后在办理竣工结算,一次结清,找补余款。
(2)工程预付款的计算与扣回
预付款的概念;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我国目前是有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预付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项工程项目储备和准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工程宽的预付比例时间应在合同中约定。一般工程款的预付比例是在合同价款的10%-30%之间,预付时间一般是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加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预付款的一般拨付方式:
预付款的额度,应执行当地的规定或由合同双方商定。一般按公式计算
预付备料款=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或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预付备料款数额计算公式:
备料款数额=全年施工工作量*主要材料所占的比重或年度施工日历天数*材料储备天数
在实际工作中,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作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或合同价款的30%;安装工程不应超过年工作量的10%,材料比重多的按15%左右拨付。工程施工合同中应该明确预付备料款的数额。
预付款备料款的扣回
建设单位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施工中陆续的抵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属于预付性质,在工程后期应随工程所需材料储备逐渐减少,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具体如何扣回,应有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常用的扣还方式有三种:一、按照公式计算起扣点和起扣额;二、按照当地规定协商确定抵扣额;三、工程最后一次进度款抵扣备料款。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工程工期较短(三个月内),就无需分期扣还铝 ;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备料款的占用时间比较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达到60%时开始抵扣预付备料款。
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
这种方法原则上市以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数额时起扣,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一般公式是:
未完工程需主要材料总值=未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预付备料款
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比重
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施工合同总值-未完工程价值=施工合同总值-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比重
应扣还的预付备料款计算公式:第一次抵扣额=(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
以后每一次抵扣额=每次完成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
协商确定扣还备料款
在实际中,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理论上是合理的,但手续繁琐。所以一般参照上述方法计算出起扣点,在施工合同中采用协商的起扣点和采用固定的比例扣还备料款办法,承发包双方共同遵守。
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
改方法适合于造价不高、工程简单、施工工期短的工程。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在施工过程中不做抵扣,当已付备料款加已付备料款达到合同价款90%时,停止支付工程款。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与原则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诸如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工期的变更、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等对合同价有较大影响的因素,需要调整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一般是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承发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请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使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的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进行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因非承包人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在合同确定幅度意外的,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规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造价调整要求,油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调整依据,另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规定:(1)、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承发包双方应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注: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得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在单位工程费2%以上,且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建筑工程费10%以上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2)、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一般来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5%部分的有发包人承担或收益。
注: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格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计算公式: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承发包双方也应按照一定原则分别承担工程价格。比如(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承发包人员的伤亡有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施工机械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如果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是为不涉及合同借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否则是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确认。经承发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工程的竣工价款结算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给予去人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质保期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或合同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的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款,如达成延长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凡由承发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承发包双发协商确定的索赔费用,应在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承发包双发代表的中途更改改变其有效性。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承发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5)、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水电的结算
建设单位供料的费用返还方式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予以规定,一般有四种方式:1在供料的当月或次月按比例在结算中扣除;2)、参照备料款起扣点,在起扣点后按比例扣还;3)、在建设单位供料费用加累计结算款达到90%合同价值时,停止支付工程款;4)、根据建设单位的费用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应当指出的是,当材料为建设单位供应时,材料预算价格中的采购与保管费应当为双方共享。具体分配的比例由双方协商或按当地规定执行。
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安装总表后,由施工企业在现场装分表计量,按市场价付给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内工人的生活用水电有施工企业自己承担。
(6)设备、工器具费用的结算
建设单位对要购的设备,工器具,一般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大大型专用设备的价款,按合同分期付款。如某项合同对大型结算进度规定为:当设备开始制造时,收取20%的货款;设备制造进行60%时收取40%的货款;设备制造完毕托运时,在收取40%的货款。有合同规定,设备购置方扣留5%货款的质量保证金,带设备运抵现场验收合格或质量保证期满时再返回质量保证金。
建设单位收到设备、工器具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付款,不应无故拖欠,如果资金不足要延期支付,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四、工款程的支付(计量支付)
计量支付是指在施工中间结算时,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计量,根据计量的结果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应支付给施工企业其他款项,有工程师出具证明向施工企业支付款项。
工程进度款应根据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工程师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工程计量支付来控制合同价款,约束施工企业的行为,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造价控制的关键是控制工程付款与实际工程进度相对应和严格控制造价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在目标控制中,着重于实际完成且符合质量的工程计量和支付工程款的综合单价的核定。
计量支付的已办理城市1)、施工企业和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对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确定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施工企业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申报本期应得的款项。3)、工程师审核施工企业申报的材料,确定应支付的款项,向建设单位提供付款证明文件。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师证明文件后向施工企业付款。
(1)、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当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作约定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的工程段完成以后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上衣工程段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2、发包人应该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成工程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按时参加;3、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以计量;4、如果承包人不同意核实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核实的结果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并申明承包人不认可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核对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工程计量的方法
1、严格确定计量内容。工程师进行计量必须根据具体的设计图纸以及材料和设计明细表进行,并按照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计量,对于施工企业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自身原因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以计量。2、加强隐蔽工程的计量。为切实做好工程计量工作,避免倒糨糊,工程师必须对隐蔽工程做好预先测量,测量结果必须经双方认可,并签字作为凭证。3、所有工程分项的计量都要遵循一定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这是关系到计量准确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应在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中说明计量方法。实际计量的方法应与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计量方法相一致。正常情况下,预算工程量使用的计算方法,在工程的任何部分完成后,也应用同样的方法进行工程计量。4、工程计量的内容应是工程实物数量。5、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再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6、当发现施工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不利于控制造价或前后矛盾等问题时,应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可以通过谈判修改施工合同,也可以用变更合同等方式改变计量方法。例如,土方开挖等工程有可能出现超挖现象,当计量方法是按实际数量计算时,则造价将难以控制,应事先确定在此情况下的计量方法。
(3)、工程款的支付
工程师对核实的工程量填制中间计量表,作为施工企业取得工程款凭证之一,施工企业根据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工程师所做的中间计量表,按照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提出付款申请,经工程师签字后,由建设单位予以支付。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1、本期已完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工程的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延期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的利息;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协议的,导致工程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最后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1、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
建设单位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发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移交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在预留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后期,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保证金申请后,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无异议的,发包人应在此之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不予以答复,经催告14天内仍不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保证金申请。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3、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的可由承发包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无法在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缺陷怎任期内有承包人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果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规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缺陷的,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六,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未竣工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承发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该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双方协商;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七、我省08计价规范有关竣工结算的规定
1、工程完工后,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按08计价规范或国家、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3、分布分项工程量、费用应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项目措施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5、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字确认的事项数量确认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材料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暂估价中的材料是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应按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承发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合同约定价格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根据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根据承发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6、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报告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经过发包人催促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的资料进行办理结算。
7、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8)、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被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9)、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签收,拒绝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不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10)、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以上罗列的是对于竣工结算办理比较重要的一些规定,承发包双方应当尽量甚至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才有可能顺利完成。
经过三年的知识储备、实践,我认为竣工结算不是等工程全部完成后,再集中精力来做的事情。而是从工程投标开始施工企业各部门就应该将工程竣工结算需要的资料分门别类的收集、整理好,然后工程每一阶段都整合一次,这样最后做工程竣工结算时候就不会无从下手,更不会耽误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有对于一些管理不是很有秩序的施工企业应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尽量在这块多争取一些时间,这样的话在最后办理竣工结算时候也会有充足的时间。
我相信,如果每个施工企业能做到这些,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候一定不会棘手的,更不会违反合同和我省的计价规范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