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1.3条——应设置排烟设施的位置: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此处的“总建筑面积”究竟是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呢?还是整个建筑的地下室面积?[ 本帖最后由 toplhc 于 2010-4-5 20:58 编辑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1.3条——应设置排烟设施的位置: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此处的“总建筑面积”究竟是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呢?还是整个建筑的地下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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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oplhc 于 2010-4-5 20:58 编辑 ]
22楼
引用19楼的
还是没有明白有什么问题。按规范做就是了嘛。总建筑面积超过200平米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分布在地下室不同防火分区,是不是在地下室?是在地下室对吧?OK,按照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排烟措施。甭管这些房间分布在一个防火分区还是多个防火分区,这不影响必须采用排烟措施这个结论。那么,怎么采取排烟措施呢?简单呐。能开窗井加外窗采用自然排烟的尽量做,建规9.2接说的就是这个事情。达不到自然排烟要求的只能机械排烟了。机械排烟怎么做呐?建规9.4整整一节说的都是这个事情啊,照着做就是了。多么简单的事情,为什么我死活看不出来有什么可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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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回到建规,一多层地下室,三个防火分区,第一防火分区为办公室,五间办公室,其中一间49平米,其余四间37平米,共计197平米,无法自然排烟;第二防火分区为汽车库,第三防火分区为汽车库,带一个3.1平米的值班室。根据你19楼的观点,第三防火分区值班室的排烟系统如何设置,风机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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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21楼和22楼就是我个人认为这个话题值得讨论得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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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版主你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建规9.1.3和高规8.4.1.4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建规9.1.3条确定的是
普通地下室设置排烟措施的判定条件,而高规8.4.1.4条确定的是
高层建筑地下室设置机械排烟措施的判定条件,这两条是不一样的。你如果要拿高规地下室设置排烟措施的规定和建规9.1.3条比,不应该拿高规8.4.1.4,而应该拿高规8.1.3条:“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这才是与建规9.1.3条对应的高规关于地下室是否设排烟措施的条文。从高规8.1.3条可以看出,高规关于设排烟措施的地下室的规定中根本没有“大于200平米”这样的限定条件,只有建规中9.1.3条也出现过的“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文字表述。显然,高规对于地下室设置排烟措施的判定条件比建规严格得多。你得出建规比高规严的错误结论,是因为你引用了错误的规范条文,拿高规设机械排烟的条文和建规设排烟(包括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的条文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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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这一点上你又犯了引用规范条文不当的错误。汽车库不应该引用建规条文,而应该遵循《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与普通地下室功能差别太大,不能采用建规。否则,矛盾的地方就太多了,何止一个排烟设置判定问题!比如说防烟分区设置,建规是500平米,车库是2000平米;防火分区划分,建规是500平米,满布自喷1000平米;而库规是2000平米,满布自喷4000平米;等等等等。你为什么不对建规与库规在这些方面的不同规定有疑问呢?恐怕还是为了抬杠吧?
回过头来再说你提的汽车库内值班室的问题。咱们就算按建规来说话。对于肯定超过200平米的汽车库来说,根据建规9.1.3条,是要设排烟措施的。一般来说汽车库都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肯定是机械排烟了。那么仅数平米面积,值班人数一二人的值班室来说,按建规来讲,不超过50平米可以不单独设排烟口,在走廊设排烟口带上这个小房间即可。车库虽然没有走廊,但是有大库啊,大库里有排烟啊。只要保证最近的排烟口距值班室最远一点不超过30米就OK了。多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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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在一个多层建筑中,一个地下室,有4间办公室,一间57平米,其余三间48平米,总建筑面积201平米。受建筑条件限制,仅有57平米的那间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其余三间无法自然排烟。请问,你如何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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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在一个一类高层建筑中,一个地下室,有4间办公室,一间57平米,其余三间48平米,总建筑面积201平米。受建筑条件限制,仅有57平米的那间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其余三间无法自然排烟。请问,你如何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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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在一个多层地下室中,分两个防火分区,其中A防火分区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共计五间,均为办公室,其中一间49平米,其余四间37平米,共计197平米,无法自然排烟,其余为不属可燃物较多,亦不属经常有人停留;B防火分区仅3.1平米的值班室属经常有人停留,其余为不属可燃物较多,亦不属经常有人停留,请问AB防火分区的排烟系统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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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我想,你认认真真地想一下,对26-28楼的三个问题,给一个答案,这个帖子就基本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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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区管举的例子很好
例子一
按建规9.1.3.6,应设置排烟系统,可以57平方的自然,其他的区域机械,机械排烟量把其余3个房间计算进去。这个例子估计没有多少异议
例子二
按高规8.4.1.4,却不需要设置机械排烟了,因为去掉有自然排烟的57平方,剩下的房间总面积没有达标。
可见完全按照条文,例子一与例子二同为地下室,布置相同,却可以有不同的做法。
当然,不同的做法都有章可循。当然,我们实际会遵循建规的做法,例子二采取与例子一相同的做法,因为我们在规范学习中授课老师有定论,如果高规与建规在相似部位的要求不同,遵循建规的要求,因为建规出来在后,研究深入。
例子三
按V 20楼的原则,应A、B区分设排烟系统,且A排烟系统包括197平方房间,B排烟系统包括3.7平方值班室。我想这就是分歧最大的地方,如果那3.7平方米值班室距离那197平方米很远,两者都不会设机械排烟。以前项目实践也没有异议。就像以前我说过的,设计除了遵循规范,首先要了解系统或者规范的原理、作用,我们的社会没有富裕到什么都能加的地步,应从原理上合理、安全的设计。从例子三看,如果B防火分区就那个3.7平方米房间需要机械排烟,单独设一个7200CMH的排烟风机?拉一个排烟口?显然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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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这个例子还有更极限的(都是在实际工程中可以碰到的,绝不属抬杠)
在一个多层建筑中,一个地下室,有4间办公室和一间值班室,办公室那块,一间60平米,其余三间46平米,办公室建筑面积198平米,均可自然排烟;而受建筑条件限制,一个3.1平米的值班室无法自然排烟,此时根据建规,这个值班室又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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